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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的禁毒(禁戒毒品 南京国民政府前期的禁毒与贩毒)

导语:南京国民政府的禁毒属于禁戒毒品下的南京国民政府前期的禁毒与贩毒分支内容。本篇围绕禁戒毒品 南京国民政府的禁毒主题,主要讲述禁毒等方面医学知识。

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在执政的国民党内,一些要员为了树立形象,争取民众的好感,提议禁烟。7月26日,朱家骅在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广州分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上提议禁绝鸦片,指出:“鸦片为害之烈,尽人皆悉,年来政府亦思锐意禁绝……然而禁例愈多,人民之吸食者愈众,奸商土豪之私运私种者愈盛。此实为吾党最大之污点,将来流毒日深,党国前途必直接受其影响。”为此,朱拟订了一个《禁烟条例草案》。在此之前,戴季陶也提出了即日宣布征服鸦片的建议。[1]9月,国民政府财政部就颁布了《禁烟暂行章程》,宣布“自民国十八年起,限3年内鸦片烟完全禁绝”,规定“各种红白丸及鸦片烟同类之吗啡、高根、海洛因等,除医用外,一律禁止输入”。“自本章程公布之日起至民国十七年底止,所有戒烟药品一律值百抽七十,十八年值百抽百,十九年值百抽二百,贴用印花税票”;“禁烟期内商民有贩卖戒烟药品者,应将商号及贩卖地点先行呈报财政部请领许可证。如有未经特许之商号贩卖戒烟药品者,一经查出,科以3000元以下之罚金,并限收其商店”。[2]明眼人一看便可知道所谓的“戒烟药品”就是鸦片,而这个章程总的精神还是“寓禁于征”,通过征收特税来实行鸦片专卖,并筹措政府经费。

财政部《禁烟暂行章程》公布后,上海市民拒毒大会、全国商会、全国工友、全国农友以至国际联盟纷纷通电反对,一致要求南京国民政府改变鸦片专卖计划,真正在三年之内彻底禁绝鸦片。在全国人民的压力下,国民政府经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1927年11月公布了《修正禁烟条例》。不过因其核心仍为鸦片专卖,仍遭到全国各地的强烈反对。1928年4月,国民政府经过小修小补,公布了《修正禁烟条例二》,其主旨还是聚财,当时财政部次长郑洪年承认:“目下禁烟计划,仅为筹款之计,如谋禁烟,不但不能禁烟,实足纵毒。此种稗政实非人民所喜,更非国府下应有的现象。本部屡思修改,唯因军费紧急,未遑计及。”[3]《修正禁烟条例二》重申:“自民国十七年起,限三年将鸦片烟(鸦片烟包括生熟鸦片、罂粟、烟土、烟膏而言)完全禁绝”;明确规定:“凡在国民政府区域内人民,一律不准私卖鸦片烟类,但在禁烟期限内,得由禁烟机关特许,依本条例规定并限制其数量分配发售,其办法另定之。”[4]同年8月,以蒋介石为首的禁烟委员会正式成立,11月间,又召开全国禁烟会议,通过了《关于军人包庇种运吸贩鸦片烟惩治办法》,同时筹划起草《禁烟法》。

1929年7月25日,蒋介石等人公布了南京国民政府新制定的《禁烟法》,规定“行政院禁烟委员会督理全国禁烟事宜”。对于贩卖毒品,《禁烟法》明确规定:“制造鸦片或其代品,或贩卖或意图贩卖而持有或运输者,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5000元以下罚金”,“意图供制造鸦片或其代用品之用,而贩卖或运输罂粟或鸦片代用品之种子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0元以下罚金”。[5]同年10月,禁烟委员会制定了《禁烟法施行规则》,共有6章,其中,“禁售”列为第四章。

1934年4月,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公布了《严禁烈性毒品暂行条例》,规定“吗啡、高根、海洛因及其化合物或配合而成之红白等着色毒丸,均为烈性毒品”,“贩卖或意图贩卖而持有烈性毒品者,处以死刑或无期徒刑”,[6]处罚明显较《禁烟法》要重。

1935年4月,蒋介石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的身份向全国发出禁烟通令,宣布开始实施“两年禁毒,六年禁烟”的计划。与此同时军委会还公布了《禁烟实施办法》和《禁毒实施办法》作为推行计划的准则。6月5日,国民政府决定“特派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中正兼禁烟总监,办理全国禁烟事宜”,同时撤销禁烟委员会。[7]同年10月,又公布了《禁烟治罪暂行条例》,规定“贩卖鸦片者,处无期徒刑,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其数量在五百两以上者,处死刑”。[8]这样,禁烟运动总算在名义上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开来了,分工是中央负责取缔运售,地方各省主管禁种禁吸。1937年3月4日,蒋介石以禁烟总监的名义通电各地方政府,提出现距禁绝之期甚促,“特再电仰严督所属,切实推进,务期如限肃清,倘再玩忽,立予撤惩”。3月21日,蒋介石又向河南、安徽、湖北、湖南、江西、福建、浙江、上海、陕西、四川、云南、贵州、广西派出了禁烟特派员,常驻该省市,负责督促考核禁烟的实绩。[9]

从1928年7月—1929年6月,各地共缉获吗啡516.71两,129块401包;海洛因39.38两,339包;白丸5869两,48030粒,59包;金丹20632两,1870925粒,296包。[10]1930年,国民政府收回威海卫后,直属行政院的威海卫行政区公署于当年和1936年搞过两次大规模的禁毒活动。第一次没收烟土880两,第二次没收烟土、烟膏等632375两,海洛因、吗啡等5649两。[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