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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世盗名的《华北禁烟暂行办法》(禁戒毒品 日本对华北的毒品统治)

导语:欺世盗名的《华北禁烟暂行办法》属于禁戒毒品下的日本对华北的毒品统治分支内容。本篇围绕禁戒毒品 欺世盗名的《华北禁烟暂行办法》主题,主要讲述鸦片,日本在华的贩毒等方面医学知识。

经过一段时间的密谋之后,伪华北政务委员会从1940年8月31日开始陆续公布了一系列欺世盗名的“禁烟”法令。这些法令表面上看都标着一个“禁”字,仔细看却处处都是“纵”字。

8月31日公布的主要文件有《华北禁烟暂行办法》《华北禁烟暂行办法施行细则》(图8)、《华北禁烟总局组织暂行规程》《华北禁烟分局组织暂行规程》《华北禁烟缉私规则》《华北查获私土奖励规则》和《华北禁烟总局征费规则》。

图8 1940年8月31日伪华北政务委员会颁布的《华北禁烟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华北禁烟暂行办法》24条,《华北禁烟暂行办法施行细则》36条,这两个文件具有纲领性质。该“暂行办法”规定,在北平设立禁烟总局,隶属于伪华北政务委员会财务总署。根据禁烟总局代理局长刘振生的建议,以统税局现有区域为禁烟分局的划分标准,在北平、天津、唐山、济南、青岛、烟台、太原、石门和开封设立禁烟分局。这一建议于10月2日得到财务总署督办汪时璟(34)的正式批准。禁烟分局之下设立办事处,或分驻所。就其内容来看,主要是为了贯彻政府严格控制下的鸦片特许制度。

关于吸食问题,《华北禁烟暂行办法施行细则》规定:凡吸食鸦片都必须向禁烟机关交纳费用,领取“吸烟执照”,“该管禁烟官署对于登记及颁发吸烟执照,得向吸食鸦片人征收费用”;“吸食鸦片人非经出示吸烟执照,不得购买鸦片或吸食器”;“鸦片吸食人不得由零售鸦片及零售吸烟器具以外之人购买鸦片或吸食器”。这些规定的用意,分明在于推行鸦片专卖制度。

关于制造与贩卖,明文规定:“鸦片膏之制造由鸦片总批卖人及主管官署指定零售鸦片人制造之,吸烟器具之制造由主管官署所指定之人行之”;“生鸦片应由鸦片总批卖人发售前条第一项之零售鸦片人,鸦片膏除主管官署指定者外,由鸦片总批卖人发售于零售鸦片人,再由零售鸦片人转卖于吸食鸦片人;吸烟器具应由制造人发售于吸烟器具总批卖人,由总批卖人售于零售吸烟器具人,再由零售人转卖于吸食鸦片人;零售鸦片人售卖鸦片于吸食鸦片人时应于吸食鸦片人所持吸烟执照上记载其所卖鸦片之数量及年月日,并加盖印章”;“鸦片总批卖人、或零售鸦片人、吸烟器具制造人及吸烟器具总批卖人或零售人,均由禁烟总局指定之,并发给营业执照,征收照费”;“前条所开各商人不得于指定区域外经营业务”。从这些条款可以看出,一切规定的目的都是为了实行鸦片专卖制度,垄断鸦片贸易,最大限度地攫取鸦片暴利。

关于罂粟的种植与鸦片的收买,主要条文有:“栽种罂粟人应开具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及栽种之地址、面积,于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呈请禁烟总局核准,发给栽种执照,其有变更或废止时,应呈请换照,或撤销原照”;“栽种罂粟人应将其所产之生鸦片在指定之时期内售于禁烟总局所指定之特定人”;“前条所指定之生鸦片收买人其收买价格应由禁烟总局核定之”。(35)这些条款的实质在于掌握鸦片的生产量,以便于政府派人征购。

《华北禁烟总局组织暂行规程》与《华北禁烟分局组织暂行规程》主要确定了禁烟机构的组成以及各个部门的职责。从各个部门的职责划分中也可以看出,征收鸦片捐税是唯一的目的,所谓的“禁烟”不过是幌子。

