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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法律惩戒模式的违宪争议与案例(禁戒毒品 早期法律惩戒模式的内容)

导语:早期法律惩戒模式的违宪争议与案例属于禁戒毒品下的早期法律惩戒模式的内容分支内容。本篇围绕禁戒毒品 早期法律惩戒模式的违宪争议与案例主题,主要讲述禁毒,禁毒法等方面医学知识。

1915年3月1日,《哈里森法》正式付诸实施。与现在美国有着诸如“联邦缉毒署”(U. S. Drug Enforcement Administration,即DEA)等专门缉毒机构对毒品加以管制不同的是,最初对麻醉品实施管制的执行机构乃是美国财政部下属的国税局(The Bureau of Internal Revenue)。之所以如此,原因有二:其一,《哈里森法》是借用联邦征税权的名义而制定的法律,因此,它虽然是一项管制麻醉品的法律,但它首先是一项税法。其二,在拥有税法性质却又缺乏一个专门取缔麻醉品部门的条件下,对于麻醉品的管理以及麻醉品法的执行自然也就归于国税局。事实上,《哈里森法》的第一部分条款已经明确了这项职能。[2]

在法律执行的初始阶段,国税局所做的首要之事是根据《哈里森法》第一款内容前往各自辖区登记医生、药剂师以及其他与麻醉品流通有关的商人与机构,以便于管理。经过一段紧锣密鼓的工作之后,到1915年6月30日为止,国税局登录情况如下:医生12.4万名,零售商4.7万名,牙医3.7万名,兽医1.1万名,此外,还有1 600名的制造商、进口商以及批发商。[3]

如前所述,在早期美国病原性成瘾的病例中,相当部分的成瘾者源自就诊医生的无知与不负责任。因此,无论是前述的杰克逊威尔市还是田纳西州,在其实行麻醉品控制之时,对医生尤其是对那些唯利是图的“毒品医生”存在着普遍的不信任。许多地方的立法内容也多涉及如何控制医生滥开处方的问题。而且,由于职业的关系,早期医生队伍中所存在着的高达8%—10%的康乐性成瘾者现象也增加了其信用危机。[4]所以,从联邦麻醉品法实施伊始,国税局的重点打击目标就指向了那些违反《哈里森法》的医生、药商以及麻醉品成瘾者。为了有效地执行《哈里森法》,财政部国税局对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一些具体措施做了详细的规定。根据财政部的文件规定,禁止麻醉品消费者个人登记购买麻醉品,他们只能在合法登记在册的医生、牙医以及兽医处获得麻醉品,即必须从合法处获得麻醉品。[5]这是依据《哈里森法》第八部分的内容而定的细节。这项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促使麻醉品持有者必须证明并保证其麻醉品来源的合法性,而一旦发现麻醉品源自未经合法注册的渠道,即可被认为是违反《哈里森法》,有面临被法律起诉的危险。此外,1915年3月9日出版的财政部的执法规定,附加了旨在规范医生处方剂量的内容。虽然它声称“以治疗为目的的医生的有效处方,应以正常的剂量为标准”,[6]但是,很明显,这是一个似是而非的规定。因为,它所涉及的麻醉品剂量的具体标准甚为含糊。究竟多少算是正常的剂量?决定这个剂量标准的是医生,还是律师?或是税收官员?伴随着《哈里森法》的全面实施,上述模糊标准直接导致了医生被捕现象日趋严重,因而也引发了更多的争议。[7]其焦点就是《哈里森法》第八款内容在执行过程中的模糊界限是否涉及联邦政府触犯医生行医的宪法权力问题。事实上,作为1916年所产生的联邦最高法院的著名案例,“美国诉金·辉·莫伊案”(U. S. v. Jin Fuey Moy)的判决内容,曾经一度使得美国毒品控制的法律惩戒模式陷于尴尬境地。

“美国诉金·辉·莫伊案”是因违反《哈里森法》而被起诉并进而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第一个案子。莫伊是一位内科医生,因向未登记的麻醉品使用者提供麻醉品而涉案。联邦政府之所以逮捕莫伊,是因为想“杀一儆百”,以此来制止医生向成瘾者提供麻醉品。这一案件的内容结构是这样的,莫伊为一个叫作维利·马丁(Willie Martin)的成瘾者开了1.8克吗啡的处方。据此,联邦政府认为,马丁获得的是超过正常剂量的吗啡。由于马丁并非一位依据《哈里森法》认定的合法登记在册的吗啡出售者,因此,马丁从莫伊医生处所获得的多余剂量的吗啡有着极大的可能分售他人,从而最终导致联邦政府失去必要的税收。作为内科医生,莫伊医生在明知马丁接受吗啡并非为了医疗之用却继续为马丁提供麻醉品的行为,实际上与马丁构成同谋,违反了《哈里森法》第八款之规定。[8]

但是,联邦政府的起诉被美国宾夕法尼亚的西部地区法院所否决。理由是,虽然《哈里森法》第一款内容规定了联邦政府有权向从事吗啡的“生产、进口、制造、合成、买卖、配药、分销或者赠送的集体或个人征收一种特别税”,但是,马丁获得的吗啡只是为了个人消费使用,不可能因为拥有吗啡而导致联邦政府税收的流失,因此也就没有违反《哈里森法》。同时,地方法院还认为,《哈里森法》仅是一项联邦政府的税收法律,不应该也无权超越医生的行医权力,这种行为有可能违反了美国宪法所赋予联邦权力的规定。地方法院的判决把《哈里森法》推到了一个非常敏感的违宪与否的风口浪尖之上。[9]

