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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的概述与分类(性教育学 性行为)

导语:毒品的概述与分类属于性教育学下的性行为分支内容。本篇围绕性教育学 毒品的概述与分类主题,主要讲述毒品等方面医学知识。

毒品是世界性的严重社会问题,是人类健康的大敌。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吸毒行为又死灰复燃,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禁毒的斗争可谓艰苦卓绝,毒品滥用的危害已经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在艾滋病法防治条例中已经决定使用美沙酮维持,这说明我国的禁毒和戒毒工作已经进入了国际合作和理性管理阶段。吸毒与艾滋病的传播关系密切,也与生殖健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本节重点介绍毒品的分类与功能、药物依赖的诊断、吸毒的危害、毒品对性功能的影响、毒品与性病和艾滋病传播的关系以及防止药物滥用的意义。

有关毒品的基本概念

药物滥用的常用术语

(1)药物滥用(drug abuse):通常是指人们反复、大量使用与医疗目的无关的具有依赖性潜力的物质。一旦产生依赖性,个体便会不可自制地、不断地追求药物,以感受药物产生的精神效应,同时避免一旦断药产生的“戒断症状”。其实药物滥用完全可以理解为吸毒,因为西方文化中drug已经是毒品的代名词,而不是药物了。Drug dealer就是毒贩,而不能翻译为卖药的小贩。

(2)药物依赖(drug dependence):药物依赖是一种对药物使用的不良方式,在临床上产生了明显的身体损害和内心痛苦,表现为下列情况中的3条以上,发生在为期12个月内:①耐药性,可由下列任何一项确定:(a)需要明显地增加药物的剂量以达到中毒或期盼的效应;(b)继续使用相同剂量的药物明显地减少了这种效应。②戒断反应,由下列任意一项表明:(a)有某种药物的特征性戒断综合征;(b)摄取同样的(或密切相关的)药物以缓解或避免戒断症状。③摄取药物的剂量和时间远远超过先前的预想。④一直希望减少或控制使用药物或进行一些无效的努力。⑤为了获得药物(例如,多次求医看病或长距离驾车)、使用物质(例如,连续吸烟)或从药物的效应中恢复过来而耗费了大量的时间。⑥由于药物的使用而不得不放弃或减少重要的社交、职业或娱乐活动。⑦尽管了解到持续的或反复发生的生理或心理问题已经存在,并且这些问题可由药物引起或加重,仍然继续使用(例如,尽管认识到可卡因引起抑郁,还在使用可卡因,尽管认识到酒可以使胃溃疡恶化,还继续饮酒)。

(3)精神依赖性:是指对药物的强烈心理渴求,也称为心瘾。阿片类药物通过两种方式引起心理渴求。其一,用药后产生强烈的欣快感和松弛宁静感。这种感觉能够满足依赖者的心理需要,称之为正性强化;其二,停药后产生难以忍受的痛苦,这是药物依赖者想尽力避免的,只能继续使用药物,称之为负性强化。这两种强化进一步使吸毒者深陷苦海难于自拔。身体依赖消除之后,精神依赖长期存在,这是导致复吸的主要原因。

(4)药物成瘾:是人们的通俗用语,很久以来也是医学词汇。药物成瘾在医学上指的是,带有强制性的使用与觅求某种或某些种药物,并于断药后不断产生再次使用倾向的行为方式。1973年世界卫生组织鉴于药物成瘾这一概念在医学领域比较繁杂,推荐使用药物依赖进行替代。

(5)吸毒:是滥用成瘾性药物的通俗说法。也可以说是药物滥用的通俗说法。

(6)耐药性(tolerance):许多药物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一种药物耐受现象。其特点是,在长期使用中个体对于药物的反应减弱。这样一来,为了达到相同的药效,需要增加剂量。

(7)复吸:一般是指药物滥用者(吸毒者)在主动或被迫停止依赖性药物(毒品)一段时间之后,又重新开始使用依赖性药物(毒品)。

(8)心瘾:心理依赖的通俗说法,是吸毒者对于毒品的不可遏制的渴望。

有关禁毒的基本法规

我国刑法中第七节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主要内容如下: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条【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2)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3)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五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毒品的分类与流行病学