《华北禁烟总局组织暂行规程》共15条,规定伪禁烟总局隶属于财政总署,职责是掌管禁烟事务,以奖惩手段督促各种所谓“禁烟”事宜。“禁烟总局设总局长一人,简任、总理全局事务。总局长有事故时,由财务总署指定代理之。”(36)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将禁烟机构置于财政机关领导之下,其用意十分明显,是为了税收而不是为了禁烟。在禁烟总局内设立秘书室、总务科、指导科、管理科、查缉科和医务科(表47)。秘书室掌握一切机要事宜,主要是起草、翻译和审核稿件,负责编印公报。总务科下分三股:第一股负责职员的考勤和奖惩情况,记录其进退;第二股负责有关章则的保管、缮写和校对;第三股主要负责编制预决算以及经费的出纳和保管事项。指导科分设两股:第一股负责所谓禁烟设计和教育事项;第二股负责禁烟材料的征集和宣传。管理科分设三股:第一股负责各项捐税的征收事宜;第二股对于烟具和烟民进行登记管理;第三股负责办理鸦片商人和烟民的各种执照,并负责鉴定和查验。查缉科分设两股:第一股主要负责查缉私运、私售和私吸;第二股负责鸦片的取缔以及警戒事宜。医务科分设两股:第一股负责矫正吸烟的调查事项,分析、鉴定鸦片成分;第二股负责戒烟所的指导、监督事项。

表47 伪华北禁烟机构一览表

《华北禁烟分局组织暂行规程》共9条,规定禁烟总局于必要地方设立禁烟分局,掌管该区域内的禁烟事务,实际权力掌握在日本顾问手中。禁烟分局设局长一人,由总局长负责任免,“有事故时,由总局长指定代理之”。禁烟分局设秘书一人,按照局长的指示处理本局事务(表48)。禁烟分局相应总局设立五科,“第一科,掌理人事、文书、会计、庶务事项;第二科掌理禁烟设计、禁烟教育、禁烟宣传等指导事项;第三科掌理登记、发照、征收及烟具管理事项;第四科,掌理验照、缉私及禁烟警察事项;第五科掌理化验、调验及戒烟事项”。(37)

表48 伪华北禁烟分局、办事处主管人员姓名与任职时间一览表

 

资料来源:1946年5月7日山东省政府民立字,第1854号公报。见马模贞主编:《中国禁毒史资料》,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582页。

华北地区的鸦片政策名义上由伪华北禁烟总局来执行,实际上是由日本驻华北的机构——“兴亚院”华北联络处操纵和控制的。“兴亚院”华北联络处不仅在伪华北禁烟总局派驻有日军的代表,就连各个分局都有日本人担任联络员。日本在伪华北禁烟总局的首席联络员为井上和记,在禁烟总局担任联络员的还有片山满城和阿野通正,在北平分局担任联络员的是近藤二郎,驻天津分局联络员是阿南达也、武信彰,驻济南分局联络员是近藤良,驻唐山分局联络员是庄野文雄,青岛联络员是粟谷轻一,石门分局联络员是柴田公靖,开封分局联络员是内村定,烟台分局联络员是木村柳一。(38)日本的毒化政策就是通过这些联络员来贯彻的。文件还规定:“鸦片制度的实施须全面地接受强有力的日本方面的内部指导。”(39)一语道破天机。事实上,从各种文件的起草情况也可以看出日本人的影响和作用,不仅这些文件需要经过日本联络员的审核和认可,而且从档案来看不少措施和办法都明显来自日本的提议,甚至直接拟订,就连用语习惯和风格也都深深地打上了殖民者的印记。

从上述“鸦片法”不难看出,日本在华北炮制的有关鸦片制造、输入、售卖、分销、输出的法律和章程,既不是为了医药上的需要,也不是为了科学上的需要,完全是为了军费和财政。不仅没有遵守《限制制造及调节分配麻醉药品公约》第二章“估计书”关于任何一个缔约国用于医药与科学研究的麻醉品数量的严格限制,而且千方百计地扩大罂粟种植面积,增加鸦片生产,广泛销售吗啡和海洛因,严重践踏了《日内瓦禁烟公约》的原则和精神。该公约第五条明文规定:“各缔约国应颁布有效之法律及章程,严格限制本公约所载物品之制造、输入、售卖、分销、输出及使用,仅以医学及科学用途为限,并应彼此协力阻止该物品之流作一切别种用途。”(详见书后附录一)

