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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社区康复(禁戒毒品 戒毒体系与戒毒措施)

导语:戒毒:社区康复属于禁戒毒品下的戒毒体系与戒毒措施分支内容。本篇围绕禁戒毒品 戒毒:社区康复主题,主要讲述社区戒毒,戒毒等方面医学知识。

康复戒毒概述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者的阶段巩固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一个人沾染上毒品后,生理毒瘾易脱可心瘾难断。通常,戒毒人员离开强制戒毒所后,遇到的是社会的冷漠和歧视以及家庭和亲友的反感。于是,他们就又在吸食毒品中寻找解脱。我国吸毒人员的复吸率很高,陷入了戒毒、复吸、再戒毒、再复吸的恶性循环之中,直接影响了戒毒工作的成效,也危及吸毒人员自身的健康和安全,给社会带来很多不稳定的因素。为了有效解决戒毒人员复吸率高的问题,近年来,各地有关部门进行了创造性的探索,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例如创办戒毒康复所。

戒毒人员经过1至3年不等的强制隔离戒毒后,绝大多数人从生理到心理上均戒断了毒瘾,如果马上回归社会,受各种外界因素的影响,部分人会顶不住诱惑,重蹈覆辙,因此,建立过渡性的戒毒康复机构,让经过强制隔离戒毒之后的戒毒人员在这些过渡性的戒毒康复机构中继续进行戒毒康复治疗,既可巩固强制隔离戒毒阶段的成效,又可为戒毒人员回归社会作好过渡性铺垫。

戒毒康复所最早由云南、海南、宁夏等省、自治区的部分强制戒毒所开办,它以自愿为前提、康复为中心、生产为平台、教育为手段、医疗为保障、回归社会为目标,通过为戒毒期满后自愿留所和返所人员提供就业岗位的方式,安置了一批戒毒人员。有的康复戒毒所还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积极与企业合作,最大限度地向戒毒人员提供培训和就业岗位。通过这种方式,最大限度地帮助戒毒人员巩固了戒毒成果,有效地降低了吸毒人员的复吸率,得到了戒毒人员及其家属的欢迎,也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与此同时,一些社会有识之士也怀着对禁毒事业的热情,积极兴办戒毒康复场所或者利用开办的工厂企业,接收安置了一大批戒毒人员,解决了他们的生活、就业问题,为戒毒康复事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21]

戒毒康复中心是一种不同于强制隔离戒毒的戒毒方式。它是由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政府开办,司法行政部门承办,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的社会公益事业。戒毒康复中心应当依托当地或周边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因为强制隔离戒毒所有成功的戒治经验,有较为完善的医疗设施和对每个戒毒人员详细情况的掌握。戒毒康复中心可根据各地的情况,建成来料加工型的“戒毒康复工厂”,或以种植、养殖业为主的“戒毒康复农场”。例如,四川省依托成都戒毒矫治所在成都双流县建设一所戒毒康复中心,主要收治川西地区的戒毒康复人员,生产项目以来料加工为主。中心实行开放式管理。管理人员从强制隔离戒毒所抽调部分业务骨干和熟练技工(农技师)组成。中心提供必需的生活设施和必要的工作设施。戒毒人员入住戒毒康复中心必须签订协议,可以带家属同住。协议期满回归社会。[22]

实践证明,戒毒康复场所的建设是有效解决戒毒人员复吸问题、深化禁毒的一项重要措施,因此,《禁毒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对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应当给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收治戒毒康复人员的工厂或农场应享受当前社会上残疾人开办的福利企业同等的政策和税收优惠。戒毒康复实行完全自愿的原则,时间2—3年为宜,协议期满可视康复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康复戒毒场所设置

康复戒毒场所实行社区化契约式管理,吸纳戒毒康复的科技成果和社会支持力量,实现“生理脱毒、身体康复、心瘾戒断、正常交往、自食其力、回归社会”的目标。

戒毒康复场所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开办,也可以由社会力量开办,接收依法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戒毒人员在其中生活、劳动,并接受戒毒康复治疗。对于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应当给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包括在开办手续、场所选择和经营过程中提供便利,帮助解决在开办和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障碍等。

康复戒毒内容

1. 社区康复参照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社区康复措施在适用对象和适用时间上显然不同于社区戒毒措施。社区戒毒措施适用于初次发现的吸毒成瘾不太严重的吸毒人员,只有在其拒绝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经社区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才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则适用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除自愿在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者之外,公安机关都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23]

社区康复之所以要参照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是因为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在决定机关、执行主体、目的及方法上基本是相同的。第一,社区戒毒与社区康复的决定机关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第二,与社区戒毒一样戒毒人员一般也是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康复,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康复。第三,与社区戒毒一样社区康复工作也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第四,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康复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康复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所以,《禁毒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对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2. 康复戒毒场所

康复戒毒可以在戒毒人员生活的社区进行,可以在政府开办的戒毒康复场所内进行,也可以在社会力量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工厂、农场等)内进行。

《禁毒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需要注意的是,本款规定的是“可以责令”而不是一律责令。即是否责令戒毒人员进行社区康复,应根据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戒毒情况而定。社区康复与康复戒毒场所接受的是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所以,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戒毒人员自愿到康复戒毒场所生活、劳动的,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就不需要再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了。

3. 戒毒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

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康复不是一种处罚,进入戒毒康复场所是戒毒人员的自愿选择。它不属于行政处罚,也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因此,不能强制或者责令戒毒人员到戒毒康复场所进行生活和劳动。

4. 劳动有偿

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戒毒人员在戒毒康复场所参加生产劳动,既可以将其劳动作为戒毒康复的一个有效的辅助手段,也可以通过参加劳动领取劳动报酬来获得治疗和生活的费用。参加生产劳动还可以帮助戒毒人员提高劳动技能,树立成功戒毒和回归社会的信心,从而为其最终离开戒毒康复场所、回归社会做准备。戒毒人员与戒毒康复场所之间的劳动关系主要是合同性质的,戒毒康复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5. 戒毒康复工作方式

康复人员首先对戒毒人员进行个别访谈,了解康复个体的心理特点、成长史、吸毒史、文化水平,以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并制定针对每个个体的矫治方案。针对戒毒人员文化水平普遍低的实情,康复戒毒场所开展集体教育,开设法律、美学讲座、文学品读、财经知识等课程,使他们了解社会,将来能融入社会;针对戒毒人员懒散、自律性差、趋众心理严重、不宜集体管理的特点,建立工作人员为成员和主导的戒毒小组,针对戒毒康复人员自卑感强、不善于与人交流的特点,每组设三至四人,进行个别双向交流,帮助他们适应正常的人际交往,提高团体凝聚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强化戒毒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