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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戒毒(禁戒毒品 戒毒体系与戒毒措施)

导语:自愿戒毒属于禁戒毒品下的戒毒体系与戒毒措施分支内容。本篇围绕禁戒毒品 自愿戒毒主题,主要讲述自愿戒毒,戒毒等方面医学知识。

《禁毒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就是自愿戒毒。吸毒人员进行自愿戒毒治疗,表明自己有戒断毒瘾的决心和愿望,这不仅可以缓解强制性戒毒的压力,也有利于减少国家开支。

自愿戒毒方式的对象包括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吸毒人员,出于保护个人隐私而异地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以及在社区戒毒的吸毒人员。吸毒人员在接受自愿戒毒治疗期间,有关部门不得以吸毒成瘾为由对吸毒人员实行强制隔离戒毒。

据统计,目前全国卫生、民政系统的自愿戒毒机构有1000多个。自愿戒毒所的管理大部分以医院化的规范医疗为主,有较强的医疗和科研力量,有良好的医疗设备条件,作为专业戒毒医疗机构,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戒毒方式和全封闭的病房管理模式,对戒毒者的医疗方面有较高的保障,戒毒者在这种场所自愿戒毒可以收到很好的戒毒效果。各地均有自愿戒毒所,能够给戒毒者予以及时救治,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强制戒毒压力,减少了国家的一些开支。但是,由于自愿戒毒机构绝大多数是以营利为目的,戒毒费用过高,大多数吸毒者无法承受高昂的戒毒费用,致使自愿戒毒所仅为少数吸毒人员服务,对于大多数真正想戒毒但经济困难的吸毒者来说,很难得到自愿戒毒所的帮助。由于自愿戒毒机构为医疗机构,没有强制手段,对那些操守不良、带有恶习的吸毒者无法严格管理,造成大多病房管理秩序不良,更有甚者,使得自愿戒毒所成了传毒的场所。另外,绝大多数自愿戒毒所只提供7至15天的脱毒治疗,没有后续的康复措施。可见,自愿戒毒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强制戒毒工作的压力,为国家减少了一些开支,但对于禁毒工作的深入开展来说,有很大局限性。[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