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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合法化的理论依据(禁戒毒品 犯罪化与合法化之间的博弈)

导语:毒品合法化的理论依据属于禁戒毒品下的犯罪化与合法化之间的博弈分支内容。本篇围绕禁戒毒品 毒品合法化的理论依据主题,主要讲述毒品,禁毒法,毒品合法化等方面医学知识。

毒品合法化思想是在功利主义基础上,对以惩罚为主导的禁毒政策的一种批判和反思。因为,严刑峻罚的禁毒模式推行多年,并未取得减少和遏制毒品使用的效果,反而在一定程度上衍生了更多的社会问题。如美国学者帕克概括了美国在过去40多年里,实施严刑峻罚的禁毒政策在美国所造成的后果:(1)数万人因此遭受严厉的刑事惩罚,而其中绝大多数人是使用者而不是非法贩卖者;(2)形成了一个规模庞大、利润可观的毒品及其他违禁物的非法交易市场;(3)这个非法交易市场对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成长和繁荣起到重要作用;(4)吸毒者为了得到用于支付非法市场上高价毒品的费用而犯下大量的贪利性犯罪,如入室盗窃、盗窃、盗窃车辆以及其他性质的盗窃罪;(5)数十亿美元和很大一部分执法资源被耗费在刑事程序过程的各个阶段;(6)因为对毒品犯罪进行调查的巨大困难,警察部门使用了大量令人不安的、违规的侦查手段,如违宪的搜查和抓捕、警察圈套、电子监视,而且已经习以为常;(7)执法的对象主要针对城区贫民,尤其是黑人和墨西哥裔美国人;(8)使对毒品使用的原因、后果以及诊治的研究变得毫无意义;(9)医学职业已被迫忽视其减轻人类痛苦的这一传统定位;(10)一个庞大的执法官僚体制维护着现有既得利益,有效地阻碍着哪怕是最轻微的变革;(11)信赖刑事制裁的立法已经自动地、不假思索地将其适用范围从毒品扩展到大麻,扩展到大量新近出现的对大脑有影响的药品,由此也进一步恶化了原有的问题。[44]此外,禁毒经费的大量增加和禁毒机构的极速膨胀,使国家不断增加对禁毒的投入,却没有看到禁绝毒品或者说有效控制毒品的目标有实现的可能性。随着科学界对毒品危害性的深入研究,毒品与道德的关联性也失去了科学的基础。因此,在对禁毒政策的怀疑和反思之中,毒品合法化成为一种有力的观点。具体而言,毒品合法化的依据有以下几个方面:

无效的禁毒政策

毒品合法化理论认为,以刑罚手段为主的禁毒政策,在世界范围内,其对于毒品的控制都收效甚微。以美国为例,自20世纪70年代尼克松政府实施全面、严厉的禁毒政策以来,美国的毒品问题并未见明显好转,反而呈进一步恶化之势。

一方面,美国禁毒政策日趋严厉。1969年7月,在尼克松就任总统7个月后,美国政府就开展了声势浩大的以打击大麻贩运为主要目的的“中断非法买卖”行动,关闭了美国与墨西哥的2500英里边界,并在边境进行密集的搜查。接下来的里根总统在复制尼克松的“中断非法买卖”行动的同时,进一步不加区别地对不同种类的毒品一律加以重刑惩罚,并推动立法授权政府可以查封任何与毒品相关联的财产,并将这些没收所得的财产拍卖后在各政府机构中进行分配。最具标志性的事件发生在1988年5月,美国海岸警卫队在一条游艇上发现了0.1盎司的大麻后就没收了这条价值250万美元的游艇。到老布什时期,布什政府的毒品控制政策制定办公室主任威廉·本尼特认为,毒品已成为对美国人民的最大威胁,因此在毒品问题非常严重的情况下,缉毒官员不应被“合法、公正”等所谓的民主观念所束缚,而应当采取更为强硬的毒品政策。他主张要一视同仁地打击一切使用毒品的行为,不因是偶尔使用或嗜毒成瘾而有所区分,并可以对毒品贩子处以死刑。[45]但是,另一方面,严峻的禁毒政策却收效甚微,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使毒品问题愈演愈烈。据2008年8月3日出版的西班牙《起义报》报道,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毒品消费国,共有7200万美国人(占12岁以上美国人的34%)曾经某次服用过毒品;41%的青年上中学时服用毒品,47%的预科学生服用毒品。62%的中学生去过贩卖毒品的中心,而2002年这一比例仅为44%;预科学生28%去过贩毒中心,比3年前增加9%。8至12岁的儿童(100万)在他们的学校里看到贩卖毒品。美国人消费的可卡因占世界产量的三分之一。此外,美国也是世界上最大的非法毒品市场。在美国毒品交易的利润每年高达800亿美元,当局仅没收了1%的毒品。每年有2万名美国人死于吸毒,有数万人被送进监狱。美国还是世界上最大的大麻生产国,已经不需要哥伦比亚的大麻。联合国控制毒品计划署在哥伦比亚的代表也认为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大麻生产国。到2000年12月美国有7000个非法的毒品加工厂。美国每年生产358亿美元的大麻,成为国内最赚钱的作物,超过玉米和大豆。玉米的产值为230亿美元,大豆的产值为176亿美元。[46]

