傀儡政权伪满洲国的《鸦片法》(禁戒毒品 日本对伪满洲国的鸦片统制)
在伪满洲国成立之前,这个傀儡政权的鸦片政策已经由关东军拟订好了。1932年2月初,关东军参谋长小矶国昭、副参谋长冈村宁次、第三课长原田熊吉、代理总务厅长官阪谷希一、伪财政部总务司长星野直树、伪民政部总务司长竹内德亥以及其他日本官吏一起进行了筹划,决定成立专卖公署,在伪满实施鸦片专卖制度。尔后,由总务厅长官驹井德三、星野直树召集主计处长松田、特别会计科长毛利、一般会计科长古海忠之等人讨论了实施的具体方案,决定聘请神户税务署长难波经一负责鸦片专卖事宜。2月下旬难波经一到任后,立即着手鸦片的收购。当时,日本尚未占领鸦片的重要产地热河,为了解决鸦片的来源问题,难波经一亲自潜入天津收购华北鸦片,很快就收购了50万两。此外,又从日本和伊朗收购了150万两鸦片。
1933年3月,为了逃避国际社会的谴责,日本宣布退出国际联盟,并且立即发动了热河战役。日军占领热河之后,立即指定其为罂粟集中种植区。之所以选定热河为鸦片产区,既是为了便利控制,也是为了加强管理。1933年3月,伪财政部税务司长源田松三飞到锦州上空,用飞机将大量传单撒到热河各地。传单的主要内容是:鸦片生产、运输、加工和销售由政府管理,可以杜绝新瘾者的增加,可以逐渐减轻鸦片流毒;罂粟可以自由种植,而收获的鸦片必须交给当局;只有采取这样的措施,才能完成建国的理想——“王道乐土”。他们鼓吹说:“鸦片是满洲国人民所喜欢的东西,政府为适应人民的需要,将来由政府专卖,准许人民领鸦片栽培证,许可栽种,领鸦片吸食证,公开吸食。”(21)4月4日,关东军第四课下达的指示是:“从平津进逼热河时,应做好补充弹药和提供财政援助的准备,建立将热河栽培的鸦片得以销售至辽西一带的保护制度。”(22)
9月,鸦片到了收获季节,伪满洲财政部正式公布“暂行鸦片收买法施行规则令”。该“规则令”共有8条,要求热河各县长、旗长和市长加强鸦片征收管理,对于鸦片的征收、运输和贮藏负责保护,向“鸦片收买人”发放执照,要求“鸦片收买人”将收购的鸦片数量每旬如实上报,全部呈交财政部官员。(23)
1932年11月30日,伪满洲国正式公布了《鸦片法》。该法共有22条,只看前几条就可以知道,禁止吸食鸦片是幌子,鼓励吸毒是实意:“第一条,本法所称之鸦片,系指生鸦片、鸦片烟膏及鸦片烟灰而言。第二条,鸦片不得吸食之,但于康德五年一月十一日以前已达满25岁之鸦片瘾者,由政府认为治疗上有必要而许可者吸食政府所出售之鸦片烟膏时,不在此限。第三条,鸦片或鸦片吸食器具不得输出或输入之,但政府输出或输入制药用或鸦片瘾人治疗用之生鸦片或鸦片烟膏时,不在此限。第四条,鸦片除政府外不得制造之,但经罂粟栽种之许可者制造生鸦片时,不在此限。第五条,鸦片吸食器具非政府之指定者,不得制造之。”(24)
该《鸦片法》名义上虽然限制25岁以下的人吸食毒品,而实际执行时却没有任何限制;《鸦片法》名义上限制鸦片烟膏以及器具的制造与贩卖,但只是限制私人的行为,经过当局批准的“许可者”不在限制之内,根本目的在于实施政权机构的垄断性经营。表面看来,这个《鸦片法》与《日内瓦禁烟公约》第二章《生鸦片及古柯叶之国内管理》第六条规定并不矛盾,(25)似乎都是实行国家专卖制度,但目的则截然相反:一个是通过实施专卖制度,严格限制和禁止吸食,着眼于禁毒;另一个是通过专卖制度的推行,极力纵毒,最大限度地垄断鸦片利益。因此,伪满洲国的《鸦片法》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全面纵毒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