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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的婚姻及离婚(性教育学 关系)

导语:违法的婚姻及离婚属于性教育学下的关系分支内容。本篇围绕性教育学 违法的婚姻及离婚主题,主要讲述婚姻,离婚等方面医学知识。

在婚姻以外,还有法律规定的违法或限制的婚姻,以及夫妻之间感情破裂以后的离婚。

违法的婚姻及相关行为

违法的婚姻

(1)事实婚姻: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的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

(2)童婚:依据《婚姻法》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禁止所谓童婚。童婚,即是在孩子年幼时为他们选择婚姻关系,它一般来讲是父母包办婚姻的一种形式。童婚在世界各民族的婚姻习俗中曾经是一种主要的择偶方式,就是在当今社会这种择偶方式也依然存在许多民族的婚姻习俗中,在我国的汉族中,过去也经常有为孩子定童婚的习俗,所谓的“童养媳”、“指腹为婚”等即是针对这种情况而言的。但是,童婚是有害的,也是违法的。

(3)强迫婚姻:《婚姻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办婚姻,也称包办强迫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强迫婚姻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在现实社会中,有及少数家长受封建余毒的影响,不顾儿女反对,仍然强迫婚姻,侵犯了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应当严格禁止。

根据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父母或他人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婚姻和以索取财物为目的,违反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结婚的买卖婚姻,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果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感情,应准予离婚”。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4)近亲结婚: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因为近亲结婚的夫妻更有可能携带同一致病基因,并将其传递给子女,增加后代罹患隐性遗传疾病的风险。

(5)重婚:重婚是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我国明令禁止重婚。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一切公开的或变相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结合都是非法的。

患病者的婚姻

《婚姻法》第二章第七条中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第二章第十条还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如果结了婚,婚姻无效。那么,癌症患者、艾滋病患者能不能结婚?

癌症患者病情稳定,有权结婚和生育,而且也可以结婚和生育。但是婚姻双方都应当在结婚前对婚姻后的家庭幸福及责任、病情稳定、婚后性生活和生育问题等,进行全面地考虑,这对病人、后代、家庭,乃至社会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艾滋病患者也可结婚,婚前也要考虑上述癌症患者的问题。同样可以生育,但是要进行一定的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把艾滋病传染给婴儿的风险几率降到最低。具体需要去当地比较大的医院咨询和听从专业医生的指导。

家庭暴力

《婚姻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第四章第四十五条还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什么是家庭暴力: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2)家庭暴力的危害性

1)家庭暴力严重地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家庭暴力侵害了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甚至威胁生命。

2)家庭暴力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如果不及时有效遏止家庭暴力,会酿成恶性事件。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后果,极大的危害了社会安定的局面。

3)严重影响、破坏了社会组成细胞——家庭。在一个家庭中,经常发生家庭暴力,必然影响夫妻感情,导致离婚,甚至用以暴抗暴等途径摆脱暴力,致使家庭破裂、毁灭。

4)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成长。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着严重的影响。特别是直接对孩子施暴时,更容易使孩子的情绪产生恐惧、焦虑、厌世的心理,轻者影响孩子的情绪,他们自卑、孤独,影响学习和生活;严重者时,孩子们会离家出走、荒废学业,甚至还走上犯罪的道路。

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以纳入法制轨道加以控制,是社会必须重视的事情。

离婚及其法律问题

什么是离婚

(1)离婚的法律含义:《婚姻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准予离婚。”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绝大多数已婚者在结婚时是打算将婚姻关系维系一生,婚姻是建立在承诺和法律保障的基础上的,两个人结婚就意味着要共同生活、彼此帮助和支持,共同组成一个家庭并对它负责;但是,当他们因为种种的纠葛带来了感情的烦恼,当他们不想在一起生活时,已婚者可以离婚。

(2)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因离婚带来的法律问题

(1)孩子的抚养及抚养费:父母的离异并不是孩子的错,离婚后,父母和孩子以新的方式继续生活,父母对孩子的感情是不会变的。但是对于孩子的抚养带来法律问题。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岁以前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

(2)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一般情况,结婚后婚前彩礼作为共同财产处理,不能要求退还,如果没有结婚,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彩礼。

(3)离婚的程序、所需证件及费用: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后,凭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那么应当通过诉讼离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监禁1年以上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绝大多数离婚者离婚后,其心情总是很沮丧,情绪低沉、伤感,这无关性别。他们表现出愤恨、不满、自卑、看破红尘等各种各样的消极心理,因此离婚只能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以后的无奈之举。

