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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美国毒品控制之法律惩戒模式(禁戒毒品 法律惩戒模式起源的内部因素)

导语:早期美国毒品控制之法律惩戒模式属于禁戒毒品下的法律惩戒模式起源的内部因素分支内容。本篇围绕禁戒毒品 早期美国毒品控制之法律惩戒模式主题,主要讲述毒品,毒品控制等方面医学知识。

“这种恐惧如此强大,足以促成反对麻醉品成瘾者以及对麻醉品提供者实行最严厉的惩罚措施。”

——美国禁毒史学者大卫·马斯托(David F. Musto)[1]

“如果我们不立即采取严厉的措施,那么,美国人民将要为这种漠视的态度付出沉重的代价。”

——美国药学会主席E.艾波利(E. G. Eberle)[2]

“瘾君子就是活死人。如果将麻醉品成瘾的这类真实的一面向年轻人说清楚,他们将会在心理上较为准确且有效地认识毒品的危害。”

——美国早期禁毒活动家R.豪布森(Richmond P. Hobson)[3]

“为了禁止制造和出卖成瘾性麻醉品,没有什么措施称得上过于严厉和激进的。”

——纽约市前教管专员F.沃利斯(F. Wallis)[4]

20世纪初期,在美国禁毒外交的积极影响与作用之下,美国第一部综合性的联邦麻醉品法——《哈里森法》,伴随着国内相应条件的具备而立法成功。这标志着美国毒品控制之法律惩戒模式的正式启动。

作为美国毒品控制模式的中心内容,法律惩戒模式顾名思义,就是以法律惩戒为基础、将医疗与科学研究外的麻醉品使用亦即康乐性使用麻醉品的行为视为非法的毒品控制模式。它既是美国禁毒外交作用的结果,更是其毒品控制理念的核心要件。作为第一部综合性联邦麻醉品法,《哈里森法》不仅标志着美国联邦政府以法律综合管制麻醉性毒品行动的正式开始,其本身也成为此后所有控制毒品泛滥联邦法律的始祖。在此后的近百年里,以法律惩戒为基本内容的美国毒品控制模式始终左右着美国禁毒大业。除了其间所存在的短暂执法波动外,美国毒品控制措施基本上遵循着《哈里森法》所制定的禁止成瘾的方针走至今日。因此,考察《哈里森法》的产生过程、具体内容及其执法的演变过程,无疑有助于全面理解法律惩戒模式的源起及其发展情况。

当然,法律惩戒模式的确立并非一帆风顺。严格来说,《哈里森法》虽早在1914年业已通过,但它毕竟是为了应对禁毒外交需要而通过的第一部联邦麻醉品法。因此,在其执行的初期,美国国内对于是否实行完全禁止麻醉品成瘾的措施尚存诸多疑虑,以致该法的实施内容被加以不同的诠释而背离了早期禁毒活动家们的立法初衷。事实上,真正具有现代禁止理念的美国法律惩戒模式直到20世纪20年代才基本上得以确立,而到了设立联邦麻醉品局的20世纪30年代,美国联邦毒品控制的法律惩戒模式才在法律内容与管制机能上达成真正意义上的一致。这一时期正是被禁毒界所称的毒品控制之“古典时期”的开始。

研究早期法律惩戒模式的历史,需要对美国毒品控制模式内容中的一些特有现象加以关注。诸如联邦权力与宪法内容之间的问题、反成瘾性麻醉品的宣传问题、成瘾者结构的变化所带来的成瘾者形象的认识问题以及立法与执行过程中的阶级与种族歧视等问题,它们都以各种不同方式出现于毒品控制模式的源起及其发展阶段。事实上,观察与研究这些特有现象也将有助于理解今日美国社会有关“毒品战争”的诸多论争及其相关问题。

注释


[1]David F. Musto. The American Disease[M].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5.

[2]E. G. Eberle. “Chairman's Address, Minutes of the Section on Education and Legislation”, Proc. APhA 50-559, 1902.

[3]Narcotic Education 2, 1929, p.55.

[4]“The Menace of the Drug Addict”[J]. Current History, February, 1925, p.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