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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医疗机构(禁戒毒品 戒毒体系与戒毒措施)

导语:戒毒医疗机构属于禁戒毒品下的戒毒体系与戒毒措施分支内容。本篇围绕禁戒毒品 戒毒医疗机构主题,主要讲述戒毒,戒毒所等方面医学知识。

戒毒医疗机构的设置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戒毒治疗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医学技术,不是所有的医疗机构都具备戒毒治疗的条件,因此,法律规定,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卫生部于1996年发布了《关于加强戒毒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其附件《戒毒医疗机构验收标准》,对医疗机构选址、戒毒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备、戒毒医疗机构应具备的功能与条件、戒毒医疗机构管理与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作了明确规定。

1. 戒毒医疗机构的选址

戒毒医疗机构应本着交通便利、就医方便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统一规划,在吸毒人员相对集中的市区和城镇建立。选址应远离居民区、机关、学校、托幼园所及其他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

2. 戒毒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

戒毒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根据戒毒医疗机构的规模和实际需要配备,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戒毒治疗工作的负责人及主要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是本单位在职人员,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戒毒治疗工作的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精神卫生专业工作5年以上。

(3)至少有3名具有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精神卫生专业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从事戒毒治疗工作。

(4)至少有6名具有护士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精神卫生专业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从事戒毒护理工作。

(5)至少有1名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戒毒药品的管理工作。

(6)戒毒病区每班至少配备2名经过公安机关培训合格的专职治安人员。

(7)按床位设置,每床至少配备0.4名卫生技术人员。

3. 戒毒医疗机构的功能与条件

戒毒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诊治功能与必需条件:

(1)戒毒病区应设有接诊室、治疗室、药房、检验室及病房。

(2)戒毒病区应为封闭式。

(3)用于戒毒治疗的病床编制不少于20张,每间病房内设置病床不多于4张,每张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4)病床的每床单元必备设施应达到相应级别综合医院的标准。

(5)戒毒病区药房应具备贮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条件。

(6)具备诊治戒毒常见并发症及抢救急危重症的条件。

4. 戒毒医疗机构的管理与制度规范

戒毒医疗机构要加强管理、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1)按照《阿片类成瘾常用戒毒疗法的指导原则》治疗吸毒者。

(2)开展健康教育、法制教育和吸毒危害教育,同时注意开展心理康复工作。

(3)进入戒毒医疗机构戒毒的吸毒者必须接受不少于1个月的戒毒与康复治疗。

(4)健全的行政管理制度。

(5)健全的医疗管理制度。

(6)戒毒病房管理制度。

(7)戒毒病区治安管理制度。

(8)药物滥用登记报告制度。

(9)健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10)麻醉性戒毒药品的容器及包装材料的监督销毁制度。

(11)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应建立的其他制度。[25]

5. 戒毒医疗机构的其他要求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批准和备案程序是由戒毒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机构的性质所决定的,有利于有关部门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国的医疗戒毒资源。《禁毒法》第66条明确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是一项特殊的医疗业务,它的目的是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恢复身体健康。戒毒治疗是治病,但不能以此来进行营利。戒毒医疗机构的戒毒治疗收益应当用来发展戒毒治疗事业本身,不得用来分红和赚取利润。

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6条明确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作广告。”《禁毒法》第36条第3款再一次强调:“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

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在实践中,戒毒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和自身条件对吸毒人员进行免费治疗,也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戒毒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如果对戒毒治疗收取费用,应当按照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能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戒毒医疗机构的职责

1. 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

检查的目的是了解掌握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的身体状况以及毒品依赖程度,并防止有些戒毒人员携带违禁品尤其是毒品进入医疗机构,破坏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对戒毒治疗造成不利的影响。

2. 医疗机构对在治疗期间的戒毒人员的人身危险行为,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戒毒人员因吸食毒品会对毒品产生很强的生理依赖,特别是在急性脱毒阶段,可能会难以抑制这种依赖性,做出一些危及自身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一方面,有些吸毒人员在出现戒断症状时不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医学上称之为强制性觅药行为,即明知吸毒有害,仍然不顾一切后果地寻找药物,是自我失去控制的表现;另一方面,有些吸毒人员还会出现精神病症状,如出现幻觉、妄想或者表现出明显的暴力、伤害倾向,尤其是在吸食K粉、摇头丸等新型毒品的吸毒人员身上发生的几率更大。所以,在戒毒治疗期间,为了避免发生戒毒人员危及自身安全或者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规定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是必要的。但这种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不是对戒毒人员的处罚,也不是法律上的强制措施,而是带有强制约束性质的临时性保护措施,主要是为了保护戒毒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其他人员的安全,避免造成人身危险。医疗机构采取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其约束程度应当以使其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人身安全的危险性为适当程度,不可以对禁毒人员实施粗暴、野蛮甚至伤害其身体的手段和方法。医疗机构要严格掌握适用的对象和范围,避免随意适用,要遵循有利、无伤、适当三大原则,从保护的目的出发,避免给戒毒人员造成不必要的伤害。[26]

3. 医疗机构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医疗机构需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内容是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情况。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可能是由多种原因导致,有的本来就不是真心想来医疗机构戒毒,他们只是利用这样的方式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有的是由于戒毒过程中的反复,忍不住毒瘾发作,偶尔吸食、注射毒品。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只要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发生了吸食、注射毒品的情况,戒毒医疗机构都要向公安机关报告。

医疗机构发现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及时报告有助于公安机关在第一时间了解情况,区别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对于由不同原因导致的复吸问题,作出不同处理。对于真心想要戒毒,只是忍不住毒瘾发作而偶尔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由戒毒人员自愿选择医疗机构戒毒治疗。对于那些不是真心想要戒毒,只是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医疗机构对其的戒毒治疗没有产生任何效果的戒毒人员,公安机关可以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方式。

戒毒医疗机构发现所接受的戒毒治疗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