离婚后的子女养育

离婚给男女双方都会带来长久不能平息的家庭创伤,以及给男女双方带来严重的心理创伤。父母的离异并不是孩子的错,但是上述创伤都比不过给未成年的孩子带来的精神创伤。可以说,在破碎的家庭里,心里最痛的是孩子们。

父母离婚后,亲子关系不会改变

(1)孩子要尊重父母的离异:离婚是婚姻的法律终止。从法律的角度说,孩子要尊重父母的离异。法、理、情,虽有联系却并不一致,但是未成年的孩子恰恰在情感上难以接受父母的离婚。因为孩子没有成年,没有独立生活,还在精神与物质上依赖父母,难舍难分。家长、教师与社会各个方面要在理解的基础上做好未成年的孩子工作,引导他们学会尊重父母的离异。

(2)亲子关系不会改变: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或组建新的家庭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并不因为父母的离异而改变亲子关系。父母离婚后,父母和孩子以新的方式继续生活,孩子可能归随父亲生活,也可能归随母亲生活。离婚后,父母对孩子的感情是不会变的,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离婚父母双方都有养育子女的责任:父母离婚了,亲子关系没有改变,虽然子女跟随父母一方生活,但是离婚父母双方都有养育子女的责任。包括抚养及抚养费用的承担,还有教育的责任。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离婚后的子女教育

离婚是夫妻无奈的选择,它意味着一个家庭的解体,意味着未成年孩子在生活上必须选择一方,舍弃另一方。孩子是深爱父母的。他(她)不愿离开任何一方;而且,父母离婚,可能是孩子刚刚开始的人生经历的第一次严重波折,其心理打击是十分惨重的,孩子通常是父母离异过程中最大的受害者,也是未来成长的最大受害者。据对有行为过错的初中学生调查,在这些学生中,有家庭离异背景的学生约占50%上下。

(1)把父母的离异给孩子带来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把父母的离异给孩子带来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这与父母离异法律行为的本身无关,却是对孩子的人道关怀,也是一种人品与做人的教育,对孩子未来的成长的影响不容小看。

首先,离异父母要以君子的态度来“好离好散”。离婚父母要以“协商”、“交谈”来代替争吵和互相之间的责骂。即使是协商、交谈,也应尽量在离婚父母之间进行,不要直接影响孩子。家庭尽管破裂了,但是应该给孩子以平静,让他们保持着对昔日美好家庭生活的幸福回忆。

其次,父母一旦离婚,未成年子女跟随谁生活,不能以父(母)个人的意愿、私利出发考虑,而应该从子女跟谁在一起生活对成长更有利来考虑。离婚以后,要尽快回复正常的家庭生活。

第三,要超越离婚给孩子带来的不幸,需要父母非凡的理性、睿智,需要父母双方付出更多的心血和承担更多的责任。要帮助孩子尽快从不幸中走出,把更多的快乐和自信留给孩子,给孩子坚强的精神支撑和正常的生活空间,使孩子的智力和情感得到正常的发展。

(2)离异父母要共同承担子女教育:虽然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跟随父母一方生活,但是父母双方都有不可推卸的教育责任,当然共同生活的一方所担当的责任更为多一些。

第一,在离婚初期,要注意既当爹又当妈,与子女多多沟通,多多交流,适度开展一些人生教育。这时光讲文化学习,效果未必好,联络感情,平息家庭的矛盾,使得家庭生活重新走向正常更为重要。

第二,孩子仍处在成长阶段,仍然需要家庭式的关爱、教育与指导。在家庭中如同学校一样,补课方式的教育是不可取的,主要是人生导向的教育。家长要浓郁家庭和谐氛围,身教重于言教,消除离婚的阴影。可以共同阅读书籍,多开展一点户外活动,比如,郊游、参观、欣赏、访友等活动。离异的父母双方应该共同承担教育责任,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多挑担子。

第三,在婚后的继父母的虽然与继子女没有血缘关系,但是为了新家庭的和睦与安康,仍然应该对继子女承担教育责任。当然,继父母会有一本难念的经,主要是无血缘为纽带的继父母与子女间的感情的融通比较难。要做好继父母,在感情上对待继子女要视同己出,在相处中,要真诚、信任、和谐。只有这样,对继子女的教育才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