常见毒品的分类

目前,世界范围内滥用的药物(通常称为毒品,学术术语是精神活性物质或成瘾物质)主要有三大类。第一类: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大麻等;第二类:精神药物,包括镇静安眠药、中枢兴奋剂、致幻剂等;第三类:其他物质,包括酒、烟草、挥发性有机溶媒等。我国法律认定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滥用药物的分类有不同的方法,按照毒害社会和成瘾性的严重程度分类,可以分为硬性毒品(hard drug)和软性毒品(soft drug),海洛因是硬性毒品的代表,称为毒品之王,而大麻是软性毒品的代表,西方一些学术界人士还呼吁将大麻解禁,合法使用。毒品可以按照自然生长和人工合成分类,如鸦片、可卡因和大麻都是从生长的植物中提取,而杜冷丁、美沙酮、冰毒和中枢镇静剂等都是人工合成的药物。还有一种分类是依靠滥用药物的生物效能来分类,分为镇静剂、兴奋剂、致幻剂、挥发性溶剂。海洛因和吗啡等属于镇静剂,可卡因、苯丙胺和冰毒等属于兴奋剂,大麻属于致幻剂,天拿水等属于有机溶剂。目前学术界经常使用的药物分类包括:①麻醉性镇痛药:吗啡及其他镇痛药;②酒;③镇静催眠药:巴比妥类和抗焦虑药;④中枢神经兴奋剂:苯丙胺、冰毒和可卡因;⑤大麻类药物;⑥麦角酰二乙胺和其他致幻剂:肾上腺素类致幻剂和其他合成致幻剂;⑦挥发性有机溶剂;⑧烟草;⑨非麻醉性镇痛药;⑩多种药物混合滥用。

毒品的滥用方式

尽管吸毒的方式五花八门,简单地归纳起来主要的吸毒方式包括烟吸、烫吸、鼻吸、口服、注射等5种。

(1)烟吸:将毒品掺入烟丝,通过吸烟将毒品吸入体内。

(2)烫吸:将海洛因放在铝箔纸上或金属匙上,下面用火加热,毒品熔化为烟雾时吸毒者用力吸吮毒烟。

(3)鼻吸:用小管对准鼻孔,通过鼻黏膜将毒品快速吸入。

(4)口服:口服多为毒品的片剂,如口服冰毒片、摇头丸等。

(5)注射:皮下注射、肌肉注射和静脉注射。

烫吸方式虽然比较常用,但是造成毒品的浪费,提高日常毒品的消费费用,所以海洛因依赖者为了提高快感和节约费用多数改为静脉注射毒品,这也是为什么最后容易成为艾滋病感染者或者死于破伤风的重要原因之一。

吸毒的流行病学

我国到底有多少人吸毒呢?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等级在册的吸毒人员一定比实际吸毒的人数要少,很多吸毒者并没有被强制性戒毒或者到公安部门的戒毒所,尤其是新型毒品的滥用者难以统计在内。根据公安部网站消息:截至6月底,全国共登记吸毒人员143.7万余人;其中滥用阿片类毒品104.5万余人,占72.7%,比2009年底增加4.2万人;滥用冰毒、氯胺酮等新型毒品37万余人,占25.8%,比2009年底增加5.6万人。新华网昆明7月23日电(记者贾楠)记者从22日至23日在云南召开的全国公安机关戒毒康复场所建设工作现场会上了解到,全国吸毒人员管理工作取得成效,截至6月底,全国巩固3年以上未复吸的吸毒人员达6.7万人,正在戒毒场所戒毒的21.2万人,在社会上戒毒康复的11.2万人,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11.5万人。我们深圳调查10766名高二和初二学生中接触过毒品的占15.6%,其中6.2%接触过K粉,其他不明毒品占6.9%,其他的不足1%。一些学生滥用三唑仑、阿普唑仑以及佩服人止咳露、联邦止咳露以及各种各样的安眠药等。学生与毒品的接触也许与成人的吸毒有所不同,多数并没有成为正式的吸毒者,但一些学生从吸毒开始与社会上的不法分子有所接触,从此走上犯罪的道路。学生接触新型毒品的机会日益增多应该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

据介绍,为落实对吸毒人员的戒毒康复措施,各地公安机关、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部门会同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从调查登记入手,集中组织开展了吸毒人员排查登记行动,在全面掌握原有吸毒人员现实状态的基础上,新发现了一批隐性和新滋生吸毒人员,及时落实了登记管理和戒毒治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