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见甫与华中宏济善堂的成立(禁戒毒品 华中宏济善堂的贩毒活动)
历来日寇对中国的毒化政策都与其在华特务机关有密切关系。九一八事变以前,日寇一般借特务机关掩护,驱使日本、朝鲜浪人从事秘密毒化政策。东北被日军占领以后,日军特务机关利用关东、热河一带生产的鸦片开始公开支持日本、朝鲜浪人进行大规模贩毒活动。卢沟桥事变之后,随着军事进展,日本的特务机关扩大到沦陷区10余省份。
在华中,楠本实隆着手筹建华中的毒品推销机构是在1938年初,他任命精通中文和中国事务的里见甫来主持华中的鸦片事务。(37)里见甫受命之后,在上海九江路50号设立了“日满商事株式会社”,以阿片九五郎为社长。
现在的问题是,楠本实隆委托购买的1400箱鸦片是何时到达上海的?又是怎样销售出去的?这批毒品利润由谁来支配?里见甫的供词回答了这些问题。
我,即李鸣、里见甫,凭良心起誓以下的情况是真实的。1937年9月或10月,我作为新闻记者到了上海,在这之前我在天津。1938年1月或2月,楠本实隆中佐(原文如此)问我能不能为特务部大批贩卖鸦片,他说这些鸦片正在从波斯运来的途中。特务部是中国日本派遣军参谋部的一个部,其职责是处理日军占领区的政治、经济、文化诸问题。这一大批鸦片1938年春运抵上海,存放在军用码头的一个仓库里,码头和仓库都派有卫兵。波斯鸦片放在160英磅的箱子,也就是1920两(原文如此)一个的箱子内。
波斯来的鸦片抵达后,我开始少量地向中国商人出售。当我从中国商人那里接到订货后,就派部下去特务部,特务部就命令仓库向我的部下发放多少量的鸦片。从仓库取出后,转交给那些商人,时间和地点都是预先商定的,商人在交货时付款。我把贩卖鸦片得来的钱以我的名义存入台湾银行,1个月向楠本中佐报告1~2次。我贩卖鸦片的价格由特务部的军官和我协商决定。我告诉他们当时的市价,他们就我的贩卖价格发出指示,这个程序得到了特务部承认。根据特务部的指令,我从以我的名义储存的款中向三井物产会社支付原价,再扣除我自身的各种费用,余款交付特务部。(38)
上述这批伊朗鸦片分两批运到上海:第一批428箱是在1938年4月12日由“新加坡丸”号运抵上海的,以中国商人的名义卸了货;第二批是在1939年1月由“赤城丸号”运到上海的。
第一批鸦片运到时,南京伪维新政府已经组成,侵略者最初想把华中的毒品推销业务交给刚刚粉墨登场的维新政府来经营。因此,苏、浙、皖特税处筹建了“上海鸦片公卖处”,由大鸦片商方达璋、蒲剑英和盛文颐(图10)等合伙组成。(39)不久,伪维新政府在内政部之下设立了戒烟总局,局长由朱曜担任。在楠本实隆的指使下,经过里见甫与盛文颐的具体策划,取消了刚刚成立的“日满商事株式会社”与“上海鸦片公卖处”,于上海四川北路成立了华中“宏济善堂”(Hung Chi San Tang)。
图10 上海瑞金二路118号(现在为瑞金宾馆)的一号楼和二号楼,是英国人马立斯创建的别墅式花园。马立斯花园建于1917年,建筑面积1135平方米,红瓦的屋面坡度较陡,有主楼和辅楼,都是两层,餐厅、卧房和书房都是用桃花木雕护壁、柚木拼花地板,大餐厅有极其贵重的水晶大吊灯。中日战争期间,马立斯花园被日军霸占,改名为三井花园,盛文颐长期住在这里,成为鸦片机关。
该机构设副董事长两位,由里见甫与南京伪维新政权的戒烟总局局长朱曜担任,不设董事长,经理为盛文颐。表面上中日各有一位副董事长,实际权力掌握在日本人里见甫(以里天夫为名)及其手下日本人会计监督中西正雄手中。理事为蓝芑荪、罗鸿仪、汪奉时、朱振华、徐长春、郢芳熙、张瑞堂、傅叔英、梅云生和蓝彦卿等10人。(40)
