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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性教育学 人体发育与生殖健康)

导语:计划生育属于性教育学下的人体发育与生殖健康分支内容。本篇围绕性教育学 计划生育主题,主要讲述计划生育等方面医学知识。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指出: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计划生育的意义。我国人口众多,实行计划生育可以减轻过多的人口对资源和环境的压力。计划生育对家庭及个人的意义,首先,实行计划生育可以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子女从出生到成家立业,都需要父母的抚养和教育,需要父母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子女越多,父母需要付出的就越多,这必然会影响家庭的生活水平。还有,实行计划生育有利于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父母养育子女,一方面需要花费大量的财力和物力,另一方面还需要付出许多体力和精力。因此计划生育无疑有利于父母的身体健康,也有利于父母以更多的精力去工作和学习。再有,实行计划生育有利于人口素质的提高。父母的财力、精力有限,若子女过多,就不可能得到良好的抚育条件,子女受抚养教育的质量就很难得到保证。实行计划生育,有利于做到优育。父母将有更多的精力和财力用到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上,有利于孩子的全面发展。

性别期望对计划生育的影响。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政策规定允许的情况除外)。但是受“重男轻女”的传统封建思想影响,很多家庭对孩子的性别进行偏好性选择。根据2011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公报,2011年全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7.78。人口出生性别比,是指该人口某一时期(通常为一年)内出生的男婴总数与女婴总数的比值,用每百名出生女婴数相对应的出生男婴数表示。在不进行人为控制的情况下,新生婴儿的性别比在102~107之间。人口出生性别比失衡会带来很多社会问题。如男女婚龄人口比例失衡,男性中的某些人会遭遇严重的“娶妻难”;婚外性行为会增多;家庭稳定性也会受冲击;社会不安定因素也会增加。为控制出生性别比失衡,需要加大对生育选择的监控;对B超等能够予以性别选择的医检设备进行严格管理;消除女童辍学现象;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