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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特许鸦片营业执照的申请与发放(禁戒毒品 日本对华北的毒品统治)

导语:各种特许鸦片营业执照的申请与发放属于禁戒毒品下的日本对华北的毒品统治分支内容。本篇围绕禁戒毒品 各种特许鸦片营业执照的申请与发放主题,主要讲述鸦片,日本在华的贩毒等方面医学知识。

伪华北禁烟总局为了贯彻上述鸦片特许制度,还公布了禁烟机关办理各种鸦片营业执照的办法,具体规定了申请的条件和办理的程序,同时还对各种执照的使用范围做了一些必要限制。

《售吸所营业执照发给办法》公布于12月30日,规定:“售吸所非经禁烟总局发给执照,不得营业”;“请领售吸所营业执照,应缮具呈文,载明售吸所名称、地址、资本额、烟灯盏数,出资铺东及经理人姓名、年龄、籍贯、住址等项,并原领零售鸦片人营业执照号数等项,呈禁烟分局或办事处,查验相符,分局径呈禁烟总局,办事处呈由分局转呈,禁烟总局核定、填照、发交原分局、办事处转发”;“售吸所请领营业执照时,应按每月执照费六倍之数缴纳保证金”。(44)对于申请售吸所执照的人来说,除了资金数量必须达到一定标准之外,限制仅仅是必须按时交纳执照费和营业税,不得将执照转让其他人而已。在这种制度下,各地禁烟机关不仅对于售吸所的数量和地点没有任何限制,就是对于开设鸦片烟灯的数量和消费的对象也没有任何控制性规定。

《零售吸烟器具人营业执照发给办法》规定非经禁烟机关发给营业执照,任何零售吸烟器具人不得营业;任何人申请零售烟具执照,应填写申请书,载明商号名称、地址、营业区域、资本额,经理人姓名、年龄、籍贯、住址,然后呈交禁烟分局或办事处,预交执照费的半数,经查验属实,而后转呈禁烟总局,经禁烟总局核准后,正式填写执照,转交该管禁烟分局、办事处,发给申请者。将颁发售吸所与零售鸦片烟具的营业执照权力控制在禁烟总局手中,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控制鸦片烟膏和烟具的销售税,与“禁”字可以说是毫不相干。(45)

《零售鸦片人营业执照发给办法》同样规定:“零售鸦片人非经禁烟总局发给执照,不得营业。”零售鸦片人执照分为两种:一种是既可以制造又可以零售鸦片烟膏,另一种是只能销售鸦片烟膏。申请开设前一种鸦片烟馆的唯一条件是资本最低为4000元,申请后一种的资本条件不过是2000元。具体申请程序是:“请领零售鸦片人营业执照应缮具呈文,载明商号名称、地址、营业区域、资本额,出资铺东及经理人之姓名、年龄、籍贯、住址,是否自制鸦片膏,呈经该管禁烟分局或办事处,查验相符,分局径呈禁烟总局,办事处呈由分局转呈禁烟总局,核定、填照,发交原分局、办事处转发。”总之,一切的一切,都是为了征收鸦片税。该“办法”还规定,零售鸦片人领取营业执照时应按每月执照费的6倍交纳保证金。零售鸦片人领取营业执照后限制在两个月内必须开业,“禁烟分局或办事处于转发零售鸦片人营业执照后应依华北禁烟总局征费规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征收执照费,并于每月上旬一次征收之”“零售鸦片人对于前条应缴之费逾限不交,或缴不足额时,该管禁烟分局或办事处应就其原缴保证金扣抵之,保证金如经扣抵无余时,得按其情节令其停止营业,或撤销核准,将原领营业执照追缴注销。”(46)

《吸烟执照发给办法》规定:“吸烟执照由禁烟总局印制,发交各禁烟分局转发吸食鸦片人,其设有办事处地方,由办事处向禁烟分局请领转发。”该办法虽然规定,只有年龄在50岁以上和年龄在30岁以上因病吸食未能戒断者可以领取吸烟牌照,实际上不过是个摆设而已。(47)

