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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禁戒毒品 编注)

导语:绪论属于禁戒毒品下的编注分支内容。本篇围绕禁戒毒品 绪论主题,主要讲述贩毒,贩毒史等方面医学知识。

毒品是万恶之源。最早从西方国家传入中国的毒品是鸦片,而鸦片是从罂粟的果实中提取的。鸦片具有很强的麻醉性,若长期或超量使用很容易成瘾和中毒。鸦片成瘾后需要经常吸食或服食,不然就会六神无主,烦闷异常,呵欠频发,涕泪满面。只有不断增加鸦片的用量,加快吸食的频率,才能维持原先的快感和梦幻状态。久而久之,瘾君子的脑组织机能受到损伤,神经中枢发生病变,身体某些部位出现充血、出血的症状。

在清代乾隆末期嘉庆初期,有人将鸦片切成碎末,放入水中搅匀,再把切成丝状的烟草放入鸦片水中搅拌均匀烘干,这就是当时的新型毒品——鸦片烟。[1]“其烟入腹能益神气,彻夜不眠无倦色……若连朝不辍,至数月后,则浸入心脾,每月非如期呼吸则疾作,俗呼为瘾。瘾至其人涕泪交横,手足委顿不能举……故久食鸦片者,肩耸项缩,颜色枯羸,奄奄若病夫初起。”[2]

从清同治年间开始,比鸦片更毒的吗啡在上海等沿海城市的西药房里作为戒烟药公开出售。吗啡是一种棕色、浅黄色、白色或无色的结晶粉末,具有极强的中枢性镇痛作用。与鸦片一样,它同时又具有镇静作用与止咳作用,能使使用者产生无以名状的快感,但它对人的呼吸、循环、消化系统有副作用,而且具有比鸦片更大的成瘾性。鸦片所含的生物碱仅20%左右,而吗啡的纯度比鸦片高得多。吗啡除了口服还可注射,使用起来更为方便。因此,一些人用吗啡戒了鸦片烟瘾后又染上了吗啡瘾而不能自拔。但吗啡“一不注射,则立僵死,并手足不能动”,且“每注射一次,即留一黑点,终身不退。注射至三四年,则全身斑点,无复容下针之处,其人亦垂死矣”。[3]鉴于吗啡有极大的毒害性,1902年,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第11款明确规定,不准进口。至1907年初,尚未与中国改订商约的多数国家也允诺禁止吗啡和吗啡针入华。

从清朝末年开始,中国各地的西药房又以戒烟药的名义推销海洛因。海洛因是对吗啡进行化学处理后得到的一种粉末,其颗粒越细,颜色越淡,纯度越高,其纯度最高的是4号海洛因,其他纯度较差者依次为3号至1号海洛因。海洛因的镇痛能力是吗啡的4倍至8倍,只要使用一两次即可上瘾,且很难戒除。由于海洛因多为白色粉末,民间称之为“白面”“白粉”“白药”。当海洛因刚开始传播不久就有人指出:“最毒无如海洛因,吗啡虽烈逊三分,高居鸦片红丸上,北地人多白面称。”[4]红丸以海洛因、吗啡为主要原料,加上砒霜等制成黄豆状,清末出现时外表呈粉红色,故名。红丸烟味清淡,吸食后会产生比鸦片更奇特的效力,因此在民国时期极为流行。

至抗日战争时期白粉已有三等:甲等是666,乙等是670,丙等是707。“其中以707为最毒,不抽鸦片的人,只要吸上五分,就能死亡;有毒癖的人吸了,虽然不会即时死亡,但生命也会缩到极短,从此死亡的人数,要比从前多得多了。”[5]海洛因的长期吸食者“瞳孔缩小,说话含糊不清,畏光,身上发痒,身体迅速消瘦,容易引起病毒性肝炎、肺气肿和肺气栓塞,用量过度会引起昏迷、呼吸抑制而死亡”。[6]

中国近代的有识之士曾多次指出鸦片等毒品的危害,并采取行动与之作斗争。林则徐在致道光帝的奏折中坦陈,鸦片“流毒于天下,则为害甚巨,法当从严。若犹泄泄视之,是使数十年后,中原几无可以御敌之兵,且无可以充饷之银”。[7]锡良在1907年上奏朝廷,认为“数十年以来,国势之所以日弱,外侮之所以日烈者,实由民气不张,民气不竞之故;民气、民力之所以颓坏若此者,则鸦片为之也。小民不去其毒,则农、工、商业何由而兴?官士不去其毒,则吏治、军材、学堂教育之绩何由而进”?[8]进入民国之后,中华全国基督教协进会、中华全国教育改进会等30多个社会团体在1924年8月成立中华国民拒毒会。该会强调:“鸦片为帝国主义侵略之工具,为军阀官僚生存之命脉,实三民主义之劲敌,亡国灭种之祸根。”[9]