关于宏济善堂成立的情况,里见甫的口供是:“从波斯来的鸦片到货起,到1939年(原文如此)3月维新政府成立,我把鸦片卖给中国商人,按上述方法支付款项。维新政府设立的同时,上海的特务部解散了。但又设立了兴亚院的支部……楠本中佐担任兴亚院上海支部的副支部长(即次长)。兴亚院经济部负责鸦片和麻醉品。兴亚院决定把办理鸦片转交给维新政府,维新政府在内政部下设立了戒烟总局。为分配鸦片,组织宏济善堂。它是一个商业会社,其股东是8个大鸦片商。我受戒烟总局局长朱曜之托,坐上了宏济善堂副董事长的交椅,宏济善堂没有董事长。宏济善堂的契约及诸规定都是在与维新政府协商之后,由兴亚院起草的。经兴亚院承认,我接受并在副董事长的交椅上就坐。”(41)
宏济善堂虽然名义上是商业组织,但既然是“契约及诸规定都是在与维新政府协商之后,由兴亚院起草的”,其政权操纵性质十分明显。此处,里见甫的时间记忆显然有些混乱。正确的时间表是,1938年3月南京伪维新政府成立。10月,日本内阁决定成立“对华院”。11月上旬“对华院”在东京召开会议讨论中国占领区的经济等问题,南京伪维新政府实业部长王子惠带领盛文颐等十余人参加了“中、日、满经济恳谈会”。11月20日,伪禁烟总局拟订了《维新政府戒烟制度要纲》,文件的正文为日文,附件为中文,显然是日本人起草的。12月,日本天皇将“对华院”更名为“兴亚院”。1939年3月,“兴亚院”总部决定建立蒙疆、华北、华中、厦门联络部和青岛办事处,具体负责各个区域的侵略政策的贯彻和实施。1939年3月28日,华中联络部设立,楠本实隆就任次长。
1939年4月30日,伪维新政权正式公布了《维新政府戒烟制度要纲》,内容共分为七个部分:《戒烟总局设立要纲》《戒烟总局组织章程(案)》《地方戒烟局设立要纲》《地方戒烟局组织章程(案)》《华中宏济善堂设立要纲》《地方华中宏济善堂及小卖商设立要纲》和《戒烟关系法令(案)》。根据这一“要纲”,伪维新政府承认了先前已经设立的华中宏济善堂,同时规定,华中宏济善堂理事长及副理事长(必须为日本人)由禁烟总局任命,加入华中宏济善堂的大鸦片商人限制在10名以下,每人应交总局保证金20万元。华中宏济善堂可以在上海、南京、杭州、蚌埠等特别市设立分堂,地方宏济善堂由鸦片商5人组成,以无日本人参加为原则,每人须交1万元作为地方宏济善堂的保证金,然后由地方宏济善堂提交地方戒烟局,再由地方戒烟局解送戒烟总局。地方宏济善堂的理事长由该地方加入的鸦片商推选产生。
1939年6月5日,伪禁烟总局正式委任里见甫为华中宏济善堂理事长。同一天,华中宏济善堂在上海四川路公开挂起牌子,下设营业组、鉴定组、会计组(兼庶务组)。加入华中宏济善堂的8家鸦片商全是在上海长期经营毒品批发生意并发了横财的人,他们资本雄厚,加入华中宏济善堂前先向禁烟总局缴纳了20万元保证金。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后,出现了6个分堂:南京宏济善堂分堂理事长为蓝芑荪,镇江为徐成裕,苏州为米振华,嘉兴为郭伯良,松江为严春堂,芜湖为蔡公侠。宏济善堂分堂下设营业股和会计股。(42)华中宏济善堂如同大连一样,挂着慈善机构的牌子,从事的是贩毒的勾当。
1938年3月,华中宏济善堂酝酿成立之时,特许上海鸦片商人交纳费用,领取执照,销售鸦片。当时,经盛文颐策划成立了上海特业公会,楠本实隆指定蓝芑荪为会长。7月8日,上海特业公会改组,直接受华中宏济善堂控制。(43)1941年2月1日,华中宏济善堂指派蓝芑荪和徐长春在上海成立特业总公会,宗旨是:“团结全国各地特业商人,谋官商之联络,与同业之互助,增进公共利益,矫正营业弊害,以裕税便商。”(44)蓝芑荪、郑芳熙任华中特业公会监察,罗鸿仪、张瑞堂与徐长春任常务委员,号召各地鸦片商人相应成立地方特业公会,凡是会员入会,首先填写申请书,经特业总公会监察以及常务委员审查合格,发给会员证书(表57)。总公会与地方公会的主要责任是,分配鸦片销售数量,排解行商之间出现的纠纷。就一个鸦片商人来说,他既是华中宏济善堂的一个成员,也是特业公会的一个会员。正是由于这种一身二任的角色,使华中宏济善堂的理事成了特业总公会的监察和常务委员,使宏济善堂分堂的负责人成为各地特业公会的头目。这样,华中宏济善堂、戒烟总局与特业公会就形成了三位一体的纵横交错的毒品销售人事网络。现将江苏、浙江各城市公会名称及其负责人姓名列举如下。