在其他实施以刑罚为主导的禁毒政策的国家,禁毒政策对于遏制毒品的效果也不明显。如德国学者所指出的,近年来,尽管德国政府和警方针对德国境内的非法毒品交易或者说毒品犯罪日益严重的情况,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从总体上说,德国警方的缉毒工作犹如西西弗斯的苦役。[47]在采取合法化措施之前,瑞士也多年承受着毒品泛滥的压力,并曾希望运用严厉的禁毒措施解决毒品问题,但是瑞士最后不得不承认,依靠禁毒来解决毒品问题是无望的。[48]我国也有学者指出,至20世纪末,我国禁毒政策在实施近20年以来的情况是:历经严打,毒品贩运却有增无减;厉行强制戒毒,而吸毒人数持续上升;毒品新种类不断涌现,且传播极快。[49]为何严刑峻罚的禁毒政策不能有效遏制毒品泛滥呢?美国学者帕克就美国在严厉惩罚下大麻吸食仍迅速增长的现实分析道:“首先也是最明显的,它证明(如果需要进一步证明的话)刑事制裁对控制众多双方交易的行为的无效性。同解决卖淫、赌博等不道德的违法行为的执法努力不同,对吸食大麻行为的打击既不是偶尔的,也不是轻微的,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官员已经做出最大的努力来控制大麻的进口和随后的分发行为。……但是,这种问题就像古希腊神话中蛇怪的头,斩掉后又长出来。施加非常严厉的刑罚也没什么作用。对这一点也是可预期的。严厉的惩罚并不能遏制那些职业化组织对市场的供应,对那些铤而走险的受雇者来说,风险越大,报酬越多。对那些精于计算风险的人来说,虽有严厉的刑事惩罚,但不具备被发现的确定性并不构成威慑。”[50]申言之,一方面,吸食毒品的行为的产生有着多方面的原因,既包括社会因素、经济因素,还包括文化因素和生物因素。在诱发吸毒行为产生的社会、经济、文化、生物因素无法有效消除的同时,单纯依赖严刑峻罚控制毒品贩运和使用是很难取得成效的。另一方面,在需求稳定或上升的趋势下,再严厉的惩罚也不能对那些铤而走险的毒品供应者形成有效的威慑。因为,毒品犯罪的查获率在现有司法体制和司法资源状况下无法实现根本性的提升。