民国时期,还涌现了不少揭露烟毒祸害的文艺作品,具有强烈的警世意义。由许复民编剧的文明戏《黑籍怨魂》在民国初年问世后,曾在上海长演不衰。1916年,该剧被改编成电影,搬上银幕后,再次引起轰动。1920年,四川内江文人刘师亮的长诗《烟哥自叹》在《师亮随刊》上公开发表,诗中控诉鸦片“害比虎豺”,“害得我精神丧败,害得我如痴如呆。害得我行如风摆,害得我枯瘦如柴。害得我夫妻断爱,害得我父子离开。害得我人亡家败,害得我出丑弄乖。害得我家产变卖,害得我高筑债台。害得我常常戳拐,害得我累累受灾。害得我成精作怪,害得我十死九埋。害得我居卑处矮,害得我悔滥胸怀。想当初,悔不该,烟哥身世亦雄才。到而今,放悲哀,千悔万悔悔不转来”。[10]上述16个“害得”生动、形象地道出了鸦片吸食者的心头怨恨和切实反思。

在甘肃还流传着讥讽吸烟成瘾的人的《九了歌》,比《烟哥自叹》更为通俗易懂、入木三分:

面黄肌瘦精神少,有病了;
身上穿件破烂袄,底丢了;
不论干湿就睡倒,瘾发了;
妻室儿女哭号啕,不管了;
父母无病逝故早,气死了;
不完钱粮不纳草,地卖了;
赤身露体到处跑,拆光了;
日窃夜盗人人恼,不远了;
走在野地尸难找,狗吃了。[11]

当时在民间流行的对联中也有抨击鸦片毒害的。如武汉的对联云:

竹枪一枝,打得妻离子散,未闻炮声震地;
铜灯半盏,烧尽田地房廓,不见烟火冲天。[12]

西安的对联则谓:

油灯一盏,烧掉祖宗万代业产;
竹竿半截,打倒天下英雄豪杰。[13]

既然人们从上到下对鸦片的危害都有所认识,为什么鸦片等毒品依旧如此流行,而且有逐渐蔓延的趋势呢?这一问题与鸦片本身的作用有关。首先,鸦片可作药用。《本草纲目》上记其性能为止泻痢、固脱肛、治遗精久咳、佣肺涩肠、止心腹筋骨剧痛。《钦定四库全书·史部·滇略》卷三记载,鸦片“可疗泻痢风虫诸症,尤能坚阳不泄,房中之术多用之”。其次,鸦片有兴奋作用,能刺激脑下皮质,焕发精神,使人产生一种无以名状的快感和梦幻,从而暂时将现实中的烦恼和忧愁扔在一边。演员上台前过足了烟瘾,唱起来音色洪亮,精神抖擞。轿夫、纤夫为了让自己能够胜任负重跋涉,也要吸足大烟。对于生活在穷乡僻壤基本上没有什么文化娱乐的贫苦农民来说,一天劳作下来抽上几口鸦片解乏提神,几乎成了唯一的休闲方式。鸦片烟也随之成了一种聊以解愁暂时忘却生活烦恼的娱乐用品了。第三,从经济效益来看,在旧中国种植罂粟比种植任何一种农作物回报率都高,而且罂粟的生长对于土壤、气候的要求并不是太高,有些不宜生长粮食作物的地方罂粟倒是安然无恙。农民在别无经济收入来源的情况下自然不愿轻易放弃种植罂粟,即便在官方严禁时期也会躲进人迹罕至的深山老林偷种。

在这种情况下形形色色的毒贩便纷纷破门而出,使尽浑身解数来抢夺鸦片市场,抢占鸦片市场的份额。他们只顾自己赚钱捞银,根本不管鸦片等毒品造成的社会危害。鸦片生意的暴利吸引了帝国主义列强、官僚政客以及各地的军阀、土匪和奸商,他们无不把鸦片买卖看作是摇钱树、聚宝盆。帝国主义列强为了鸦片利益不惜悍然发动侵略战争,迫使中国官方接受他们的意志和安排。英国主要是对中国实行鸦片输出,日本则在鸦片输出的同时大力在中国就地种植、生产和销售鸦片等毒品。外国毒贩在华的贩毒活动是造成中国近代贫穷落后的重要原因之一,“东亚病夫”完全是外国侵略者毒化中国所造成的恶果。

