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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工作:真正落实戒毒者回归社会的理念(禁戒毒品 新型合成毒品违法犯罪问题对策研究)

导语:戒毒工作:真正落实戒毒者回归社会的理念属于禁戒毒品下的新型合成毒品违法犯罪问题对策研究分支内容。本篇围绕禁戒毒品 戒毒工作:真正落实戒毒者回归社会的理念主题,主要讲述戒毒,戒毒工作等方面医学知识。

戒毒的最终目的就是回归社会。《禁毒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戒毒条例》第九条更是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入学、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禁毒法》第七十条又规定:“有关的学校、企事业单位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戒毒人员入学、工作等方面设置障碍,将戒毒人员拒之门外,或者虽然录用,但在工资、劳动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实行不平等的待遇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制止并责令其改正。因歧视戒毒人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戒毒条例》第十条还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和戒毒社会公益事业。对在戒毒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从《禁毒法》《戒毒条例》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帮教戒毒人员,使他们正常地生活,不再沾染毒品,是禁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社会各个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但不能在就业、入学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而且由于戒毒人员在生活能力、自控能力及就业技能等方面比较弱,全社会要尽量帮助他们,在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方面给予援助。为此,云南省禁毒委还专门做了相关考核指标,要求各相关部门积极帮助戒毒人员安置就业。

这些规定与考核指标在出发点上无疑是好的,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很难操作,存在着以下问题:

其一,对吸毒者的污名化客观存在,戒毒者回归社会困难。污名化(stigmatization)就是目标对象由于其所拥有的“受损的身份”而在社会其他人眼中逐渐丧失其社会信誉和社会价值,并因此遭受排斥性社会回应的过程。后来的研究者则把污名化过程进一步分解为5个相互关联的社会要素,分别是贴标签、原型化处理、地位损失、社会隔离和社会歧视。

吸毒人员就拥有这样一种“受损的身份”,因为吸毒带来的各种负面影响,足以驱使非吸毒者对吸毒者实施社会隔离和社会排斥的制裁。在因吸毒而导致的排斥性社会回应中,最主要的一类就是社会歧视。在最严重的情况下,家庭很有可能把吸毒者拒之门外,社区可能将其驱赶出其所在的居住区,而雇主则很可能解雇吸毒的员工。因此,吸毒人员之所以难以摆脱毒瘾,根源在于回归社会后没有谋生技能,既容易被社会拒绝,也容易自暴自弃,最终难免再次选择毒品逃避社会、麻醉人生,因此,反对歧视和羞辱,给吸毒者以宽容、关怀与帮助,已经成为社区矫助的关键。

其二,戒毒人员就业安置难度大,缺乏有力的政策支持。在帮助戒毒人员安置就业过程中,经常存在着找不到合适的岗位、找到的岗位无法满足其期望值或无法保证其正常生活、戒毒人员不珍惜岗位甚至出现监守自盗等现象,所以整个云南戒毒人员就业安置率都处于较低的情况。如五华区在册吸毒人员中在岗就业的人员有330人,其中社戒社康期满已回归社会的有89人,还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的有241人,仅占现有社戒社康数619人的39%(52)。究其原因,一是因为吸毒人群的特殊性,大部分人身体心理健康状况较差,年龄较大,文化素质较低,就业技能弱,就业选择面比较有限;二是一些戒毒人员长期吸毒后养成了好逸恶劳、拈轻怕重、不愿劳动的品性;三是多年反复吸毒的经历、曾经的恶习仍然让社会和用工单位望而生畏,一些企业还是不愿意安置戒毒人员;四是缺乏具体有力的政策鼓励企业安置戒毒人员就业,支持戒毒人员自主创业。

其三,在帮助吸毒人员戒毒、戒毒人员回归社会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手段。在帮助吸毒人员戒毒、戒毒人员回归社会过程中,由于找不准重点与科学依据,往往不知从何下手,因而想当然地采取一些措施与方法,缺乏针对性与有效性;有的戒毒所甚至只考虑单位及职工的利益,将戒毒人员当作廉价劳动力来使用等。

那么,“让戒毒者回归社会的理念”究竟如何才能落到实处?

