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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相关学术概念的界定(禁戒毒品 编注)

导语:毒品相关学术概念的界定属于禁戒毒品下的编注分支内容。本篇围绕禁戒毒品 毒品相关学术概念的界定主题,主要讲述毒品等方面医学知识。

“毒品”与“成瘾性麻醉品”

毒品一般是指可使人成瘾的药物。这里的药物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在英文中,有关毒品的词汇主要是“Drug”(毒品)与“Narcotic”(成瘾性麻醉品)两种。事实上,使用哪种称呼往往是由使用者的立场、价值观以及立论标准而决定的。在西方社会,“成瘾性麻醉品”一词的使用者通常希望以一种中立的立场来评述毒品使用现象,以一种公平之心来平衡毒品的反对派与温和派之间的矛盾。与之相反的是,“毒品”一词的使用者们则希望以一种明确的态度来对待非法吸毒一事。他们忧虑成瘾性麻醉品在使用者身上所产生的破坏性效应,支持以严厉的态度对待非法成瘾性麻醉品的使用者及其使用行为。“毒品”一词的使用,正是用来表示他们反对非法使用成瘾性麻醉品的风向标立场。作为一名史学研究者,持公平合理的理性立场去梳理历史事件是必要的。因此,本书将根据不同的历史阶段及需要区别使用“成瘾性麻醉品”或“毒品”一词。

毒品类型与“传统毒品”

对于何谓毒品,长期以来,国际社会中一直没有形成一个固定的定义,即使是早期的国际条约,也多是列举出哪些药品属于需要管制的对象而已。[1]虽然如此,金姆菱(F. Zimring)与霍金斯(G. Hawkins)对毒品所给出的定义则被视为较权威的见解而为许多学者接受与推崇。他们认为,毒品是“一种对心理或精神有着显著影响的,并能被用以娱乐为目的之药物”。[2]这一持论不仅包含了传统上对鸦片剂、古柯类产品以及大麻的关注,也囊括了新型毒品如镇静剂、兴奋剂、致幻剂等。换而言之,对使用者心理或精神具有成瘾性、破坏性影响的娱乐性消费品均可称为毒品。就此意义而言,酒精类、咖啡因以及含有尼古丁类的烟草也临界于这种定义的边缘,只是因这类消费品还持有“未受国际控制体系管制的身份”而未被列入毒品范畴而已。[3]中国于2007年公布的《刑法》第357条所规定的毒品定义,显然与上述两位学者的立场基本一致。[4]

标准的差异决定了毒品分类的不同。毒品可以按照其来源分为天然的、半合成的与合成的三种;根据其对人体中枢神经的作用又可分成兴奋剂、抑制剂以及幻觉剂;若据其自然属性则可分为麻醉与精神药品两种。根据毒品在历史上所出现的时间以及被禁时间的迟早不同又可分成传统毒品与新型毒品。[5]

作为美国禁毒史内容的一部分,本书采纳以被禁时间的迟早进行毒品分类的方法。所以,本书所涉及的毒品指的是那些在国际禁毒运动兴起时期被禁止的毒品,包括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以及大麻等传统毒品。至于那些被称为新型毒品的诸如冰毒[6]与摇头丸[7]等合成类的兴奋剂或者幻觉剂毒品则不属于本书的研究范围。

毒品控制模式及其内容结构

以“毒品控制模式”来描述美国的毒品控制体系及其政策内容的习惯在美国早期禁毒史上并不多见。在美国禁毒史的研究著作中,毒品控制模式有着许多似乎不同却又性质类似的称呼。诸如“Drug-control Mode”“Drug-control Approach”“Drug-control Strategy”“Drug-control Policy”以及“Drug-control System”等。虽然无法确认类似的称呼究竟始于何时,但是,作为一个显学而兴起的禁毒史研究则始于20世纪70年代,由此可知,上述称呼的大量出现发生于这一时期开始的“毒品战争”之后。这与今日美国所留下的诸如“零宽容(Zero Tolerance)”“无毒地带(Drug-Free Workplace)”以及“只是说不(Just Say No)”等标语口号的出现时间基本一致。而这些口号则往往是对严厉且积极的美国毒品取缔政策的进一步说明。[8]

本书所要探讨的美国毒品控制模式指的是以“禁止”为价值取向,包括外交模式、法律惩戒模式以及医疗模式的联邦毒品控制之内涵。

外交模式(Drug Diplomacy)即为美国禁毒外交政策。与欧洲毒品生产国以及列强在鸦片贸易上所实施的国家行为相比,美国在中国以及远东鸦片泛滥问题上占据相对的道德高度。但是,作为美国大国外交内容之一的早期毒品外交,其本质还是美国的“政治现实主义与道德理想主义间一分为二的产物”。[9]早期美国禁毒外交活动虽以其道德高度力图执国际禁毒运动之牛耳,但终受当时美国国力与国际地位的限制而未能如愿以偿。