官僚政客为了搜刮钱财,解决财政困难,往往置信誉、责任于不顾,他们饮鸩止渴,开放烟禁,以“寓禁于征”为幌子,力图实行官方垄断的鸦片贸易,结果使烟毒更加泛滥,长期难以收拾。

军阀、土匪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互相转换的。收匪为兵、纵兵为匪、兵匪合一是常见的社会现象。军阀、土匪为了达到称霸一方的目的,念念不忘扩充武力,而为了维持这些脱离生产的武装力量,广开财源,往往采取以烟毒养军(匪),以军(匪)护烟毒的方法。

无商不奸,反映了旧时民众对商人的一种偏见。然而用在鸦片生意场上是千真万确、丝毫不差的。鸦片商人们为了走私牟利,拉拢腐蚀执法稽查人员,与他们串通一气坐地分赃。在路子尚未打通、关系尚未搞定的地区,鸦片商们或结伙成群,武装闯关,或雇佣男女,利用人体肛门、阴道等器官藏匿毒品、蒙混过关。

中国近代的贩毒群体,有外国侵略者,也有本国人;有在朝的军政官员,也有在野的土匪、奸商;在奸商中又有兼营与专营之分,有散户、小户与大户之别。在鸦片等毒品这一特殊的商品经营领域中(民国期间称为“特业”)如同在其他商品经营领域中一样,贯穿着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的激烈竞争。操纵毒品市场的是资本主义、帝国主义者,宣称“寓禁于征”的官府衙门,而在第一线厮杀打拼的则是有中外反动统治者明里暗里支持的专业商号与公司。一些偶尔为之的散户、一些无特殊政治背景的小户尽管人数很多,但能量甚小,他们既是害人者,又是被害者,在中国近代贩毒史上并不占主导地位。纵观中国近代史,任何不带偏见的人都可以清楚地看到,外国侵略者是最大的贩毒者;其次是鼓吹“寓禁于征”、统治人民的各级官府,是它们决定了鸦片商人的命运与地位(非法或合法),决定了上市交易的毒品的数量与价格(如果实行官卖的话),从而也就顺理成章地夺走了毒品贸易的大部分利益。

那些没有任何政治背景,经营鸦片等毒品的散户的生意带有极大的投机性。要么侥幸过关,连本带利,赚上一把;要么遭到查缉,血本无归,甚至送命。

由于政治的腐败,在毒品贸易领域中出现了官商勾结、狼狈为奸的情况。通常是专业的商号、公司不断向官方行贿、报效,官方则为他们提供保护。有些官员甚至与贩毒大户合伙经营。因此,在鸦片等毒品贸易中事实上存在着官办(官督商办)、官商合办、商办等各种形式,而且只做不说的暗箱操作又占了很大的比重。为了抢夺鸦片利益,官方以及与官方有密切关系的大户竭力盘剥、压抑小户、散户,而小户、散户为了维护自己的生存空间,不得不走上团伙化、武装化的道路进行抗争。从总体上看,这是一场大狗与小狗、饱狗与饿狗间的争斗,并不具有真正的反帝反封建的深刻内容。

官方、大户的兴风作浪,小户、散户的推波助澜带动了毒品业的畸形繁荣,然而这种繁荣是以民众身心健康受损、经济凋敝和国运衰落为惨痛代价的。民众有限的购买力消耗在鸦片等毒品上面,用来投资正常的生产建设的资金自然处于经常性的紧缺状态,严重影响了中国近代生产力的发展。贩毒吸毒的流行又刺激了色情业、赌博业的兴盛,引起了社会风气的败坏和道德的堕落。鉴于有些人既是瘾君子又是嫖客、赌棍,于是有些烟馆老板或与妓院、赌场老板联手搞一条龙配套服务,或者自己兼营色情业和赌博业;反过来,妓院、赌场的老板为了吸引主顾,也往往同时供应鸦片等毒品以助兴,因此人们旧时把“黄赌毒”并称是有道理的,三者都是一种慢性自杀。瘾君子们在毒资耗尽后,就变卖田产、家产甚至卖掉自己的妻子儿女。到了实在一无所有时,为了满足毒瘾,便铤而走险,杀人抢劫,无所不为,给社会治安带来严重问题。

