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新型合成毒品犯罪典型案例(禁戒毒品 新型合成毒品违法犯罪问题对策研究)
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四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皆与新型合成毒品犯罪有关,特摘录如下:
案例1:唐小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
案例1:唐小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跨国毒品犯罪,数量特别巨大,且系累犯,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小平,男,汉族,1969年8月16日出生,农民。1992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11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0年11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2年4月1日刑满释放。
2012年11月中旬,被告人唐小平到缅甸联邦邦康市向尼果(已被缅甸司法机关判刑)购买200万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尼果联系彭勇(另案处理,已判刑)将该批毒品走私入境,后彭勇与唐家庄(另案处理,已判刑)将两人向尼果购买的75万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与唐小平所购毒品一起藏在改装的重型货车车厢夹层内进行运输。同年12月2日,公安人员在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一公路上截停上述货车,从车厢夹层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256.74千克,并将唐家庄抓获。
2012年12月,被告人唐小平与刘进新、王铁成(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商议共同贩卖毒品,约定由唐小平向尼果联系购买毒品,刘进新、王铁成出资并联系运输工具。后刘进新将150万元转入唐小平账户用于支付跨境运输费用,王铁成在刘进新的安排下将大笔现金送至孟连县一宾馆,交给唐小平的亲戚雷某某。在唐小平的联系下,尼果指使他人将毒品从缅甸联邦邦康市运至孟连县,刘进新安排他人接取毒品后藏匿于一废品收购站内。2013年1月15日,公安人员从雷某某所住宾馆房间内查获现金448.16万元,并于次日在上述废品收购站和一处简易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96.45千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小平伙同他人走私、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唐小平出境联系购买毒品,并组织、指挥他人支付毒资、接取毒品,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和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唐小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多次因犯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唐小平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唐小平已于2016年6月17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走私毒品属于源头性毒品犯罪,境外毒品被走私入境后,经犯罪分子层层转卖、运输,扩散至广大内地城市和吸食消费环节,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金三角”缅北地区是国内消费市场上甲基苯丙胺片剂的主要来源。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从缅北地区走私入境的跨国毒品犯罪。该案参与人员、犯罪环节众多,涉案毒品数量、毒资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唐小平两次以贩卖为目的走私毒品入境,其直接联系境外人员购买毒品,利用或纠集他人运输毒品,在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突出,且有盗窃、故意伤害、抢劫等多次犯罪前科。人民法院根据唐小平的毒品犯罪数量、情节、危害后果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对其判处死刑,体现了依法严惩走私毒品犯罪的一贯立场。
案例2:洪海沿制造毒品案——制造毒品数量巨大,并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行极其严重
案例2:洪海沿制造毒品案——制造毒品数量巨大,并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洪海沿,男,汉族,1972年10月16日出生,农民。
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洪海沿在其位于广东省陆丰市甲西镇西山一村的旧屋内,伙同他人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将制造出的部分毒品藏匿于其在该村的住宅和所经营的“伟发商场”内。2013年5月23日,公安人员抓获洪海沿时,当场从其旧屋、住宅和“伟发商场”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8605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共计45510克及化学品、制毒工具一批。同时,从洪海沿住宅和“伟发商场”内查获手枪3支、猎枪1支、制式手枪弹46发及其他子弹84发。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海沿伙同他人制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洪海沿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子弹,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洪海沿制造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对洪海沿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洪海沿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洪海沿已于2015年11月24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以甲基苯丙胺为代表的合成毒品在我国滥用人数的不断增长,制造合成毒品犯罪呈加剧之势,制造甲基苯丙胺犯罪问题突出。