当案子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之后,1915年12月7日,最高法院对此案开始讨论,并于1916年6月5日作出最终判决。这就是有名的几乎颠覆美国毒品控制法律惩戒模式根基的“美国诉金·辉·莫伊案”。最高法院的判决内容对当时的美国司法部反对医生实施维持麻醉品者成瘾治疗的合法性提出了疑问。最高法院最终以7比3的票数,否决了在《哈里森法》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联邦政府意图扩大其在地方行使治安权力的苗头。[10]

这份由小奥利弗·福尔摩斯(Oliver W. Holmes, Jr.)法官主笔的最高法院的判决书,首先对联邦政府介入地方治安权的苗头提出了批评。他指出,“政府给了一个税收措施的表象,目的却仅是给它一个合法性的外衣。事实上,这是警察滥用执法权力的现象。”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对于联邦治安权的扩大使用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其次,法院判决还指出了《哈里森法》在内容上欠缺严密性,并对联邦政府所主张的《哈里森法》旨在执行海牙国际公约的模糊性说法给予了否定的回答。他认为,虽然政府主张它是旨在执行相关国际条约的条款,但是,“法律没有宣传它是在执行一个条约的内容,相反却称它为一个登记与征税的法令”。而且,即使是在执行国际条约,国际条约也没有要求“具有第八款那样的字面内容”。此外,最高法院的判决书还批评了国会为了扩大其权力而努力“将许多拥有一些鸦片剂的公民刑事化或者表面上的刑事化”。与地区法院的观点一样,最高法院的判决认为联邦政府使用第八款中将“没有登记的任何人”拥有麻醉品视为非法的规定是含糊不清的。它认为,“没有登记的任何人不能用于指代美国的任何人,而是应该用于指代那些法令要处理的……需要登记的人”。此外,要求医生“诚实地开处方”之规定也是“暧昧含糊的”,它容易“被理解为其他人而不是病人在执行医生的指令”。总之,法律把证明个人拥有麻醉品是否合法的负担压在公民个人身上是不合理的。[11]

虽然联邦最高法院的“美国诉金·辉·莫伊案”没有直接指出《哈里森法》存在违宪嫌疑,但是字里行间都表达了对《哈里森法》在其执行过程中针对医生以及麻醉品成瘾者实行严厉措施的批评以及对联邦政府加大警察权力介入的否定。事实上,多数法官的意见并没有否认该法为了满足国际条约的一面性,只是指出它是应国际鸦片会议的需要而制定的联邦税法却没有在法律内容上有明确的规定,而第八款所提到的特殊税收也并非国际鸦片条约所明确要求的内容。由此可见,至少在这个时期,美国国内对于麻醉品的使用以及对于麻醉品成瘾者持有的还是相对宽容及同情的态度。至于在《哈里森法》的认识上,联邦政府与最高法院虽然在理解的具体内容上有所区别,但在立法的目的上却取得了惊人的一致。那就是《哈里森法》是为了满足国际条约的需要,或者说是为了美国禁毒外交的需要而出现的。很明显,虽然联邦麻醉品法在美国的出现已是大势所趋,但是在人们的意识中,或者说在国家层面将麻醉品问题作为重大的社会问题加以处理的认识及需求,尚未达到像美国禁毒活动家们所呼吁的那样来得迫切,至少还未达到像当时的大众对《禁酒法》那样的需求。犹如联邦政府与最高法院在“美国诉金·辉·莫伊案”中所坦言的那样,《哈里森法》之所以能赶在《禁酒法》之前得以通过,反映的正是美国的禁毒外交对法律惩戒模式的出现所起到的促进作用。

无疑,“美国诉金·辉·莫伊案”对于国税局急切取缔其国内麻醉品使用的做法起到了一定的刹车效应。到1919年的“韦伯案”出现为止,国税局对于《哈里森法》的解释尺度显然放宽了许多。这从因违法而被诉并关入联邦监狱者人数的变化中可管窥一二。在1916年《哈里森法》实施一年前后,当时的入狱者数为1 900人,“美国诉金·辉·莫伊案”之后的1917年,入狱者数则急降为1 100人。而在1919年对法律重新加以严厉解释的“韦伯案”之后,则又直线地蹿升到2 400人。很明显,这两个最高法院案例之间的数字变化说明当时美国国内对于成瘾者的所谓公民权益之保护还是较为热心的,将麻醉品成瘾者依然视为“患者”的社会气氛还是比较浓烈的,而对成瘾者进行的维持疗法还是能被社会所接受的一种较为普遍的治疗方式。

当然,《哈里森法》在其实施过程中,尤其是在“美国诉金·辉·莫伊案”中所显示的不足之处,在使它陷入诸多争议状态的同时,也增大了修改法律以加强其作用的呼声。1916年,纽约的一份医学杂志在对“美国诉金·辉·莫伊案”的判决表示遗憾之外,也指摘道:“《哈里森法》现在似乎还有漏洞,难以起到应有之效用,除非国会能重新对它进行一些修改。”[12]“美国诉金·辉·莫伊案”之后,国税局虽然放宽了对于法律的解释,但是,国税局内部对于修改法律的呼声则愈来愈高。理由很简单,最高法院的判决严重削弱了联邦政府处置非法麻醉品使用的行动能力,其中包括针对成瘾者与街头毒贩间的交易所采取的措施。[13]类似的麻醉品“禁止”思潮与主张,伴随着美国参与第一次世界大战及其所带来的美国社会局势的变化而日渐强烈,到了1919年,经由“韦伯案”等最高法院的判例对《哈里森法》所进行的再解释,正式宣告了反对维持成瘾疗法以及严厉禁止麻醉品时代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