危险的禁毒政策

围绕毒品的控制,在毒品本身的危害性之外,严厉的禁毒政策也创设了一系列新的危险,如法律正义和威信的丧失、诱发财产犯罪和暴力犯罪、诱发司法腐败等。

法律正义和威信的丧失

在毒品危害的宏大叙事引导下,以严刑峻罚为特色的禁毒政策过度强调目的的正当性,在严打毒品犯罪的背景下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手段的正当性和手段的必要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以美国模式为榜样,在“毒品战争”中大量采用非常规的侦查手段,并在司法、舆论上强化和渲染毒品的严重危害性和反道德性,运用重刑和隔离等手段排斥和控制毒品。如任意盘查和搜查的普遍使用、诱惑侦查和控制交付的滥用、选择性执法和严苛的刑罚适用、查封和没收的随意性等。有英国学者指出,很多非常规的手段在毒品犯罪控制的适用源于美国20世纪20年代禁酒时代,在20世纪60年代由美国的毒品执行机构将其带入欧洲,“这些手段包括管制非法药品寄售传单的散发、诱买和逮捕策略、秘密监视以及通过减刑或豁免起诉将毒品交易商变成情报员(告密者)。在欧洲大陆大部分地区盛行的民法惯例反对这些手法——与英国普通法不同——60年代很多欧洲警察和法官都认为这些手段是不能被接受的,除非是由情报机构执行。那些有过秘密监视其公民的独裁式国家对美国使用密探的做法特别敏感。尽管这样,但是到20世纪80年代大多为DEA(美国毒品侦缉管理局)所迫切需求和使用的调查策略被欧洲负责毒品执法的警察采用,尽管用的是不同方式。澳大利亚、比利时和德国也效仿美国模式;法国和意大利对此反响不是很大。欧洲法院和立法机构支持那些调查策略的变换。”[51]但是,这类特殊侦查措施和严刑威慑模式在毒品犯罪控制中的普遍应用却使法律的正义价值变得模糊不清,也使社会对司法公信的怀疑不断上升。

美国的部分地区,对毒品犯罪的超常规侦查手段和刑罚适用已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使罪刑均衡原则、公平正义原则几乎处于边缘化的地步。阿拉巴马州塔斯卡卢萨县的一个卡车司机,因为向一名州毒品探员购买40磅的大麻而被判处终身监禁。在阿拉巴马州的鲍德温县,一名叫雷蒙德·波普的佐治亚居民,被当地的治安官诱骗到鲍德温县购买低价大麻,当其购买了27磅大麻后被逮捕并被判处终身监禁。1992年,在俄克拉荷马州的塔尔萨市,一名叫拉里·杰克逊的居民在其朋友家的公寓被捕,因为警察在其右脚边的地板上发现了少许大麻,重量大约为0.16克,随后杰克逊被以持有大麻的重罪判处终身监禁。同样,对于毒品犯罪关联的财产的没收也是极为严苛的,如果在住宅院内种植了一颗大麻,就可以没收这座住宅。对于毒品罪犯,除了高额的罚款、监禁和没收财产外,还可能丧失460多项的联邦补助。比如,学习贷款、执业执照、驾驶执照,联邦福利补助和食品补助等,但是,构成杀人罪、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罪犯却仍然可以享受上述补助。[52]明显违背罪刑均衡和正义原则的毒品政策,在武断推行严刑峻罚的同时,也使正义和司法的公信力处于困境。如有学者指出:“在一个惩罚大麻罪犯比惩处谋杀犯还要严厉的社会,很容易造成人们和社会的精神变态。”[53]

此外,在毒品使用人数不断上升、监狱却人满为患的情况下,捉襟见肘的司法资源在事实上也无法进一步提高执法的确定力,这就造成了选择性执法的现实,而选择性执法则使严厉惩罚的威慑力大幅降低,不能有效阻止毒品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如英国学者即指出:“如果国家强制力所支持的法律并不要求大多数人的尊敬,如果相当一部分人准备违反法律并情愿接受给予他们的惩罚,那么,国家的权力也就不起什么作用了。在1983年《赌博、游戏与彩票法》使赌场合法化之前,在大街上打赌是违法的。但这种现象在许多地区如此普遍,法律对它的强制禁止根本不可能。对违法赌博行为进行正式的起诉越来越少了,因此对这种行为的处罚往往成为武断专横的事情。受到追究和被定罪的人对所受的惩罚更加愤恨不已,因为他们清楚地知道更多的人干了同样的事而根本没有受到任何惩罚。许多地区大部分人都有意违法,因此,法律惩罚已形同虚设。虽然法律确实命令一切人都必须尊重它的权威,但是,只有法律强制力对大多数人都将成为现实这个事实,才能使人们树立起‘法律可信’、法律应当受到尊重的观念。”[54]当法律的正义变得黯淡,当司法的公信布满尘灰,毒品犯罪却屡禁不止,这就不得不让人思考社会从以正义和公信为代价的禁毒政策中获得了什么,是否具有必要,是否真有价值,这种思考的深入就产生了毒品合法化的思想。