对于上述问题,历届旧政府并非一无所知,它们有时还会在社会舆论、进步力量的推动下实行禁烟禁毒,但鲜有善始善终者。究其原因,这些旧政府并不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禁烟禁毒之所以难以为继,就在于有巨大的鸦片毒品的利益驱动。同时历届旧政府也很少考虑开展替代种植以铲除毒源,即使有所考虑也根本拿不出什么切实可行的措施来贯彻落实。另外,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帝国主义列强和军阀是阻碍肃清烟毒的两大恶势力。帝国主义列强以不平等条约为护符,以租界、居留地为基地,以军舰、船只为运输工具,以本国人或加入该国国籍的中国人为主力,源源不断地将鸦片毒品运入中国境内。事实上处于封建割据状态的各地军阀对于中央的政令阳奉阴违或干脆置之不理,为了扩充实力、扩大地盘,他们往往唯利是图,另搞一套。即使中央政府有较完整的禁烟禁毒方案,到了他们那里无不大打折扣或以各种借口另做文章。在这种情况下,能够带来巨大毒品收益的大烟贩们不但没有受到应有的惩处,反而成了各路军阀争相罗致的活宝、合作经营的伙伴。自然,为了平息民众的愤怒、应付舆论的谴责和上级的检查,捕杀几个小烟贩,做做样子,也在情理之中。

在中国近代贩毒史中,禁毒和贩毒始终是一对矛盾。在这一总题目下往往会出现名为禁毒实为贩毒、短期禁毒却长期贩毒、禁人贩毒自己贩毒以及禁毒与贩毒并存等各种复杂的社会现象。过分相信文本文件可能会与历史的真实相距甚远。有关禁毒的文本文件只有得到全面、彻底的落实才具有真正的意义,反之只是遮羞布或骗人的幌子。

中国近代的贩毒问题关系到人民的生死、社会的安危、民族的存亡、国运的兴衰,因而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历史课题。然而长期以来由于种种主观、客观的原因一直没有得到全面系统的研究。人是历史活动的主体,无论是积极的活动还是消极的活动概莫例外。离开了对具体的人物(无论正面人物还是反面人物)的研究,任何历史问题都不可能得到真正的解决,也不可能有较为精确、细致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史学界只有在研究鸦片战争、第二次鸦片战争时对一些中外烟贩有所论列,其余均语焉不详。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帮会史、黑社会史、地区经济史以及抗日战争史研究的全面展开,对一些有关的毒贩有了较扎实的个案研究。特别应当指出的,1997年1月和9月,苏智良先生、王宏斌先生先后推出了各自的力作《中国毒品史》和《禁毒史鉴》,对毒品在中国的危害作了长时段、全方位的考察和研究,给了笔者以不少启示。与上述专著不同,本书并不是一部全面研究禁毒的专著。本书的重点是研究毒贩在近代中国的发展演变、他们的社会网络以及经营之道,因此在论及禁毒时,重点也仅放在禁止毒品的贩运方面,对于其他的方面则有意淡化,很少落笔,这点务必提请读者注意。如果本书的出版能为目前战斗在缉毒第一线的公安执法人员提供某些历史的启示,能够使广大人民群众坚定“珍惜生命,远离毒品”的信念,笔者将不胜欣慰。


[1] 参见王宏斌:《禁烟史话》,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4页。

[2] 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鸦片战争》(一),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296页。(以下简称《鸦片战争》)

[3] 《朱执信集》(上集),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421页。

[4] 刘豁公:《上海竹枝词》,上海雕龙出版社1925年版。

[5] 陈存仁:《抗战时代生活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5页。

[6] 苏智良、赵长青主编:《禁毒全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5页。

[7] 《林则徐集·奏稿》中册,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601页。

[8] 《锡良遗稿·奏稿》第一册,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650页。

[9] 《拒毒月刊》第15期,第10页。

[10] 转引自《近代中国烟毒写真》下卷,河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14页。(下文引用该书时,其注释不再注明出版社。其他引文之书籍等相同处理)

[11] 《近代中国烟毒写真》下卷,第568—569页。

[12] 《禁毒全书》上册,第408页。

[13] 《禁毒全书》上册,第4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