《华北禁烟缉私规则》与《华北查获私土奖励规则》是有关鸦片缉私的规定。也就是说鸦片的买卖不是自由的,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只能由鸦片特许人来经营,其他人的经营都被视为走私,是非法的,应列入查禁之列。《华北禁烟缉私规则》9条,赋予禁烟官署搜查、逮捕、没收等项权力,必要时可以携带武器,可以要求警察和军队予以援助和配合。《华北查获私土奖励规则》6条,具体规定如何按缉私鸦片数量和毒品价值来分配奖金。例如规定:“对于查获私土或逮捕犯规者之禁烟官署,与其他官署之公务员及报告私土或犯规者之人,依本则给予奖励金”;“奖励金以没收私土变价急罚锾总额中,扣除保管、运搬及其他费用后之余额支付之”。(40)

《华北禁烟总局征费规则》17条,是一个关于鸦片销售、运输、消费捐税标准的文件。关于鸦片消费方面有两种捐税:一是按吸食者领取执照的年龄划分,年龄在60岁以上的,每人收5元;年龄在50~59岁之间者,每人收费10元;年龄在40~49岁之间者,每人收费20元;年龄在30~39岁之间者,每人收费40元;吸烟执照费每年征收一次,可以分摊到每个月交纳,也可以在领取执照时一次性交纳。二是按照每月的吸食量来计算,每月吸食的熟鸦片烟膏在3两以下者,每张执照征收12元;每月吸食量超过3两者要加收执照费,超过量每3两划分一个等级,不及3两者按3两计算,每个等级加收12元;吸食执照每换发一次,比前一次要加倍征收。(41)

关于鸦片销售执照费的征收分为四种情况:一是针对鸦片总批卖人的,规定“鸦片总批卖人营业执照每三年换发一次,资本额在国币1000万元以上者,每月收执照费国币5万元”;(42)二是针对鸦片零售商的,“零售鸦片人营业执照每年换发一次,不论资本多寡,每月一律收费国币五十元”;三是针对鸦片烟具生产人和批卖人的,“吸烟器具制造人营业执照每三年换发一次,于初次发给或每次换发时,依其资本总额每资本额一百元征收执照费国币五元”“吸烟器具批卖人和零售人营业执照均每年换发一次,于初次发给或每次换发时,依其资本总额,每资本额一百元征收执照费国币一元”;四是有关鸦片烟馆的,“售吸所执照每年换发一次,并依其设灯盏数每月收费国币十元”。(43)

关于鸦片的征收分为两种捐税:一是按照罂粟的种植面积来征收,每亩收费12元;二是按照鸦片的收缴量来征收,每两鸦片的“销毁证费”为2元。此外还有鸦片以及鸦片烟具的运输费等。可以说,日伪政权对于鸦片以及鸦片烟具从生产到消费的每一个环节都试图最大限度地榨取出资金来。条例规则虽然美其名曰“禁烟”,而各条内容与禁烟毫不相干。明明是销售鸦片税,却称之为“销毁证费”,滑天下之大稽,莫过于此。

此后几个月内,还陆续公布了一些细则性文件,都是对前述文件的补充说明。例如,1940年11月27日公布的《华北禁烟总局各分局所属办事处组织暂行规程》对于禁烟分局之下的办事处编制作了如下规定:“禁烟总局得就各分局辖境必要地方设置办事处,掌理指定区域内禁烟事务”。办事处隶属于分局局长,主任一人,下设三股:第一股掌管文书、会计、庶务以及禁烟设计、教育、宣传事项;第二股负责登记、发照、征收及烟具管理事项;第三股负责查验执照、缉私、禁烟警戒以及化验等事项。12月2日公布的《华北禁烟总局办事细则》与17日公布的《华北禁烟总局证章规则》对于下属各个机构的工作事项和任务予以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对于一个国家机关来说是十分必要的,分工既明确又细密,完全符合近代国家机关的发展趋势。但这些规定显然是为着一个邪恶的目的,则另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