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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禁毒立法(禁戒毒品 禁毒国际合作)

导语:美国的禁毒立法属于禁戒毒品下的禁毒国际合作分支内容。本篇围绕禁戒毒品 美国的禁毒立法主题,主要讲述禁毒法,禁毒等方面医学知识。

作为世界上的超级大国和毒品消费量最大的国家,美国的禁毒立法状况长期以来成为西方社会禁毒立法的风向标。针对严重的毒品犯罪问题,美国制定了大量的禁毒法规,除联邦法规之外,各州都有禁毒法规,而这些法律法规在不断的完善下,形成了相辅相成的惩治毒品犯罪的严密的法律体系。

美国最早的禁毒法规是1914年12月17日通过的《哈里森麻醉品法》,该法于1915年3月1日生效。从那时起,鸦片和海洛因只有根据医生的书面处方才可出售。《哈里森麻醉品法》及其1924年的修正案都不禁止医学上的海洛因。直到1956年12月18日,国会制定的一系列新法律才宣布海洛因为违禁品。1970年,美国又制定了控制毒品的最基本的联邦法律——《全面预防和控制滥用毒品法》,该法将药物分为五类,主要有两类毒品,如海洛因、大麻、可卡因、鸦片制剂等受刑事法律制裁,非法贩运、买卖、持有这些毒品都将受到严厉制裁。1984年美国国会以压倒性多数通过了《综合犯罪控制法》,该法被称为美国历史上最成功的刑事法律之一。根据该法,大麻种植者只要将部分财产和土地用于种植大麻,就可以将全部财产予以没收。此外,美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法律,如《参与诈骗和腐化组织法》《犯罪企业法》《毒品滥用、预防和控制综合法》《银行保密法》《受控物品法》《反洗钱活动计划法案》等,加强了对与毒品犯罪有关的犯罪企业的打击。各州的非刑事法规对毒品犯罪也大都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基于美国自身经济社会的特色以及美国毒品犯罪的特殊性,美国禁毒立法具有以下特点[30]:

(1)采取特别刑法的方式来规定毒品犯罪,即在刑法典以外制定单行的惩治毒品犯罪的法规。这种用单行特别法来规定毒品犯罪的立法方式的最大优点在于它的灵活性,可以对涉及毒品犯罪的各个方面加以系统的规定,形成惩治毒品犯罪的完整的法律对策。灵活性与针对性的优势从美国不同阶段不同地区的禁毒立法中凸显出来,逐渐形成了美国相辅相成而又独具特色的惩治毒品犯罪的法律体系。

(2)特别注重对于毒品犯罪有关犯罪企业的打击。美国禁毒立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特别注重对于与毒品犯罪有关的犯罪企业的打击。为了有效地打击有组织的毒品犯罪,摧毁各种支撑犯罪企业的财政及管理活动,美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法律,如《参与诈骗和腐化组织法》《犯罪企业法》《毒品滥用、预防和控制综合法》《银行保密法》《受控物品法》《综合犯罪控制法》《反洗钱活动计划法案》等,规定对任何具有“诈骗”等有组织犯罪行为的企业严加惩处,防止非法企业与合法企业混在一起。

(3)注重适用财产刑和没收措施。设立了“相对证据”的法律概念,可根据“相对证据”没收财产。鉴于定罪需要“毫无疑问”的证据,根据《受控物品法》和《综合犯罪控制法》的规定,即使没有定罪也可根据“相对证据”没收财产。美国“相对证据”的法律概念极具创意,法官可以根据这一原则,在证据不足而无法判刑的情况下,对第一次可能犯罪的嫌疑人就可以在经济上作处罚,甚至是没收财产,这样就能有效地防止毒品犯罪嫌疑人将犯罪所得转移。

(4)设置了严密的查禁毒资的洗钱罪的立法体系。美国立法通过三个途径对毒品非法收益进行规制,一是由美国国会制定规制洗钱犯罪的法律;二是根据法律“授权”由有关的政府机关制定的规制洗钱的行政法规;三是通过有关的监管机构或者行业组织制定发布的“指导准则”。早在1970年,美国国会鉴于一些毒品犯罪、偷税犯罪、证券犯罪和其他一些经济犯罪的犯罪分子利用国内和国际的金融机构清洗赃钱,通过了著名的《银行保密法》。《洗钱控制法》实际上是美国国会于1986年通过的《反毒品滥用法》中第一编的内容。该法通过两个条文将洗钱的行为确立为刑事犯罪。美国国会于1994年9月3日通过了《洗钱镇压法》,对于《银行保密法》作了相当大的修改和补充,意图在降低银行履行《银行保密法》所规定的义务负担的同时,强化政府对于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控。同时由于《银行保密法》的不少规定过于原则,为了保证执法机关获得足够的证据和资料,《银行保密法》及其他一些法律“授权”财政部长制定实施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这些规则分别录入《联邦法规汇编》的不同部分。以上均表明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将洗钱行为在法律上确立为刑事犯罪的国家之一,也是反洗钱犯罪立法比较严密的国家之一。

(5)美国有对特定身份的犯罪主体和毒品犯罪累犯从重或加重处罚的原则。美国《全面预防和控制滥用毒品法》对有犯罪前科者施以较长时间的特殊假释规定,对有前科者明确规定加倍处罚,这在以法官的自由裁量为标志的欧美法系中比较少见。而我国在对前科问题上,一向从重或加重处罚,只是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程度。此外,我国还规定对国家公务员从事毒品犯罪予以从重处罚。

(6)重视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我国《刑法》第347条第6款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同时还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贩卖毒品罪承担刑事责任。美国在青少年吸毒问题上更是规定了对年满18岁以上的任何人,由于向21岁以下的人销售受管制物质而将受到的处罚,其规定的详细程度更是体现了该国禁毒立法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