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制造甲基苯丙胺犯罪案件。被告人洪海沿伙同他人在自家旧屋内制造甲基苯丙胺,数量达8000余克,其还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情节严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死刑,体现了对制造合成毒品这类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厉惩治,充分发挥了刑罚的威慑作用。
案例3:陈万寿故意杀人案——吸毒致幻后杀死无辜幼儿,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万寿,男,汉族,1979年10月17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陈万寿常年吸毒,曾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后复吸毒品。2013年9月20日12时许,陈万寿在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岭头村家中吸毒产生幻觉后,持菜刀闯入邻居陈某甲住宅,挟持陈某甲之子陈某乙(被害人,殁年3岁),威胁在一旁劝阻的群众。公安人员接警后赶到现场,陈万寿将陈某乙挟持至院内,不顾众人劝解,持菜刀砍切陈某乙颈部一刀,致其当场死亡。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万寿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陈万寿吸毒产生幻觉后,行凶杀害年仅3岁的幼儿,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万寿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陈万寿已于2016年1月22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毒品具有中枢神经兴奋、抑制或者致幻作用,会使吸毒者出现兴奋、狂躁、抑郁,甚至被害妄想、幻视幻听等症状,进而导致其自伤自残或实施暴力犯罪。近年来,因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频发,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有的案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就是一起因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犯罪典型案例。被告人陈万寿与被害人是邻居,两家平日关系尚好。陈万寿长期吸毒,曾被强制隔离戒毒,后又复吸,且此前曾有过吸毒致幻现象。陈万寿作案前一小时左右吸食毒品,随后产生幻觉,持菜刀闯入邻居家中挟持年仅3岁的被害人陈某乙,并不顾到场公安人员和群众的劝阻,将陈某乙残忍杀害。该案充分反映出毒品对吸毒者本人、家庭乃至社会的严重危害。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应当切实提高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和能力,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案例4:孙静贩卖毒品案——通过网络贩卖毒品,并利用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静,女,汉族,1993年6月9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孙静系吸毒人员。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孙静购得甲基苯丙胺后,以其创建的百度贴吧“三妈很强大”及QQ群“当岔道已成往事”“一口浓烟吐出美好明天”等为载体联系毒品买家,在网上约定交易细节后,将毒品藏在玩具兔子内通过快递寄给买家。孙静多次从在网上认识的杜仲伟(另案处理,已判刑)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1000余克,从黄辉、周丽瑶(均另案处理,已判刑)处购买甲基苯丙胺110克,通过网络将购得的毒品贩卖给北京、辽宁、山东、江苏等20余个省份的吸毒人员,发送快递共计200余件,获毒赃55万余元。
2014年2月中下旬,被告人孙静在明知刘某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指使刘为其发送装有甲基苯丙胺的快递,并指使刘协助其对QQ群“当岔道已成往事”进行管理。同年3月6日,孙静在前往湖南省郴州市欲向黄辉、周丽瑶购买毒品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其购毒款3.46万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静伙同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孙静贩卖毒品数量大,且多次向多人贩卖,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大,应依法惩处。孙静出资购买毒品,积极联系买家,直接交寄毒品,并指使他人参与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孙静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孙静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5年7月26日产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随着信息网络的普及,网络涉毒犯罪呈快速蔓延之势,主要表现为利用网络贩卖毒品、买卖制毒物品、传播制毒技术和组织他人吸毒等。本案就是一起利用互联网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孙静创建百度贴吧、QQ群用于联系毒品买家,涉毒网络群组人数众多;在短短数月内,其发送涉毒快递200余件,贩卖对象覆盖20余个省份的吸毒人员,反映出网络毒品犯罪影响范围广、不受地域限制、社会危害大的现实特点。同时,孙静虽有吸毒行为,但其短期内大量购入毒品,主要是为了贩卖,人民法院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数量,仅在量刑时对其吸食毒品的情节予以酌情考虑,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依法从严惩处。当前,互联网是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获取外界信息的重要渠道,利用互联网实施的毒品犯罪较传统犯罪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和影响力,对于网络涉毒犯罪应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遏制毒品通过网络渠道蔓延。
