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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土药业公会(禁戒毒品 日本对华北的毒品统治)

导语:华北土药业公会属于禁戒毒品下的日本对华北的毒品统治分支内容。本篇围绕禁戒毒品 华北土药业公会主题,主要讲述鸦片,日本在华的贩毒等方面医学知识。

伪华北政务委员会于1940年8月31日还公布了《华北土药业公会规则》与《华北土药业公会章程》,这两个文件主要规范的是鸦片总批卖人和零售商的权利和义务。由于“禁烟办法”赋予“鸦片总批卖人”以批发专利,因此“鸦片总批卖人”不可能是任何的个人或任何一家实体存在的公司,只能是多家联合的公司。华北土药业公会(以下简称“公会”)的设立,是将所有大鸦片商人组织在一起,共同执行“鸦片总批卖人”的任务。这种联合公司的出现,既不是行业发展的需要,也不是鸦片商人的自愿组合。那么,华北土药业公会的权力究竟有多大,它是怎样运作的呢?

《华北土药业公会规则》16条,规定“公会以禁烟总局所核定之土药商人组织之”,经禁烟总局批准后可以经营鸦片批发业务,既有经营鸦片的权利,也附带有一定义务。“公会”设在北平,其他重要地点经禁烟总局核准后可以设立分会或办事处。“公会”总资本为1000万元,分为1000股,每股1万元。“公会”会员每认购一股,即享有一股议决权。“公会会员非经禁烟总局核准后不得以其所有股份的全部或一部转让于公会之其他会员”,也就是说会员没有自由处置股份的权利。还规定,“公会”设立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二人、董事四人和监事二人,任期均为一年。“公会”虽然名义上由特许商人组成,实际并无任何决策权,因为董事会的所有成员均由禁烟总局任命。不仅如此,“禁烟官署认为必要时得随时令公会报告业务或财产之状况,并得令禁烟官署员司检查金库、账簿及其他文书物件”。就连其职员的报酬和津贴也由禁烟总局核定,“公会”的董事长并无任何处置权力。(52)所以,“公会”的权力是相当有限的,既没有自由处置其股份的权力,也没有实际的公司管理权,一切听命于禁烟总局。不仅如此,“公会”会员还必须随时报告其财产和业务状况,随时接受禁烟总局的检查,随时听候政权的命令。“公会”实际是禁烟总局的附庸。

《华北土药业公会章程》27条,分为总则、资本、会员大会、职员、计算五个部分。在总则部分明文规定,“公会”根据伪华北政务委员会第60号令成立,由禁烟总局指定的经营鸦片的商人组成,主要任务是经营“鸦片之制造及买卖”。其他部分是对《华北土药业公会规则》的进一步解释和补充说明。规定会员大会分为两种:一是定期会议,每年二月举行;二是临时会议,随时召开。会员大会讨论的问题是关于计划书、决算报告、章程的变更和伪华北政务委员会的临时命令。由于“公会”没有实际决策权和人事权,会议讨论内容只能是有其名而无其实。

10月15日华北土药业公会正式成立,总资本为1000万元,由45个会员组成。根据章程规定,会员由禁烟总局指定的大鸦片商人来充任,但因为股本由各地的鸦片商人共同集资而成,所以等于承认了所有的鸦片商人的经营资格。12月2日公布的《华北土药业公会组织细则》进一步规定了“公会”的职责。“公会”总所设在北平,在其他地方经禁烟总局批准设立分会或办事处。“公会”下设秘书室、总务组、会计组、业务组和制造所五个单位。秘书室负责审核稿件、翻译资料、记录会员大会决议事项以及董事长交给的事务;总务组分为文书、人事、庶务三课:文书课负责文件收发、翻译电报、印章使用和保管,人事课负责登记会员、考核、任免分会职员等事项,庶务课负责“公会”会址的营造和修缮事宜;会计组分为主计、出纳和审核三课:主计课负责“公会”的概算、计算、决算的编制工作,并审核分会、办事处的预算、计算和决算的编制,出纳课负责“公会”的资金保管和支配以及关于“公会”款项的收支事项,审核课负责审核分会、办事处资金运用和会计报表等事项;营业组分为管理、购运和售卖三课:管理课负责营业执照、运输执照的呈请、领取和保管,购运课负责生鸦片、烟具的购买和运输事项,售卖课负责生鸦片的批发、保管和熟鸦片的发售;制造所分为制膏、制具两个工厂,制膏厂负责加工鸦片烟膏,制具厂负责生产鸦片烟器具。(53)

根据以上关于“公会”职责的规定可以看出,“华北土药业公会”实际是秉承伪禁烟总局命令的鸦片总批发公司,根据本地区的需要采购、供给、加工和销售鸦片。各地分会是“公会”的代理人,以往分散经营生、熟鸦片的土膏店成为“公会”的代销商。鸦片销售价格由总局决定,变成为政府垄断价格,而不是随行就市的市场价格。华北的鸦片,虽然名义上是“华北土药业公会”来经营,实际则是禁烟总局控制下的配销制。在这种配销制度下,从华北土药业公会到分会,从土膏店(售吸所)到吸食者,整个毒品传播的各个环节都置于日伪政权的严密控制之下。这种严密控制根本目的不是为了减轻社会的毒害,而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掠夺本地区的社会财富,最大限度地麻醉抗日情绪高涨的中国人。

华北伪财务总署官员曾经直言不讳地说:“土药业公会虽由各地土商组织而成,受禁烟官署之监督、指挥而单独经营鸦片业务,其性质相当于官督商办之专卖事业,既非工商之同业组合,也与一般工商业之同业公会迥不相同。”(54)由此可见,“土药业公会”不是商人自由联合的商会团体,而是官府试图利用商业资本,垄断鸦片暴利,强制捏合的一种特殊的“官督商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