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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禁毒公约《海牙禁烟公约》(禁戒毒品 绪言与附录)

导语:国际禁毒公约《海牙禁烟公约》属于禁戒毒品下的绪言与附录分支内容。本篇围绕禁戒毒品 国际禁毒公约《海牙禁烟公约》主题,主要讲述国际禁毒公约,禁毒等方面医学知识。

1912年1月23日

德意志国、美利坚合众国、中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国、日本国、荷兰国、波斯国、葡萄牙国、俄国、暹罗国,大皇帝、大君主、大总统因一千九百零九年上海禁烟大会已为先路之道,今欲表明更进一步将鸦片、吗啡、高根(现在译名为可卡因——编者注)之痼习及由此等之质料制成、提取之药物能传播相同之痼习者,从此逐渐禁绝,知各国协商之举在所必需,且有裨公益,并信此举为推广仁爱起见,有关系之国,定能全体赞成。为此订立条约,遣派全权大臣如左:

美利坚合众国大总统

德意志国大皇帝兼普鲁士君主

中国驻德全权公使

法兰西共和国大总统

英吉利国大君主兼印度皇帝

意大利国大君主

日本国大皇帝

荷兰国大君主

波斯国大皇帝

葡萄牙共和国大总统

俄国大皇帝

暹罗国大君主

以上各员将所奉全权文据交阅合例后,议定各条如左:

第一章 生鸦片

释义 生鸦片由罂粟花之子房内取出之汁自然凝结而成,但略施人工以便包装及载运。

第一条 缔约各国应颁布有效力之法律或章程以检查生鸦片之出产及散布,其已有法律或章程以规定本条所指事项者,不在此例。

第二条 缔约各国各视其商务不同情形,应限定市区、口岸及各地方,由该处准将生鸦片输出或输入。

第三条 缔约各国应设立办法如下:甲、阻止生鸦片运往拟禁绝进口之国。乙、检查生鸦片运往已限制输入之国。其已有办法以规定本条所指事项者,不在此例。

第四条 缔约各国应颁布章程,凡装生鸦片以备出口之包件均须标明其内容,至每件重量当在五启罗以上。

第五条 缔约各国应只准由正当许可之人将生鸦片输入或输出。

第二章 熟鸦片

释义 熟鸦片由生鸦片原料特别制造而成,如溶解,如滚沸,如煎熬,如发酵,经次第加工炼成净质,可供吸食之用,熟鸦片并包括膏渣及烟灰在内。

第六条 缔约各国应设立办法,以逐渐切实禁止熟鸦片之制造及国内之贩卖并吸食,惟仍以与各该国情形相宜为准,其已有办法以规定本条所指事项者,不在此例。

第七条 缔约各国应禁止熟鸦片之输入及输出,惟各国中有尚未准将熟鸦片之输出立时禁止者,务当从速禁止。

第八条 缔约各国如有尚未准备将熟鸦片之输出立时禁绝者:甲、应限定市区、口岸及各地方准由该处将熟鸦片运出。乙、应禁止将熟鸦片运往现在已禁或将来当禁其输入之国。丙、应先行严禁凡鸦片一概不得运往愿限制进口之国,惟按照该输入国所定章程而运往者,不在此例。丁、应设立办法令装运熟鸦片出口之包件,均载有特别标记以注明内容之物。戊、应只准有特别许可之人将熟鸦片输出。

第三章 药料鸦片 吗啡 高根等物

释义 药料鸦片系将生鸦片煮至熟度六十生的格郎姆,其内含吗啡不减于百分之十,或成粉屑,或成丸粒,或以中和性之材料掺合而成。吗啡为鸦片之主要质料,化学形式C17H19NO3,高根为哀里脱洛克西隆高加树叶中之主要质料,化学形式C17H21NO4,安洛因(现在译名为海洛因——编者注)为第阿赛的尔吗啡,化学式C21H28NO5。

第九条 缔约各国应颁布法律或章程以施诸制药业,限制吗啡、高根及其化合质料之制造、售卖、使用,但可供医药正当之需,其已有法律或章程以规定本条所指事项者不在此例,各国并应彼此协力以阻止此等药物之供使用。

第十条 缔约各国应竭力检查,或令检查所有制造、输入、售卖、散布、输出吗啡、高根及其化合质料之一切人等,并检查此等人经营此等工商业之处所,为此缔约各国因(应)竭力采用下开各办法,其已有办法以规定本条所指事项者,不在此例。甲、凡经准许之特别厂肆及地方,造册登记。乙、凡制造、输入、售卖、散布、输出吗啡、高根及其化合质料之一切人等,须有特权,或有准据,方得为此等事业,或向该管官署禀明立案。丙、以上一切人等务须将吗啡、高根及其化合质料之制造数目、输入品售卖及其他授受品输出品各立簿册以备稽查,但此项规则不强施于医生药方及官准药商之售卖品。

第十一条 缔约各国应设立办法以禁止在其本国商务中未经准许之人所有吗啡、高根及其化合质料之一切授受,其已有办法以规定本条所指事项者,不在此例。

第十二条 缔约各国按照各该国特别情形,应竭力将准许之人所有吗啡、高根及其化合质料之输入,并加限制。

第十三条 缔约各国应竭力采用或令采用各办法,凡吗啡、高根及其化合质料,由此缔约国本境领地、殖民地、租借地出口向他缔约国本境、领地、殖民地、租借地,只能运交照输入国所定法律或章程而有特权,或有准据之人。为此各政府可将特权或有准据得输入吗啡、高根及其化合质料之人开列名单,随时知照输出国政府。