案例5:莫进友贩卖毒品案——武装掩护毒品犯罪,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莫进友,男,汉族,1992年12月9日出生,农民。
2015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莫进友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东兴镇凯迪阳光假日酒店将1小包氯胺酮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二人交易结束后被公安人员发现,王某某被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其身上查获了2.48克氯胺酮。莫进友在逃跑过程中持随身携带的手枪朝公安人员追来的方向射击,后将携带的5.23克甲基苯丙胺、0.79克氯胺酮丢弃于路边绿化带内。莫进友逃至一交叉路口欲拦车逃跑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手枪1支、子弹3发。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莫进友贩卖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莫进友在实施贩卖毒品犯罪的过程中,随身携带枪支,并向公安人员开枪射击,其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武装掩护贩卖毒品,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莫进友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两万元。
上述裁判已于2015年12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 典型意义
近年来,毒品犯罪分子在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过程中,为掩护犯罪而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案件屡有发生。特别是在广西、云南等边境地区,“枪毒合流”案件呈上升趋势。武装掩护毒品犯罪,不仅大大增加了执法机关查缉毒品犯罪的风险,也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并反映出犯罪分子较深的主观恶性和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因此,《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情节的,无论毒品数量多少,均应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贩毒人员携带枪支、弹药掩护毒品犯罪的案件。被告人莫进友贩卖少量毒品,却在实施毒品交易时随身携带枪支、弹药,并向追赶的公安人员开枪射击,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仍应认定为武装掩护贩卖毒品。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部分个人财产,体现了对武装掩护毒品犯罪的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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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临沧市公安局提供。
(2) 《云南合成毒品制贩活动加剧,国际禁毒日销毁毒品8吨》,云南网,http://news.163.com/16/0626/14/BQGAVKE400014AEE.html。
(3) 云南省公安厅禁毒局网站。
(4) 《云南合成毒品制贩活动加剧,国际禁毒日销毁毒品8吨》,云南网,http://news.163.com/16/0626/14/BQGAVKE400014AEE.html。
(5) 参见莫关耀等编著:《禁毒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6) 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2014年中国禁毒报告》整理。
(7) 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2014年中国禁毒报告》整理。
(8) 新华网重庆2007年3月22日。
(9) 《第十三届中缅禁毒合作双边会在华举行》,《法制日报》,2015年12月11日。
(10) 文云波:《毒品定性定量中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载于《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11) 文云波:《毒品定性定量中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载于《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12) 参见王建伟:《从毒品态势看中国禁毒工作的长期性》,载于《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
(13) 根据历年《中国禁毒报告》整理所得。
(14) 根据保山市历年禁毒资料整理所得。
(15) 2002年是我们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一年。特别是我们党成功地召开了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制定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和行动纲领,对于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在这一年里,我国禁毒工作同样取得了新的进展,迈出了新的步伐,为确保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做出了重要贡献!一年来,全国禁毒严打整治专项斗争取得了可喜成绩。堵源截流和缉毒侦查办案工作进一步深化,“集中收戒吸毒人员”和“整治歌舞娱乐场所吸贩摇头丸”统一行动取得明显成效,毒品问题严重地区的重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有效遏制了毒品违法犯罪的蔓延发展。(引自《2002年中国禁毒报告》)