《栽种罂粟执照发给办法》规定:“栽种罂粟非经禁烟总局发给禁烟执照不得播种”;“请领栽种罂粟执照应由栽种人于播种之上年年终缮具呈文,载明栽种人之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及栽种地址、面积,一并预缴执照费之半数,呈经该禁烟分局或办事处查核相符,分局径呈禁烟总局,办事处呈由分局转呈禁烟总局,核定、填照,发交原分局、办事处。”除了规定如实填报种植面积与按照要求交纳执照费之外,栽种罂粟没有任何数量限制。(48)

《运输执照发给办法》规定:“鸦片及鸦片烟器具非经禁烟总局发给运输执照,不得运输。”运输执照分为五种:第一种,采购外来(主要指蒙疆)鸦片的执照;第二种,特许输出鸦片执照;第三种,本辖区内的鸦片运输执照;第四种,药用鸦片运输执照;第五种,吸烟器具运输执照。“运输鸦片或吸烟器具人于管外输入、输出,或管内移入、移出鸦片及鸦片烟器具时,应缮具呈文,载明起讫地点、运输鸦片之数量并运输人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发货人及收货人姓名、地址,呈请禁烟总局核发运输执照;但管内运输之鸦片数量在二百两以下者得就近呈请禁烟分局核发。”(49)

12月30日,还公布了《药用鸦片执照发给办法》,规定:“药用及科学用鸦片非经禁烟总局发给药用鸦片执照,不得向药用鸦片贩卖人购买。”“请领药用鸦片执照以国立或曾经立案之医学校、医院及领有核准证书之医师、药剂师、牙医师、兽医师并经立案之科学机关为限;请领药用鸦片执照应缮具呈文,载明购买之医学校、医院及科学机关名称、地点,或医师、药剂师、牙医师、兽医师姓名、年龄、籍贯、住址、职业及购买鸦片数量连同证明核准或立案之证明书,呈经该管禁烟分局或办事处查验相符,分局径呈禁烟总局,办事处呈由分局转呈禁烟总局,核定、添照,发交原分局、办事处转发”;“医学校、医院、医师、药剂师、牙医师、兽医师及科学机关购买药用鸦片时,应向药用鸦片贩卖人出示所领执照,药用鸦片贩卖人售卖鸦片后,应将所售数量及其年月日,于前项执照内记名并盖章”。药用鸦片执照以使用一次为限,使用完毕后应将其执照呈缴该管禁烟分局或办事处,转呈禁烟总局注销。(50)

《药用鸦片贩卖人营业执照发给办法》规定:“药用鸦片贩卖人非经禁烟总局发给营业执照,不得营业。”“请领药用鸦片贩卖人营业执照,应缮具呈文,载明商号名称、地址、经理人及药剂师姓名、年龄、籍贯、住址,连同药剂师核准证书,呈经该管禁烟分局或办事处查验相符,分局径呈禁烟总局,办事处呈由分局转呈禁烟总局,核定、添照,发交原分局、办事处转发。”药用鸦片售卖人与售吸所营业人一样,在领取执照时必须向当地“禁烟”机关交纳相当于执照费6倍的保证金,保证在两个月内开始营业,并按时交纳执照费;保证不得将药用鸦片售给医学校、医院、医师、药剂师、牙医师、兽医师以及科学研究机关以外的人。(51)

上述规定非常明确和具体,执行起来是比较便利的。如果不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搜刮社会财富,如果不是为了极力麻醉中国人民,仅就这些文件关于职责的划分和程序的执行来说,还是符合优良公文的基本要求的。这里我们必须指出,每一项规定都是为了贯彻鸦片特许制度,都是实施鸦片专卖政策的具体步骤和重要环节。日本的毒化政策从这些规定中充分体现出来,不仅没有丝毫的禁毒意味,每一条款仔细读来,都可以看到侵略者的险恶用心,都是为了尽力毒化中国人民,处心积虑可谓到了极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