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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管理制度的完善(禁戒毒品 戒毒体系与戒毒措施)

导语:戒毒管理制度的完善属于禁戒毒品下的戒毒体系与戒毒措施分支内容。本篇围绕禁戒毒品 戒毒管理制度的完善主题,主要讲述戒毒,戒毒工作等方面医学知识。

《禁毒法》在总结我国禁毒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设置了社区戒毒这一新的戒毒措施,认可自愿戒毒的合法地位,将强制戒毒与劳教戒毒统一为强制隔离戒毒,形成了以社区戒毒、自愿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三大戒毒措施为主体,以社区康复、戒毒康复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为辅助的新戒毒体系,这是我国禁毒发展史上的重大进步,但是,这一新的戒毒体系也面临着诸多挑战。[27]

社区戒毒管理问题

社区戒毒是我国《禁毒法》规定的戒毒措施之一,《禁毒法》第33条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是为了弥补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缺陷,提高毒瘾戒断率而设置的戒毒措施,然而,在开放的社区环境下,社区戒毒面临压力和挑战。

第一,社区流动性大,人员流动频繁,居住环境复杂,如何对社区戒毒人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是确保社区戒毒成效的关键环节。“如果不能有效对社区戒毒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管,那么,吸毒人员复吸的可能性和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都将大大高于强制隔离戒毒。”[28]

第二,社区戒毒的监管主体和执行主体不明确。社区戒毒是吸毒成瘾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有关基层组织的监督下自愿进行戒毒。社区戒毒的监管主体和执行主体是城市的街道办事处、农村的乡镇人民政府,在具体的执行工作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街道居委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具体落实戒毒措施。也就是说,街道居委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要行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的戒毒监管权力。在《戒毒法》中,对社区戒毒执行主体的规定不明确,应该明确规定街道居委会、农村村民委员会是行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的戒毒监管权力的主体。

第三,社区戒毒是以戒毒协议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的,即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有关基层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具体戒毒措施,以实现戒毒目的。但是,街道居委会、农村村民委员会本身事务很多,如何监督戒毒人员遵守戒毒协议,如何认定戒毒人员是否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约定,特别是在戒毒人员家属不配合的情况下,基层组织如何发挥戒毒监管作用等需要明确规定。

第四,吸毒人员有强烈的自尊心,吸毒人员及其家属不愿意让其他人知道自己和家人有吸毒行为。基层组织在对吸毒人员进行戒毒监管、帮助其戒除毒瘾、恢复身心健康和回归正常社会生活的同时,如何掌握批评教育的方式方法,不伤害吸毒人员及其家属的自尊心,不扩散戒毒人员的吸毒信息等,是社区戒毒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五,社区戒毒管理办法、社区戒毒考核办法、社区戒毒工作小组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戒毒药物的领取和管理等制度要尽快健全和完善。

强制隔离戒毒管理问题

第一,强制隔离戒毒的管理体制建设问题。《禁毒法》实施以前,我国强制隔离戒毒体系有两个方面组成:一是由公安机关实施的强制戒毒,二是由司法行政部门实施的劳教戒毒,劳教戒毒主要收容经过强制戒毒后又复吸的吸毒成瘾人员。《禁毒法》把强制隔离戒毒与劳教戒毒统一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然而,目前国家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体制尚未明确规定,公安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不明确。因此,应当尽快理顺强制隔离戒毒体制,出台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诊断评估办法问题。《禁毒法》第47条第2款、第3款规定:对戒毒人员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一年后和两年期满前对其戒毒情况进行诊断评估,根据诊断评估结果作出提前解除、按期解除或者延长戒毒期限的建议,对需要提前解除或者延长期限的,报原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批准。诊断评估需要有依据,现在诊断评估办法尚未出台,诊断评估缺少依据,因此,需要制定统一的戒毒诊断评估办法。

第三,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如何避免“重惩罚、轻戒毒”问题。《禁毒法》实施之前,强制隔离戒毒与劳教戒毒都存在着“重惩罚、轻戒毒”问题以及戒毒人员离开隔离环境复吸率高等弊端,如果新的强制戒毒体制仍然依靠国家暴力机关的强制权力进行戒毒,不改变“重惩罚、轻戒毒”意识,强制隔离戒毒不把重点放在戒毒教育、心理矫正治疗和身心康复上,禁毒立法的目的就难以实现,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也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第四,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与保安处分的区分问题。近代保安处分理论是由德国著名学者克莱因提出来的。他认为,在刑罚之外,对行为者的犯罪危险性加以评量,其危险性不属于恶害性质时,可以使用保安处分。保安处分是国家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所规定的,对实施了危害行为的无责任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有相当危险性的人所采取的,代替或者补充刑罚而适用的,旨在消除行为者的危险状态、预防犯罪、保卫社会安全的各种治疗、矫正措施的总称。[29]保安处分是通过监护、医护、隔离等处置方法,以达到保卫社会的目的。保安处分的目的在于矫正恶习、预防犯罪,在于对能够改善教育者使用改善处遇,对不能改善者使用长期隔离处分。强制隔离戒毒属于行政强制措施,通过强制隔离手段使吸毒人员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在与外界隔离的场所内戒除毒瘾,强制隔离戒毒采取隔离、药物治疗、心理治疗、教育、劳动等途径达到戒除毒瘾的目的,避免吸毒人员带来社会危害,因而,强制隔离戒毒从目的、手段、措施等方面看与保安处分有着相似性。然而,保安处分是一种法律处分,具有法律制裁性,而强制隔离戒毒不具有法律制裁性。如何从理论上区分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与保安处分,如何准确揭示强制隔离戒毒的特征和性质,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理论问题。