表57 华中鸦片特业公会行商姓名一览表
地点 | 行商名称 | 负责人姓名 | 备考 |
南京 | 协成行 | 罗鸿仪 | |
镇江 | 鑫泰行 | 王永康 | |
无锡 | 裕丰成行 | 张瑞堂 | |
苏州 | 瑞丰昌行 | 李士群 | 伪江苏省长 |
杭州 | 大德昌行 | 梁鸿志 | 伪行政院长 |
嘉兴 | 锡昌行 | 周志远 | |
松江 | 松泰行 | 罗洪义 | 兼 |
宁波 | 同德行 | 徐长春 | |
南通 | 源昌行 | 张瑞堂 | 兼 |
扬州 | 协记行 | 徐长春 | 兼 |
特业总公会与地方公会的经费筹措办法是,自公会成立之日起,每两鸦片在购买时收费2元,1元为总公会费用,1元为地方公会费用。总公会这笔费用的收支情况,按月送交华中宏济善堂审核。
从1937年底楠本实隆指使里见甫负责华中鸦片推销事务,到1938年3月酝酿成立,再到1939年4月《华中宏济善堂设立要纲》文件的公布,再到1939年6月5日公开挂牌,华中宏济善堂从酝酿到挂牌经历了一年半的时间。
因此,关于华中宏济善堂成立的时间,诸家叙述有些混乱。一般认为成立于1939年5月,但根据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所存该机构内部会议记录,酝酿成立的日期应为1938年3月。(45)旁证资料还有一些。华中宏济善堂于1938年初酝酿成立时,曾有几个人提出要包办。这些活动消息已被国民政府的侦探人员所掌握。
1938年初,国民政府内政部得到了伪禁烟局长张曜与上海大鸦片商人接触的情报,掌握了宏济善堂的筹设情况和加入宏济善堂的资本条件:“(1)烟商须出具银行存款20万元以上之证明;(2)日方愿负责由热河、满洲及波斯输入烟土,售与烟商,价约每两3元;(3)烟土因优劣共分为四种,起价因质不同,每两须另加损(捐)税1元6角;(4)烟商每月须付日方‘佣金’10万元。一般烟商对此深恐全系骗局,致未接受。”(46)这一情报应当是真实的,它反映了里见甫、张曜、盛文颐与上海大鸦片商人的初期接触情况。鸦片商人与日本侵略者开始打交道,存在某种程度的恐惧和怀疑心理是正常的。
第二条重要消息是:“有拉第维亚籍勃拉姆者,自称为拉国驻沪领事,曾挽华人陈炎一与烟商接洽……于正月杪曾邀同特货商会代表数人开会商议。闻勃拉姆所提出之条件如下:(1)日当局将委用总办一人,主持上海禁烟事务。(2)总办得聘总经理一人,总经理得雇一等分销员12人,二等分销员50人,三等分销员80人。分销员除销售官土外,并得雇用侦探及缉私队员若干人,所有侦探及缉私队员之任用及薪资,皆由总办负责付给。(3)总经理须事先声明包销烟土之箱数,货交时须付现款。(4)烟土规定由热河运入,每两售价约3元,运费在内,每两外加捐税1元6角。总办、总经理及分销员须随时开会,规定售价。盈利所得,须将一部分拨归总办,作为酬资。(5)各分销员须向总经理事先声明每月能约销售若干箱,但并无包销全数之责任。(6)此外另设一公栈,又日军驻守监护。规定分销员向总经理取货,总经理向总办取货。总经理之资格又有规定如下:(1)凡声(申)请为总经理者,须提银行存款20万元以上之证明,收到声(申)请书三月后,分别予以答复。总经理须将赢利项下每月拨10万元,付给勃拉姆及日当局,作为酬报费。惜烟商对此通盘计划置之不理,日方亦因内部意见纷歧,不予考虑,遂搁起未成。”(47)仔细琢磨这一情报的内容,与后来公布的华中宏济善堂的鸦片销售计划是基本吻合的。1938年的2月(正月杪),正是日本加紧筹划、组织傀儡政权之时,同时也是积极通过各种关系编织华中地区毒品销售网络之时,所以,1938年3月份华中宏济善堂基本组成应是事实。至于1939年5月或6月,可以看成是华中宏济善堂从隐蔽的方式开始走向公开化的时间。