禁毒政策诱发犯罪

毒品合法化理论认为,与毒品处于自由交易的原初状态相比,与其说管制状态下的毒品本身可以诱发财产犯罪和暴力犯罪,还不如说是禁毒政策可以诱发犯罪。因为,当毒品不能通过自由市场进行交易和获取时,唯一获取毒品的渠道就是黑市或者说地下交易。而在吸毒者的毒瘾无法有效控制的情况下,对毒品的需求往往处于一种稳定的状态,受供给影响较小。那么,就形成了这样一种循环:禁毒政策越严厉,毒品价格越高,毒品纯度越高,毒品犯罪利润越高,吸毒者支付的对价也越高。当吸毒者支付的对价过高时,正常收入又不能满足其购买毒品的需要,就容易在毒瘾的驱动下实施各种犯罪活动以获取毒资。同时,严厉管制下毒品价格的高昂也会诱惑更多的人参与毒品供给,而在毒品供需的地下交易市场中,法律并不能维持正当、公平的交易秩序,这就给有组织犯罪、集团犯罪等留下了控制毒品黑市的空间,更容易形成暴力方式对毒品黑市的控制。

美国学者帕克认为,将毒品交易这样一种自愿交易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实际上是通过提高卖方的风险来限制毒品这种有争议的商品的供应,从而通过管制提高了毒品的价格。其出发点可能是认为,毒品价格过高则会压制需求,从而减少毒品的需求。但是,从经济学的弹性需求理论来看,只有具有较高弹性的需求才会在价格增加的情况下实现需求总量的减少。对于毒品、盐、药品等没有弹性的需求,人们往往不会因为其价格的增加而减少需求,起作用的就不是供需弹性了,而是犯罪关税,也就是说,当我们对那些没有弹性需求商品的贩卖行为认定为非法时,结果就是保护了那些愿意违法的从业者的垄断利益。因此,禁毒政策越趋严厉,毒品贸易越集中到那些最勇敢的冒险者手中,并形成强大的犯罪集团或垄断寡头。[55]如美国学者波斯纳即指出,毒品交易犯罪的主要原因有二:其一,刑事处罚将毒品的价格提高到了毒瘾者难以支付的水平以致不得不以犯罪增加其收入;其二,由于毒品非法偷运者无法使用合法手段而被迫使用暴力以履行其契约。[56]反之,如果将毒品合法化,则会使毒品的价格迅速下降,犯罪成本大幅降低,吸毒者为了购买毒品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也会大大减少。“吸毒者可以按照政府规定的低廉价格得到毒品,他们就不必为了买毒品而被迫沦为妓女或掠夺他人财物、盗用公款和犯罪活动以支撑其吸毒习惯;与毒品有关的犯罪大幅度降低之后,将会使执法人员腾出手来去集中力量打击社会中的‘真正的犯罪’。”[57]从逻辑上说,毒品合法化之后确实可以带来毒品价格的大幅下降,从而减少吸毒者为获取毒资所引发的犯罪,进而使社会治安趋于好转。但是,这个逻辑推论的前提在于毒品使用是否会导致暴力等犯罪的增加,比如说,某些毒品是否具有攻击性或暴力性。如果毒品本身没有医学上的可验证依据指向其具有暴力性的话,则毒品合法化是可以减少部分犯罪的。

