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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戒毒工作有关单位、部门涉及戒毒的职责(禁戒毒品 戒毒概述)

导语:参与戒毒工作有关单位、部门涉及戒毒的职责属于禁戒毒品下的戒毒概述分支内容。本篇围绕禁戒毒品 参与戒毒工作有关单位、部门涉及戒毒的职责主题,主要讲述戒毒,戒毒工作等方面医学知识。

禁毒委员会

主要为统筹、协调药物滥用监测、药物滥用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由禁毒委员会组织公安、卫生、药监等成员单位实施。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在总结世界上多个国家戒毒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将药物滥用流行病学调查作为减少毒品需求的三大支柱之一。美国等西方国家将药物滥用监测作为预测本国吸毒发展趋势、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的重要途径。我国开展国家药物滥用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是为形成科学、系统的禁毒政策、提高戒毒医疗的针对性服务的。

公安机关

主要职责包括五个方面,即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管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吸毒检测是运用技术手段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的生物医学检测,为公安机关认定吸毒行为提供依据的活动。吸毒检测是戒毒工作的基础工作,直接影响吸毒成瘾的认定,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严格规范。为规范公安机关吸毒检测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安部2009年9月27日发布《吸毒检测程序规定》,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吸毒检测工作提供了直接依据。

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对吸毒人员的登记是指公安机关对吸毒人员的自然状况、吸毒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戒毒情况及其变更情况等加以记载和管理的活动。2009年5月13日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发布了《吸毒人员登记办法》。根据登记办法,公安机关对登记的吸毒人员建立工作台账,并将登记信息录入吸毒人员数据库,实行信息化管理。

“动态管控”是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工作的简称,是公安机关根据吸毒人员的登记情况、现实表现和活动规律,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其进行分类管理的一项业务工作。

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依照《禁毒法》的有关规定,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由公安机关负责。

管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禁毒法》施行前,强制戒毒场所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负责管理的强制戒毒场所;一类是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的劳教戒毒场所。依照《禁毒法》规定,上述两类强制戒毒场所被统称为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条例在整合公安、司法两家戒毒资源的基础上,充分肯定了强制隔离戒毒管理的历史和现状,贯彻了由两家分别管理的原则。戒毒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管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

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支持。其中公安机关的任务主要有:定期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进行检测;对人员信息的档案进行管理;对人员实施动态管控;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有严重违反戒毒协议,重新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及时作出相应的戒毒决定等。

司法行政部门

其职责有二,一是管理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进行管理,同样是对强制隔离戒毒管理的历史和现状的反映,也贯彻了公安、司法两家分别管理的原则。二是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司法行政部门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中发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戒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方面,为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益,反对歧视,更好地融入社会提供帮助。

卫生行政部门

《禁毒法》第36条第2款规定,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依照《禁毒法》的上述规定,《戒毒条例》对卫生行政部门在戒毒工作中的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即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环节均涉及戒毒医疗机构及其服务。因此,设置戒毒医疗机构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制定规划,使戒毒医疗机构既能满足当地戒毒工作需要,又不会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2010年1月,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依照《禁毒法》,联合制定了《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戒毒医疗服务工作。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

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环节,建立完善以安置就业为核心的工作体系,是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回归社会的关键。因此,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牵头负责下,依照各自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作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以解决就业安置、落实最低生活保障为目标,提供康复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指导和支持,使他们有病可医、有学可上、有业可就,巩固戒毒成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根据《禁毒法》规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来负责社区戒毒工作,主要考虑社区戒毒是一项综合性的戒毒措施,是包括脱毒治疗、康复治疗和回归社会正常生活的完整过程,由公安机关或者政府的其他职能部门负责就很难协调和调动各部门的力量。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社区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对社区内的经济、教育、文化、卫生、民政、治安等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可以调动政府各部门的力量共同参与社区戒毒工作。同时,他们对社区及其成员的熟悉程度也较高,承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管理工作比较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