法律惩戒(Law Enforcement)是美国毒品控制的核心模式。它包含联邦层面的立法与执法两个方面的内容。禁毒立法在美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由简入繁、从地方到联邦的过程。1914年通过的《哈里森法》是美国第一部在联邦层面上将鸦片及可卡因的非医用行为加以非法化的立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早期美国禁毒立法程序是一个充满了外交因素与国内各种思维理念相互交替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哈里森法》的颁布与其说是其国内毒品问题的需要,不如说是禁毒外交的要求所致。美国国内立法与国际禁毒运动之间密切的关系,是研究美国禁毒史与美国禁毒外交史不容忽视的一个要素。

成瘾治疗的医疗模式(Drug Treatment)是毒品控制模式的另一个内容。医疗模式包括维持(Maintenance)与治疗(Treatment)两个基本内容。早期的成瘾治疗在经历了自由摸索、联邦维持成瘾时期之后,伴随着成瘾治疗乐观时期的结束与联邦权力介入医疗领域趋势的日益加强,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医疗模式逐渐发展成为附属于法律惩戒模式的一项内容而存在,直到70年代联邦法律明确成瘾治疗的合法性为止。

“成瘾”与“依赖”

在与毒品相关的专业性词汇中,“成瘾”(Addiction)与“依赖”(Dependence)描述的是吸毒者习惯性使用毒品之后而产生的一种对于毒品的依赖症状。正如麦克阿里斯特(William B. Mcallister)所言,长期以来,以“毒品滥用”(Drug Abuse)或者“毒品问题”(Drug Problem)来描述因吸毒而引起的不良后果实际上是一种没有明确界限的模糊概念。而对于作为吸毒问题之中心存在的“成瘾”与“依赖”现象,国际禁毒界也一直没有提供一个明确的概念予以描述。[10]对此,金姆菱与霍金斯再次提供了衡量吸毒者是如何具有“成瘾”与“依赖”症状的标准。他们认为,“成瘾”与“依赖”是一种“药品的使用习惯。对于拥有这种习惯的人来说,保持这种习惯的重要性远远超过他们的其他爱好或其他的社会角色”。[11]这一界定形象地描述了吸毒成瘾者依赖于毒品而无法自拔的生活特征。在中国,2011年4月1日施行的《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二条给予“吸毒成瘾”的定义则显得更为明确而具体:“吸毒成瘾是指吸毒人员因反复使用毒品而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脑病,表现为不顾不良后果、强迫性寻求及使用毒品的行为,同时伴有不同程度的个人健康及社会功能损害。”[12]

维持成瘾(Maintenance)与美沙酮疗法

“维持成瘾”是一种在继续维持吸毒者成瘾习惯的基础上以期达到逐渐戒除非法毒品使用的成瘾治疗方式。其基本内容就是引导吸毒者从使用非法成瘾性麻醉品转向使用合法的成瘾性麻醉品。这是一种“以毒攻毒”式的成瘾治疗法。实施成瘾维持治疗的前提条件有二:一是承认吸毒者对于毒品的依赖是一种疾病,二是承认戒毒是一件长期困难的工作。在上述条件下,以现行法律框架内的合法成瘾性麻醉品取代成瘾者所使用的非法毒品,从而使成瘾者达到停止使用非法毒品并最终戒掉所有成瘾习惯的目的。“美沙酮疗法”就是一种著名的流行于世界各地的治疗海洛因成瘾的维持疗法。

“美沙酮”(Methadone)是一种合成类的成瘾性麻醉品,由德国科学家在20世纪40年代发现。它与海洛因有着同样的基础性分子结构,但又有其独特之处:一是可以口服,二是药效持久。海洛因只有2—3小时的效果,而美沙酮的药效却长达24—36小时,而且是合法的。尽管如此,对于维持疗法长期存在的偏见,使得美沙酮的使用并没有在美国获得应有的承认。1964年,在第一次使用美沙酮维持成瘾治疗的公认临床试验中,医学博士多勒(Vincent P. Dole)与奈斯万德(Marie E. Nyswander)所获得的成功,终使美沙酮疗法在美国获得承认并被迅速推广。[13]作为一种卓有成效的海洛因成瘾治疗法,美沙酮疗法的确立恢复了美国医学界自20世纪20年代开始丢失了长达40年之久的成瘾治疗自信心。上述两位博士也因此获得美国重大医学奖之“拉斯克奖”(Lasker Prize)。20世纪60年代晚期,美沙酮维持治疗项目在美国得到了快速发展。几十个城市相继开设了相关诊所。至1975年,接受美沙酮治疗的成瘾者超过7.5万人,而到1992年,更是达到了11.5万人。[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