第十四条 缔约各国应施行吗啡、高根及化合质料之制造、输入、售卖、输出一切法律及章程:甲、施行于药料鸦片。乙、施行于一切调(剂)药品内含吗啡千分之二(0.2%)以上或高根千分之一(0.1%)以上(凡在药铺中及不在药铺中并所称戒烟药一并在内)。丙、施行于安洛因及其质料并内含安洛因千分之一以上之调(剂)药品。丁、施行于新出品之从吗啡、高根及其化合质料之取出者,或其他鸦片中取出之要质等物,为科学所发明,大概须经公认能传播与鸦片相等之痼习,并有同一之害人结果。

第四章

第十五条 缔约各国与中国有条约者,应会同中国政府设立必需之办法,以阻止在中国地方及各国之远东殖民地、各国在中国之租借地将生熟鸦片、吗啡、高根及其化合质料,并本约第十四条所指各物私运进口。一面由中国政府设立相同之办法以禁止将鸦片及以上所指各物从中国私行运往各国殖民地、租借地。

第十六条 中国政府应订颁制药律以施诸本国人民,吗啡、高根及其化合质料并本约第十四条所指各物之售卖、散布一概取缔,并将此项制药律通知与中国有条约之各国政府,由驻京公使转达。凡缔约各国与中国有条约者应研究此项制药律,如以为可,允即设立必须之办法,使此律实行于在中国之各该国人民。

第十七条 缔约各国与中国有条约者,应从事于采用必需之办法,以限制及检查在中国之各国租借地、殖民地及租界内吸食鸦片之习,并与中国政府同时进行,以禁绝现在尚有之烟馆及与烟馆相类之所,其公众娱乐处及娼寮内,亦禁止吸食鸦片。

第十八条 缔约各国与中国有条约者,应设立切实办法与中国政府所设办法同时进行,务令在中国之各国租借地、殖民地及租界内现在尚有之售卖生熟鸦片烟店逐渐减少,并采用有效力之办法,以限制及检查租借地、殖民地及租界内之零碎鸦片营业,其已有办法以规定本条所指之事项者,不在此例。

第十九条 缔约各国在中国设有邮政局者,应采用有效力之办法,以禁止各该邮政局将生熟鸦片、吗啡、高根及其化合质料并本约第十四条所指各物作为邮便包件违禁运入中国,并不得由中国此埠向彼埠违禁转运。

第五章

第二十条 缔约各国应酌度情形以颁布法律或章程,使违禁私有生鸦片、熟鸦片、吗啡、高根及其化合质料者当受惩罚,其已有法律或章程以规定本条所指之事项者,不在此例。

第二十一条 缔约各国应彼此互相通告,而由和兰(荷兰——编者注)外务部转达者如下:甲、现有行政法律及章程之明文关于本约所指事项者,或因本约各条款而颁布者。乙、统计报告关于生鸦片、熟鸦片、吗啡、高根及其化合质料并本约所指其他各种药品或其质料制剂,此项统计务当详细并以迅速为宜。

第六章 结款

第二十二条 此次未与会各国均得将本约画押。为此荷兰政府应自本约经与会各国全权大臣画押后,即时请欧美各国之未与会者,如阿根廷共和国、奥匈、比利时、玻利维亚、巴西、布(保)加利亚、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古巴共和国、丹麦、多尔(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共和国、西班牙、希腊、危地马拉、海地共和国、匈度拉、卢森堡、墨西哥、孟的因葛、尼加拉瓜、脑(挪)威、巴拿马、巴拉乖(圭)、秘鲁、罗马尼亚、萨瓦多尔、赛耳(塞尔)维亚、瑞典、瑞士、土耳其、乌拉圭、委内瑞拉,合众国曾派代表一员给予全权文据,以便在海牙将本约画押。本约由上列各国画押系用一“未与会各国画押文件”加于与会各国画押之后,并载明每次画押日期,荷兰政府按月每次加入画押,知照画押各国。

第二十三条 各国为其本国,并为其领地、殖民地、保护国、租借地,均经将本约或上条所指加入文件画押以后,荷兰政府请各国将本约及此文件批准,倘至一千九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号所请各国未能一律画押,荷兰政府即于时日请画押各国派代表员赴海牙以便研究方法,仍将各该国批准书送交。批准书务当从速办就送交海牙外务部。荷兰政府按是月将是月内所收批准书知照画押各国。画押各国为其本国并为其殖民地、领地、保护国、租借地所有批准书经荷兰政府收齐后,荷兰政府即将收到最后批准书之日期知照已将本约批准各国。

第二十四条 本约从上条末节所指荷兰政府照会中声明之日期起,三个月以后为实行之期,关于本约所指明之法律、章程及其他办法,应将各草案编定,至迟不得过本约实行后六个月,至法律由各政府交议院成立法部亦在六个月期限之内,即有他故亦当在此期限满后第一次开会之时。此项法律、章程及办法之实行以何日为始,应由缔约各国据荷兰政府所请彼此协商决定,倘有关于本约之批准,或关于本约及本约所指法律、章程、办法之实行而生出之各问题,若无他项方法以解决之,当由荷兰政府请缔约各国派代表员海牙聚会。俾将各问题即时公同议妥。

第二十五条 倘有缔约各国中之一国,愿意出约,应备出约文件知照荷兰政府,该政府即时将此出约文件抄录校正之后照送各国,并声明收到日期,凡一国知照出约须从荷兰政府收到文件之日起一年以后,方有效力,各国全权大臣在本约上画押,以照信守。

一千九百十二年正月二十三号订于海牙。正本一份留存于荷兰政府档案中,另备抄稿经校正后,由外交官送交与会各国。

(《海牙鸦片公约》,《美国对外关系文件》1912年,第193~20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