华中宏济善堂从楠本实隆指使里见甫筹组鸦片销售机构到1939年6月5日正式挂出牌子,应当说其组成和运行并不是很顺利。那么,导致难产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国民政府的情报分析基本是正确的。上海一带的鸦片营业历来为中国大鸦片商人操纵,日本不欲插足则已,如欲牟取鸦片利益,则必须与此辈商人合作不可。推究其故,不外有下列几条:鸦片烟商拥有雄厚资本,商业经验和政治常识告诉他们,与日伪当局打交道是危险的。抗日战争爆发之前,上海的黑社会与鸦片行业以杜月笙为首领,历来代表鸦片商人与租界当局进行周旋。上海失陷之后,杜月笙逃避到香港。上海的大鸦片商人中缺乏大亨级的人物,无论是对于里见甫还是盛文颐等都缺乏信心,加之彼此猜疑未定,难于拍板定案。一般鸦片商人想发财,虽积极表态愿与日本人合作,但由于缺乏雄厚资本,难以投资经营大规模的鸦片生意。上海一带,由于处在政治动荡时期,治安情形十分混乱,商业也由于战争而遭受严重破坏,人心惶惶,前途难以预测。再说,日军顾及国际社会的强烈谴责,未便直接站在前台,需要借助傀儡政权之手达到其罪恶目的。是时,南京政权正在筹组过程中,所以,华中宏济善堂的组成需要一个过程。不仅如此,华中宏济善堂组成之后,它的纵毒活动在没有得到南京伪政权的法令许可条件下,也只能采取隐蔽的方式。这就是华中宏济善堂从1938年春天事实上已经开始操纵华中地区的贩毒活动,而到了1939年6月才正式挂牌的奥秘所在。
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朱庆葆教授说:“南京维新政府成立不久,实业部长王子惠即与日人松井勾结,全力以赴想抢得烟毒之利。因日方忽然派楠本实隆来代替松井而未成。楠本到沪后,任华中方面军特务部总务班长,负责主持占领区内所有政治、经济、文化等事务,他邀请由日本参谋本部第八课课长影佐祯昭大佐推荐的里见甫,到上海负责整个苏浙皖地区的鸦片等毒品贩卖工作。”(48)这种说法似乎有些问题。松井,即松井石根,1938年7月任上海派遣军司令长官,8月任华中方面军司令长官,带兵侵入南京,制造了震惊世界的南京大屠杀惨案。日本投降后,松井石根被列为甲级战犯,1948年被判处死刑,执行枪决。楠本实隆担任上海派遣军特务部总务班长的时间是1937年9月,为筹集特务部经费,他先是派人与三井物产株式会社订购伊朗鸦片,后是任命里见甫筹设“日满商事株式会社”。这些活动都是在日军未占领南京之前就开始进行的。显然,楠本实隆不是在南京伪维新政府成立之后才到达上海的。另外,南京陷落的时间是1937年12月13日,伪维新政权成立于1938年3月28日。朱说“1938年3月18日在南京成立了以梁鸿志为‘行政院长’的‘中华民国维新政府’”,显然是笔误。
汪伪南京政权内政部次长袁愈佺在南京监狱的供词中谈到华中宏济善堂成立的情况,也谈到其业务范围和戒烟总局的关系。他说:“因原田(伪维新政府的最高顾问)、楠本之支持,里见甫乃与盛文颐组织宏济善堂,而由盛文颐负责拉拢土商参加,设中央行,十家共同出资,向东北及内蒙采运烟土,并于上海、南京、苏州、无锡、镇江、芜湖、杭州、松江等地设立地方行,负责承销……维新政府所设之戒烟总局名义上为宏济善堂之监督机关,实际上除按月照收少数之捐税外,一切不得过问,各地土商悉听命于宏济善堂。所有宏济善堂之运销烟土数量以及中央行、地方行之营业情形,从来概不呈报戒烟总局,故宏济善堂历年收益,虽其主管机关之戒烟总局亦莫可稽考,外界更无从推测。至于日方对于宏济善堂运销烟土之业务,系由兴亚院负责监督,每年该堂运销烟土数量须由兴亚院核定。”(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