首先,需思考什么才是新型合成毒品滥用者回归社会最终有效的手段。

笔者上文中将滥用新型合成毒品的危害具体设计为家庭破裂、体质下降、记忆力下降、感染疾病、导致事故、对家庭成员的伤害、家庭的财产受到损失、诱发其他犯罪等11个指标,来探索因子变量,通过因子分析,发现两大因子,即“个人身体与生产能力损害因子”“心理能力损害因子”。

由上可知,滥用新型合成毒品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对滥用者身体能力、生产能力的危害;其二是对滥用者心理能力的危害。至于其对家庭、对社会的危害,都是从上述两种危害中衍生出来的。

因此,在对其进行预防教育或进行帮教时,不能因为新型合成毒品滥用者有偷盗、抢劫、故意伤害等行为,就认为其法律意识不强,因而要对其加强法律教育以期达到帮教的目的。而应该考虑到这一滥用者是否因身体已遭到严重损害而无法自我维持生存、心理上是否处于正常状态等,帮教的重点首先是想办法让滥用者身体与心理得到充分的调整与恢复。

为更好地帮助戒毒人员回归社会,我们认为其重要且有效的手段为三个:一是加大戒毒场所的康复力度,恢复戒毒人员的身体健康,甚至锻炼出健壮的体魄。二是强化戒毒者心理的矫正。三是想方设法培训戒毒人员劳动技能,通过戒毒场所提供场地与劳动力、公司负责产品销售与培训戒毒人员劳动技能并颁发等级证书等,谋取双赢。戒毒人员出所后能凭着自身的技术获得市场的认可,克服别人对吸毒人员的歧视,找一份理想的工作,最终达到回归社会的目的。

个案一

课题调研过程中,发现有一个老板专门开着豪华车来接一个出所戒毒人员,开始还以为是亲戚朋友什么的。结果一了解才知道,这个老板是做太阳能设备加工的,急需技术人员。后通过了解,该戒毒所培养了一批掌握太阳能技术的戒毒人员,因此就和戒毒所联系上了。后通过跟踪调查,该戒毒人员凭着自身的技术成了公司的领导阶层,到目前为止一直没复吸。

个案二

一位小伙子在保山市开了一家清真餐馆,因为口味好、价格实惠,生意特别好。后来熟了之后,才知道餐馆老板以前也是个瘾君子,戒毒后,是一个亲戚带他做厨师,让他喜欢上了这个职业,从而练就了一手好厨艺。我问他巩固多少年了,现在还想不想吸毒?他说很珍惜现在的家庭与产业,已巩固8年,再也不会去吸毒了。

其次,在政策上给予更具体有力的支持鼓励,拓宽就业安置渠道。

就业安置是帮助戒毒人员回归社会的关键因素,也是难点问题。要改善戒毒人员就业率低的现实,需要相关支持鼓励政策。由于戒毒人员综合就业素质普遍低,人员家庭生活情况复杂,大部分人员仅能从事技能要求较低的服务性行业岗位,就业场所和岗位都比较有限,办事处给很多戒毒人员介绍工作后,很多情况下都因为戒毒人员觉得不合适、不适应而无法上岗。而通过戒毒人员自谋或自办就业能够找到更切合的岗位,这就需要政府给予更多的支持鼓励,组织税务、工商等相关管理部门对安置戒毒人员的用工企业和自主创业的戒毒人员个人研究制定相关的税收、管理费用的减免政策,引导鼓励企业安置戒毒人员,支持有条件的个人自主创业,拓宽就业渠道和就业面,是让戒毒人员重新融入社会,建立正常生活的有效措施。

再次,要做好新型合成毒品的社区矫正问题。

虽然《禁毒法》对新型合成毒品滥用的社区戒毒方式、判断成瘾标准、成瘾严重标准等都有涉及,但相关规定多以传统毒品为标准,不符合新型合成毒品成瘾的规律与特点,不能很好地对新型合成毒品滥用者进行矫治。而新型合成毒品滥用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其首要不利后果是导致滥用者心理能力的危害,即通过对大脑的损害使滥用者变成精神病患者,且这种对大脑的伤害是不可逆的。因此,在对新型合成毒品滥用者进行社区矫正或进行帮教时,应该考虑到此滥用者心理是否处于正常状态等,帮教的重点首先是想法让滥用者心理得到充分的调整与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