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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行为的分类(性教育学 性行为)

导语:性行为的分类属于性教育学下的性行为分支内容。本篇围绕性教育学 性行为的分类主题,主要讲述性行为等方面医学知识。

性行为并没有统一的分类标准,如果研究婚姻为目的,根据婚姻关系划分性行为包括:婚前性行为、婚内性行为、婚外性行为。如果从性行为是否为自愿参与,可以分为强迫性性行为和非强迫性性行为。下面我们介绍一些常见的性行为分类:

(1)以社会文化习俗和接受程度分类

1)正常的性行为:指被大多数人接受的,合乎自然的,对健康无害的,被社会认可的性行为。正常和异常的区分,可以基于不同的原则,它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按照统计学原则,把多数人曾经或正在实施的性行为列为正常。按照这一原则,两性之间的性交,婚前的手淫等均属正常性行为。按照医学和生物学原则,以合乎生理规律、无碍于健康为正常,即使是多数人有过的性行为,若是对健康不利,也不应视为正常。社会学则以文化概念为准则,凡被当地文化所认可的,均为正常。不同时代、地区和群体文化的标准不一,所谓正常的性行为的概念和范畴也随之改变。在实际应用中,社会文化准则是判别性行为正常与否的主要标准。随着时代的变化,对于正常性行为的判定标准也逐渐宽松。

2)异常的性行为:异常是指与正常相对而言,指多数人不接受的,对健康有害的,伤害他人的,或不被社会所认可的性行为。多数原则是区分正常与异常的重要准则之一。某些仅见于少数人的性行为,如以尸体或动物为性对象的性行为都属于异常行为。根据无害原则,对本人或他人有害,即为异常。社会文化的准则是最重要的标准。特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会允许或认可某些性行为,而把那些不认可或不接受的作为异常、甚至是违法的性行为。我国社会也受到国际社会的影响,对以往称为各种各样的性变态行为,逐渐宽容,对同性恋性行为也不再用异常来描述,也不再认为是精神疾病。性变态改用性偏离、性偏好障碍或非典型性行为,力图减少歧视,也将窥阴癖、露阴癖、异装癖、摩擦癖、恋物癖、施虐受虐癖等均改为症,归为性心理障碍。一些社会团体使用性少数来描述这些具有特殊性爱偏好的人群,而不再用异常。但是,几乎任何社会形态对恋童行为、乱伦行为和强奸行为都严厉遏制,认定是异常行为。

(2)以性行为的对象分类

以性行为的对象分类方法是对性行为比较早的分类系统,德国人Wilhem Von Humboldt1826年在《人种依赖史》中提出了人类性行为的自然分类法。可大致分为自我性行为;异性间性行为;同性间性行为;人兽间性行为。

(3)以参与性行为的人数分类:

1)单人性行为:性行为是有个体自己完成,主要是指手淫或使用性器具的自慰行为。

2)双人性行为:是指两个个体之间发生的性行为,包括异性、同性和双性恋之间的性行为。

3)多人性行为:是指发生在三人之间或三人以上的性行为,所谓3P(P是Person人的字头)是指三人性行为,多P就是多人性行为,多人性行为多发生在私人俱乐部或色情场所,案情处理以聚众淫乱罪处罚。

(4)以法律标准对性行为分类

1)合法性行为:是法律不禁止的性行为,也就是通常说夫妻间的正常性行为,也有学者用社会性性行为,即符合特定社会文化的性行为。

2)违法性行为:违法性行为与合法相对,是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的性行为,不同地区或国家对于性行为的法律规定不尽一致,违法性行为多数是非社会性,也就是不被社会文化所认可的,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例如,我国法律规定,强奸罪、轮奸罪、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违法性行为的还包括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破坏军婚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包庇罪(包庇卖淫活动)、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以及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聚众淫乱罪等。

①彭晓辉.性科学概论.北京:科技出版社,2002.