戒毒措施之间的衔接问题

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是《禁毒法》规定的几种主要戒毒措施,这些措施之间只有有机协调、相互衔接,才能达到预期戒毒效果。

第一,这些戒毒措施的执行主体要相互配合,及时沟通戒毒人员的戒毒情况、戒毒表现,社区戒毒人员出现戒毒地点变更、家庭监护情况变化等社区戒毒执行主体要与公安部门及时沟通。在社区戒毒期间,戒毒人员出现毒瘾生理戒断症状时,如何处置;社区戒毒人员长时间外出,如何对其戒毒行为进行监管等,都要有具体的措施和办法。

第二,当吸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出现《禁毒法》第38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时,社区戒毒执行主体都应该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如果社区戒毒执行主体没有及时报告,该如何处理?从《禁毒法》第38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看出,社区戒毒措施是强制隔离戒毒的前提,也就是说,对吸毒成瘾人员的戒毒,一般先适用社区戒毒,但本条同时规定在例外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不作出责令接受社区戒毒,而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吸毒成瘾严重;二是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然而,这两个条件是同时适用,还是分别适用?除了吸毒人员出现急性戒断症状、行为失控时,可以判断为吸毒成瘾严重,由社区戒毒转为强制隔离戒毒,但是,在一般情况下社区戒毒执行主体难以判断吸毒人员的毒瘾程度和戒除毒瘾的程度。

第三,对吸毒成瘾者的戒毒治疗一般分为急性脱毒治疗、心理康复治疗和回归社会三个阶段,对于经过强制隔离戒毒之后的人员,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必须接受社区康复治疗应该明确规定。《禁毒法》第48条规定:“对于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本款规定的“可以责令”显然不是一律责令,即是否责令戒毒人员进行社区康复,应根据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戒毒情况而定,这些情况要有明确规定。只有依据这些规定,才能确定对于经过强制隔离戒毒之后的人员是否必须接受社区康复治疗。

社会戒毒机构的管理问题

《禁毒法》规定社会机构可以参与戒毒工作。《禁毒法》第36条对戒毒医疗机构和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作了规定,对于这些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有效的指导和监督,应当制定规范戒毒医疗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戒毒医疗机构的经营行为要加强规范管理。《禁毒法》第49条第1款规定企业和社会组织可以参与政府兴办的戒毒康复场所建设,政府应该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对于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的戒毒康复场所,政府如何进行管理、提供哪些方面的便利和帮助、税收优惠政策等应该在其他法律中明确规定。


[1]乔德春:《对构建我国新的戒毒模式的思考》,《中国司法》2008年第4期。

[2]参见《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浅析》,2008年12月4日,见http://mind.h863.com/html/77/t-63677.html。

[3]参见《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浅析》,2008年12月4日,见http://mind.h863.com/html/77/t-63677.html。

[4]参见李少强、段伟:《〈禁毒法〉视角下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研究》,2009年6月5日,http://www.jd626.com/bbs/thread-4326-1-1.html。

[5]参见王泽淮:《社区戒毒刍议》,《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

[6]参见王泽淮:《社区戒毒刍议》,《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

[7]参见《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浅析》,2008年12月4日,http://mind.h863.com/html/77/t-63677.html。

[8]参见薛建和:《从当今禁毒斗争的特殊性分析社区戒毒的重大意义》,2009年6月5日,见http://www.fjncc.org/ShowInfo.asp?infoid=19771。

[9]参见安建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99页。

[10]参见谢环洲:《社区戒毒的“三驾马车”——记台州市路桥区戒毒工作》,2009年6月5日,见http://www.cpd.com.cn/gb/newspaper/2008-06/23/content_981075.htm。

[11]参见《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刍议》,2009年6月5日,见http://www.fjncc.org/showinfo.asp?infoid=19880。

[12]参见《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刍议》,2008年12月4日,见http://www.jhak.com/ReadNews.asp?NewsID=12937&BigClassName=戒毒综合&SmallClassName=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戒毒康复场所&SpecialID=0。

[13]参见《关于强制隔离戒毒执行的初步思考》,2008年12月6日,见http://www.jsjiedu.com/jdyj/2008/0621/136.htm。

[14]崔浩:《行政法教程》,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1页。

[15]参见李建明:《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人文关怀》,2009年6月5日,见http://www.jsjiedu.com/jdyj/2008/0624/140.htm。

[16]参见李建明:《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人文关怀》,2009年6月5日,见http://www.jsjiedu.com/jdyj/2008/0624/140.htm。

[17]此部分参见李建明:《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人文关怀》,2009年6月5日,见http://www.jsjiedu.com/jdyj/2008/0624/140.htm。

[18]此部分参见李建明:《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人文关怀》,2009年6月5日,见http://www.jsjiedu.com/jdyj/2008/0624/140.htm。

[19]参见《劳教戒毒分期及矫治手段初探》,2009年6月5日,见http://xaljs.bjlj.gov.cn/contents/145/577.html。

[20]李岚、黄武:《当前我国几种戒毒模式之比较——从〈禁毒法〉的颁布引起的思考》,《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21]参见安建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38页。

[22]乔德春:《对构建我国新的戒毒模式的思考》,《中国司法》2008年第4期。

[2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72页。

[24]参见安建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43页。

[25]参见卫生部《关于加强戒毒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戒毒医疗机构验收标准》,2008年12月6日,见http://law.baidu.com/pages/chinalawinfo/1/94/24cd50b62b3791dfc4e5541ef139e37c_0.html。

[26]参见安建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09—110页。

[27]姚建龙:《禁毒法与我国禁毒体系之重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28]姚建龙:《禁毒法与我国禁毒体系之重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29]余凌云主编:《违法行为矫治措施》,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