禁毒政策诱发司法腐败

严刑峻罚主导下的禁毒政策在提高了毒品价格的同时,也增加了毒品犯罪的利润,同时也使执法、司法官员处于巨额的不法利益的包围中,必然会诱发执法、司法官员腐败行为的发生。如有学者指出,西方毒品政策的一个重要结果就是腐败,尽管腐败被揭露时,通常把它归因于毒品,但实际上是严格管制的禁毒政策所诱发的。在美国的佐治亚州,五年多的时间内,有32位县长因毒品犯罪而入狱。在英国伦敦,有许多警察被发现有毒品犯罪行为,有些警察直接出售毒品,有些警察则栽赃给一些人,然后指控其“拥有毒品、打算出售”。论者认为:“警察的这种腐败对降低公众对警察的认可影响很大,而且它可能已造成警察水平普遍低下。”[58]在墨西哥,贩毒者通过内部渗透的方式,操纵或拉拢政界和工商界的现象非常普遍。据法国学者考证,墨西哥的警察不仅单纯受贿,还直接参与恶性犯罪。其中,联邦警察有半数人从毒品走私中得到好处,或者是接受贿赂,或者倒卖可卡因。在各个州中,由于警察收入不高,更容易屈从于毒枭的压力,从而成为“穿警服的犯罪会员”。1993年至1995年间,有百分之十的联邦警察因为与毒品卡特尔勾结而被解雇。1997年2月,墨西哥全国反毒品走私研究所(INCD)主任赫苏斯·古铁雷斯·雷伯略将军就因为与胡亚雷斯卡特尔有染而被逮捕,该机构的1200名雇员全部被解雇。[59]类似的司法腐败案件在采取严厉禁毒政策的其他国家也多有发生,与社会制度并没有直接的关联,即使在民主国家,在强大的利益驱动和毒品犯罪的隐蔽性掩饰下,因毒品引发的司法腐败也屡见不鲜。

高昂的禁毒政策

严厉的禁毒政策需要强大的财政经费作为支撑,包括禁毒机构的扩大、禁毒人员的增加,司法资源的耗用等。据相关资料显示,自尼克松时代以来,美国联邦政府的禁毒预算从每年1亿美元增加到现在的每年155亿美元,40年来,美国禁毒经费的总投入超过1万亿美元,其中,有4500亿美元用于关押涉毒罪犯,2009年,美国有一半的联邦囚犯涉毒;1210亿美元用来逮捕3700多万名非暴力毒品罪犯,其中1000万人由于私藏大麻获罪;490亿美元用于国内边境线上的毒品堵源截流;330亿美元用于禁毒宣传和毒品预防支出;200多亿美元用于打击毒品犯罪团伙。[60]但是,如此巨额的禁毒投入,除了带来禁毒机构的急速扩张和监狱中毒品罪犯的人满为患,并未能有效解决毒品问题。而且,侧重于刑罚惩罚的禁毒政策往往着眼于切断毒品的供应环节,对于毒品消费控制的投入则明显不足,这也不符合禁毒的效益原则。有学者指出,从减少危害、控制消费的角度来说,相同的禁毒经费如果能够投入到戒毒和矫治之中,则可以比打击和惩罚创造更高的禁毒效益。而美国长期以来的联邦禁毒预算有大约70%被用于禁毒法律的执行,而不是用于毒品的预防与对成瘾者的治疗。相反,若采用另外的毒品政策,将战争式禁毒政策的费用用于治疗和预防则能收到更大的边际效益。美国一家研究机构(rand corporation)发现,如果对可卡因成瘾者提供矫治与治疗,15年内只需3400万美元即可将美国的可卡因消耗量减少1%,而若依靠国内执法机构完成此目标则需要2.46亿美元。如果靠海岸警卫队动用飞机来完成这一任务则需要3.66亿美元;如果像哥伦比亚那样四处搜索并试图铲除毒品的种植,将需花费7.83亿美元才能收到同样效果。[61]但是,如果推行毒品合法化,或者取消毒品的刑罚惩罚模式,通过对毒品的严格管理,运用税收等手段控制毒品,则不仅可以大幅度减少禁毒经费的投入,还可以取得更大的效益。如哈佛大学经济学家Jeffrey A.Miron即表示,毒品合法化带来的预算影响将是非常巨大的。他估计毒品合法化将为美国经济每年注入768亿美元,其中包括节省441亿美元禁毒执法经费,并从有监管的销售中取得至少327亿美元税收。[62]如果放眼全球范围,每年用于逮捕、审判、起诉的毒品罪犯人数是惊人的,占用的财政支出也是惊人的,而且,这个过程还会一直持续下去。