(5)以性行为目的为标准分类

1)生育目的性行为:男女之间为了繁衍后代而发生的性行为。

2)非生育目的性行为:性行为不是为了生育,而是有其他目的,主要是享乐和获取利益等,包括娱乐性行为、商业性行为、交换性行为、特殊性偏好的性行为。

(6)根据满足性欲的程度分类:

1)目的性行为:主要是指性交行为,也称为核心性行为。

2)过程性行为:为获得或完成性交行为所做的铺垫,如前戏和后戏等。

3)边缘性行为:日常生活中介于性行为与非性行为之间的与性有关的行为,不以性交为目的的接吻、拥抱和抚摸等。

民众与学者的性行为概念有差异。普通百姓头脑中的性行为就是指性交,而且主要指男性阴茎插入女性阴道的性交行为,他们并不把接吻和一般的抚摸看得很重。例如,“他们才认识不到两周就发生了性行为,对现在的年轻人真不知该说啥好!”性行为就是指性交。“我不怕孩子们早恋,就是怕他们发生性行为或意外怀孕,耽误了考大学。”性行为还是指性交。“现在异性恋群体的性行为已经是艾滋病传播的最大威胁。”也主要是指性交。鉴于对性行为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最好少用性行为一词,更多使用词义明确的描述具体性行为行为的词汇,如接吻、爱抚或性交。如果制定一份性调查问卷,其中题目是:你与人发生过性行为吗?答案为:是。这意味着什么呢?他们是接吻过,爱抚过,还是有过性交呢?所以一定使用:你与他人有过接吻吗?你与他人发生过性交吗?如果严谨的问卷还要使用:你与他人发生过阴茎插入阴道的性交行为吗?至少题意是清晰的,保证答案不会是因为误解而出错。

①《中国性学百科全书》编辑委员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科技编辑部.中国性学百科全书.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一些书籍将性幻想、性梦和手淫放在一起统称性行为。有的研究者并不赞成这种作法。主要是因为性幻想是一种思维,不是可见的和能够观察的行为,与一般人的常识不符,虽然心理学认为思维也是一种行为,但这是学术问题,对于一般的性教育工作并没有什么意义,而且容易造成概念混乱。性幻想是与性有关的心理活动,发生的频率很高,性幻想就是性幻想,不用硬塞到性行为之中。性梦更是一种被动的睡眠之中的与性有关的思维活动,也没有必要称为性行为。性梦就是性梦而已。正如我国古人云:“万恶淫为首,论迹不论心,论心天下无完人;百善孝为先,论心不论迹,论迹天下无孝子。”以能够观察和研究的可见性行为作为标准性行为有利于性教育和学术研究的进一步开展。研究手淫和性欲低下或性欲亢进是一定涉及性幻想或性梦,但只能用性幻想或性梦,而不能用性行为,因为性欲本身的衡量尺度已经是性交的频率或性幻想的频率了。有关性行为一词在国内很多专业书籍上也不能规范化的使用,甚至是造成很多的误解,有些从研究的角度对性行为进行分类,有些是民间的俗语,有些是学术领域的意见分歧,莫衷一是。例如,我国早期的性学专家金德初提出了性行为的三分类法,将性行为分为边缘性行为、过程性行为和目标性行为。这种性行为分类法则用于性行为的社会学研究也许是有益的,但在性教育和性咨询与治疗的角度就不太实用,因为将性行为概念扩大化,包括太多的内容,没有办法做限定。边缘性行为、过程性行为和目的性行为的分类也不适合广泛使用,性行为概念扩大化也造成性行为一词的误用和滥用。有些书籍将眉目传情和男女之间含情脉脉地也划入边缘性行为。例如在一次单位举办的外出旅游活动中,舞会上一男一女相识并且跳过舞。如果说他们发生了性行为。绝对是没有人认为他们只是跳过舞。边缘性行为概念在性教育中没有任何实用意义,只能够让人更糊涂。跳舞就是跳舞,性交就是性交,性行为概念扩大化本身对性研究和性教育没有任何益处,概念越简单、越明确、越限定越好。从研究的角度说,狭义的性行为就是指性交、口交和肛交,也就是英文sex的本意了。广义的性行为应该包括爱抚和性交。爱抚包括接吻、拥抱、抚摸和触摸乳房或生殖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