(16) 国家禁毒委员会:《2013年中国禁毒工作报告》。
(17) 国家禁毒委员会:《2012年中国禁毒工作报告》。
(18) 国家禁毒委员会:《2013年中国禁毒工作报告》。
(19) 国家禁毒委员会:《2013年中国禁毒工作报告》。
(20) 国家禁毒委员会:《2014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
(21) 国家禁毒委员会:《2015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
(22) 阮惠风:《新型合成毒品滥用原因、主要人群及治理对策——以云南省保山市为例》,载于《政法学刊》2015年第5期。
(23) “5·14”机制为公安部确定的堵源截流机制。
(24) 国家禁毒委员会:《2013年中国禁毒工作报告》。
(25) 国家禁毒委员会:《2013年中国禁毒工作报告》。
(26) 云南省禁毒委员会:《在全省新一轮禁毒和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电视电话会议上的工作报告》,2008年6月25日。
(27) 罗石文(云南省公安厅副厅长):《在2010年全省公安禁毒工作会议上的报告》,2010年3月10日。2009—2013年每年云南省公安厅发布的《全省破获毒品刑事案件情况通报》。
(28) 施晓琴、阮惠风:《云南国际禁毒合作的现状与前景展望》,载于《云南社会发展蓝皮书》,云南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9) 国家禁毒委员会:《2008年中国禁毒报告》。
(30) 国家禁毒委员会:《2008年中国禁毒报告》。
(31) 国家禁毒委员会:《2008年中国禁毒报告》。
(32) 云南禁毒网。
(33) 国家禁毒委员会:《2008年中国禁毒报告》。
(34) 根据云南省禁毒网相关资料整理。
(35) 云南省社科院:《东南亚报告:2007—2008》,云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6) 阮惠风:《论毒品预防应确立的几个理念》,载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37) 房红、阮惠风:《云南禁吸戒毒模式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73—174页。
(38) 北京名仕医院:《吸毒对性生活的影响》,http://www.qiuyi.cn/hexperience/7940,2012年6月7日。
(39) 《毒品对家庭、社会的危害——吸毒影响经济发展》,http://www.southcn.com/news/community/shzt/jindu/harm/200206242070.htm,2002年6月24日。
(40) 周斌、卢杰:《我国合成毒品滥用现象严重,东北地区滥用突出》,www.cnhan.com,2011年1月21日。
(41) 陈鸿燕:《男子交通肇事逃逸被堵截,劫持妻儿做人质》,中国广播网,2011年6月2日。
(42) 参见李双其:《福建省吸毒者吸毒原因调查报告——基于对240名吸毒者的全面调研》,载于《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1期,第101—104页。
刘长想:《吸毒原因系统的理论分析》,载于《兰州学刊》2005年第5期,第230—235页。
何志雄、罗伟导、丘志文、邱鸿钟:《对吸毒原因的调查与分析》,载于《中国药物滥用防治杂志》2004年第1期,第20—23页。
尹玲:《昆明市强制戒毒所医生备忘录四篇——71例海洛因成瘾者吸毒原因分析》,载于《云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8年第2期,第54—55页。
(43) 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制作发行的《世纪之患》专题纪录片的相关资料整理。
(44) 六进是指进校园、进社区、进家庭、进农村、进单位、进场所。
(45) 卢华、郭红文:《知情人揭秘西安新型合成毒品犯罪现状》,《三秦都市报》,http://www.sina.com.cn,2009年6月25日。
(46) 阮惠风:《新型合成毒品滥用与控制的实证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2008年。
(47) 阮惠风:《论毒品预防应确立的几个理念》,载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48) 北京名仕医院:《吸毒对性生活的影响》,http://www.qiuyi.cn/hexperience/7940,2012年6月7日。
(49) 阮惠风:《论毒品预防应确立的几个理念》,载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50) 毒品预防经费包括宣传资料费、活动经费、相关工作人员聘用经费、宣传骨干培训费、宣传车辆(各县区应配备1辆)购买、维修、油料费等。经费来源应纳入同级财经经费预算。无毒县的禁毒宣传相关经费应略高于其他县区。
(51) 房红、阮惠风:《云南禁吸戒毒模式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52) 根据公安网相关资料整理。
(53) 魏光友:《家庭的支持是戒毒成功的重要保证》,载于《中国戒毒》2008年第5期。
(54) 应该特别注意的是,上述部门工作人员主体工作不是直接去开展毒品预防与戒毒帮教等工作,而是整合资源、搭建平台,动员各政府部门与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工作。
(55) 《最高法公布4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核准6罪犯死刑》,中国新闻网,2010年6月24日。
(56) 《最高法公布4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核准6罪犯死刑》,中国新闻网,2010年6月24日。
(57) 丁成飞:《王丹俊贩卖、制造毒品案》,载于《刑事审判参考》2009年第2集。
(58) 刘子阳:《最高法发布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次生犯罪十大典型案例》,载于《法制日报》,201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